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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机制在我国的发展进程、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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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实现了从互联网金融所处的金融科技初级阶段到以智能投顾、区块链金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高级阶段的跨越。监管沙盒的概念在2016年英国首创监管沙盒后引入我国,但是主要停留在理论介绍层面。2017年监管沙盒在我国进入实践阶段,全国多个城市接连成立监管沙盒产业园或者研究院。2018年,监管沙盒实践进入更高层次,第一个得到国家批准的监管沙盒产业园成立。因此全面梳理监管沙盒在我国的发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有益于我国监管沙盒机制的构建,从而破解现有金融监管难题。
  关键词: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 金融科技
  一、监管沙盒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2017年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 2016》发布会上,北京金融工作局首次提出将在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试验。6月,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正式启动监管沙盒试验。7月,赣州市人民政府、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支持赣州建设“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合作协议》,并宣布在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赣州试验基地”和“新华网区块链与物联网应用双创实验基地”。9月,“2017 中国创新产业监管沙盒高峰论坛”在深圳隆重召开,同时举行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监管沙盒促进会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深圳市监管沙盒产业园的揭牌仪式。12月,天民(青岛)国际沙盒研究院发布了“泰山沙盒”,作为中国第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产业沙盒,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提供平台。
  2018 年1月,在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7——监管科技逻辑、应用与路径》正式发布,同时宣布“北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投入使用。2月,保监会在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树立沙盒监管思维,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改革创新的监管环境”。同月,中国保险学会联合中国平安推出“保险智能风控实验室”。4月,国家工信部召开了第一期“监管沙盒 30+”高端闭门研讨会,不仅对监管沙盒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更进一步探讨如何借鉴境外的监管沙盒制度经验,以完善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7月,浙江省宁波市推出“天罗地网”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9月,中国区块链监管沙盒杭州湾产业园暨杭州大湾区区块链产业园成立,该园区是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中国区块链监管沙盒委员会批准的全国第一个区块链实体应用产业园。
  2019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8——基于风险防控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发布。2月,深圳银保监局为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跨境监管沙盒”前期探索,研讨跨境金融创新诉求。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提出建议,试点推进“监管沙盒”机制。7月,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峰会在北京召开,深入探讨金融科技的应用与监管,金融科技如何赋能普惠金融等问题。
  二、监管沙盒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成立多家沙盒产业园,例如北京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深圳市监管沙盒产业园、中国区块链监管沙盒杭州湾产业园等,但是纵观监管沙盒在这些园区的实施过程,可以发现实践效果不一,存在监管机构角色缺位、缺乏宽松的监管政策、地方性较强难以推广等问题。
  (一)监管机构角色缺位
  深圳市监管沙盒产业园、天民(青岛)国际沙盒研究院等园区或者研究院虽然名字中含有“监管沙盒”字样,但实质上由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行业领先企业牵头成立的,没有政府监管机构的直接参与。严格来说,沙盒产业园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监管沙盒”,而是“产业沙盒”。上述两个产业园实质上是“区块链技术产业园区”,在这类园区内的金融科技企业受到与外界完全一致的严格监管,无法进行有意义的金融创新。
  (二)缺乏宽松监管政策
  我国的监管系统,比如上述提到的“北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宁波市天罗地网监测系统”,是利用金融科技建立一个监测平台或者系统,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平台,接入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形成金融风险实时线上监测体系,一旦发生风险,该系统会自动将风险监测结果提供相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处置。由此可见,这几类系统依旧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监管沙盒,因为不存在宽松的模拟监管环境,而是对真实的金融交易进行监测。这与国外针对各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宽松的监管政策进行试验,如果行之有效就推向市场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的监测过程中没有金融创新,系统的存在甚至会抑制金融创新。
  (三)地方性较强,难以推广
  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涉及监管机构的参与,也在园区内有一定的宽松监管政策,园区内互联网金融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全程介入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交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监测分析,防控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如果某项金融创新在赣州沙盒内试验成功,基于全国范围内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依旧只能在园区内开展业务,难以在全国推广实施。
  三、我国引入监管沙盒机制的建议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先发展后规范”的被动式监管为主,监管法规的前瞻性不够,监管成本高昂,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套利盛行,监管实效不甚明显。为了破解这一金融监管难题,我国应当在精准把握金融科技内在规律和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对监管沙盒机制的整体架构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匹配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结合金融改革,建立行之有效的新型监管模式,以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风险管控的平衡。
  (一)最高监管机构予以必要的法律授权
  我國现有监管沙盒机制地方性较强、难以推广的原因是缺乏最高监管机构的法律授权。我国开展监管沙盒试点,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即通过法律授权奠定测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可由强化统筹监管和监管协调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央行给予授权。具体到地方,可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进行细化授权。中央—地方“双授权”模式既可保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顶层设计与方向引导,又可以带动地方监管创新,推动监管沙盒实施的积极性。
  (二)推动地方监管机构实质介入监管沙盒产业园
  对于深圳市监管沙盒产业园等缺乏监管机构介入的产业园,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介入,结合上述法律授权,主动给予一定的宽松监管政策,推动地方监管沙盒的构建。同时,地方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在开展了监管沙盒之后,主动加强推广与应用,为全国范围内监管沙盒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三)运用和发展监管科技
  北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宁波市天罗地网监测系统等业已成熟的监管科技不仅适用于真实存在的金融市场,也应当运用到监管沙盒之中。监管沙盒产业园、各自贸区监管机构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给予辖内企业一定的宽松监管,同时接入上述系统,对沙盒内的企业创新进行监控,并给出测试报告。监管沙盒主管部门可以运用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为测试企业画像和进行风险评估;通过机器学习、迁移学习、集成学习等算法定制过程指标,为测试企业精准定制测试方案、修正测试中的偏差;借助人工智能人机交互解释监管政策,实现与测试者之间的互动响应等等。运用业已成熟的监管科技,发展更加先进的监管科技,做好事前监管,才能发挥出监管沙盒真正的作用。
  四、结语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监管沙盒是适应金融科技创新规律和发展动向的监管模式,能够有效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金融安全性、效率性和普惠性的统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金融改革正在不断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引入监管沙盒机制的时机业已成熟。根据我国的金融改革思路,监管沙盒的引入路径应当与我国内地改革试点和自贸区金融改革结合,通过有重点、有目的地在限定区域试行监管沙盒机制,有效推进区域金融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稳定的监管环境,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新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昊.监管沙盒的国际实践、效果分析及我国推行的路径选择[J].南方金 融,2019(07).
  [2]孟娜娜,蔺鹏.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适配性研究——基于包容性监管视角[J].南方金融,2018(01).
  (作者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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