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关联方交易,对企业整体提升盈利能力、降低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有促进作用。同时还能减少整体纳税支出,实现集团税务筹划。文章着眼于造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因素,提出有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规模与数量也在进一步提升,这就造成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二者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愈加频繁。从关联方交易视角出发,不仅能为集团带去诸多优势条件但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且影响范围较广。关联方交易若未能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极易导致暗箱操作问题,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一、简析引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部分因素
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对集团内部关联方交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将一部分经营环节例如研发部门安置于母公司,至于其他环节则被划归到下属的上市公司中,这一状况就造成上市公司缺少一定的独立性。从研发到生产销售这一经营角度来讲上市公司和母公司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了,且这样的股权设置也与频繁发生的关联交易这一现象息息相关。此外,在沪深上市公司中,股权机构的“一股独大”特征明显,以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利益矛盾逐渐演变成中大股東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其凭借自身独有的优势地位,出于达到获取超额利益的目的,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自身权益。不难看出,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素依旧是大股东与母公司,其为频繁出现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广阔空间。
2.会计准则的执行难度
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出台的“会计准则第36号”,将关联交易类型细分、将关联方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扩展,而且也明确提出了关联交易主要的披露内容,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问题分析如下:(1)未能扩宽关联方界定范围,例如在准则中未能对披露关联方的关联方加以明确规定。(2)没有明确关联交易能够采取的定价政策,在准则中只是提出需要披露定价政策,并且也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市场价格和关联交易定价之间的差异以及出现此差异的成因,使其所制定的披露定价政策仅仅流于形式。(3)准则认为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需要严格遵守“实质大于形式”的及基本原则,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凭借会计人员自己的职业判断,往往是上市公司难以精准把握关联交易实质,多数是对不重大也不敏感的关联信息进行披露。(4)没有详尽规定信息披露形式,在现实中导致信息披露的形式十分多样,对于投资者而言难以找到有效信息。
3.外部监管的力度不够
针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来讲,核心监管部门应是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可是因为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造成频繁发生不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1)从现下被查处有关案件来看,我国证监会未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藏匿的违法行为,导致这些上市公司只是大致披露和虚假披露关联交易。(2)从持续信息披露期间来看,中国证监会不能直接取得信息披露文件,缺少直接且高效渠道,如果只是通过新闻媒介的话,会大大削弱证监会的外部监管力度。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但难以震慑上市公司,其能使用警告、批评等方式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轻度处罚,很难达到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目的。
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路径分析
1.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
从“会计准则21号租赁(修订版)财会[2018]35号”来看,其将大部分数租赁业务主要依据统一标准呈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出于达到真实客观反映其财务实力与资本结构、提高行业内外承租人在各种租赁业务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的目的提供强有力支持。对于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在其业务处理全新的规则中实现了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的内在一致性。可是承租人需要承受资产流动比下降、负债率上升等财务状态,使用权资产折旧的各期确认、租赁前期利息费用高于,后期低于当下准则承租人单一固定租赁各期确认的租赁费用的最终经营成果。出于防止出现不利财务结果,承租人极易通过设定合同条款从而减少租赁期、调节降低确定性租赁所需的支付金额,或是使用和经济实质不相符的售后回租业务处理,进而可以通过人为因素影响财务指标。借鉴IFRS16,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都属于表外信息披露常规项目而且也对表内信息加以拓展,借助提供各自变动趋势和权资产结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主体的评价负债流动存在的分析、商业模式正确理解;能够明确经常与非经常性损益造成的影响;而且表外也将租赁业务资金流出总量评价影响整体现金流量的披露进行归并。定量信息披露项目与特殊定性信息披露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租赁业务本质以及财务影响,从而能够有效抑制由于操纵租赁期、设定确定性租赁支付设定对于财务指标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能够为客观反映经济业务提供必要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本文建议在执行租赁准则过程中,可参考IFRS16中积极有益的方式,以此增强表外设定提高表内有关披露部分的相关性。
2.关联方之间的定价
第一,从企业角度,科学制定定价信息披露制度。针对重大敏感的关联交易,应明确规定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而且披露所要发生交易的相关详细信息。针对有关商业秘密,而且有机率造成企业竞争逆势的信息,需要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将披露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相符的信息,向相关部门申请豁免披露。可要是导致关联交易失去公平性,而且影响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信息绝对不可以豁免。
第二,从外部鉴证方角度,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审计转移定价。将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落实到上市公司,不仅能为社会审计创造有效监督的优势条件,尤其还可以使得关联方交易更加可信并且提高其透明程度。在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时,事务所有权利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模糊定价的披露持有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其会直接影响着公司经营,或是定价政策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通过保留意见能够使得投资者清楚认识到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及其关联交易可能潜在的各种风险。 第三,从外部监管角度,严厉处罚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利于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避免产生避重就轻的问题。而且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是一个完备制度应该具备的。针对上市公司肆意操纵交易与粉饰公司财务报表的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处罚措施,并进行严厉处罚。除此之外,针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一方面要严厉处罚上市公司,另一方面还能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和董事会加以行政、经济与刑事方面的制裁,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对管理层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避免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对投资者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以此对投资者形成保护特别是当中的中小投资者。
3.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
第一,提高反避税调查企业的数量,积极培养反避税人员并严格稽查有重大关联方交易或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将启动调查反避税级别适度降低。可使基层税务机关在向省级税务局上报之后,依据现实情况将反避税调查机制启动,由此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查出中型企业中有问题的关联方交易的概率,与此同时因为处罚力度的加大,还可以威慑到同类的其他企业,使其能够对有关定价模式自动调整,降低其对税基侵蚀。
第二,细化同期资料信息。在提供同期资料过程中,要加大提供境外关联方公司各种基本信息的力度,例如经营场所、人员、研发场地等信息。未能达到的需要提供同期资料涉及的中小企业的支付,应该让银行定期将累计支付数额提供给税务局,这样一来中小企业又将被纳入监管的范畴。
第三,加强对企业人员纳税义务的教育。在基层税务局,可定期组织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开展交流学习,让其知道我国出台的有关政策,同时也及时了解国际法规的更新与变动,在交流学习过程中了解企业经营类型,经营方向,增强纳税义务的意识,规范关联方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
4.其他方面
第一,建设并完善会计准则。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有利于避免信息披露出现避重就轻与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例如因控股股东对关联方交易有决定性作用,导致其可节能会通过有关会计政策谋求自身利益,而且会通过关联方交易操控利润,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美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因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交易就不声明这些关联方,甚至有些上市公司混淆了关联方与关联企业。由此可见,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会计制度及准则,使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能够准确且完整。
第二,上市公司要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可靠真实性。应明确并规范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细节,不弄虚作假,也不可以存在模糊性。一方面应将交易细节有效披露,而且还要将交易影响如实披露出来。既要将积极与消极面均披露出来,也只有通过这样才能有助于投资者有效规避关联方交易潜在的风险,避免投資者自身利益不受遭受侵害。
第三,证监会等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应对披露的信息细节高度重视并严格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违规交易行为的出现,而且应定期审查并多次复审财务报表,进而能够充分把握每一细节,再加之可行性研究与详细分析,确保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是公开、公平的。
第四,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在有关法规中不仅要针对上市公司刻意隐瞒或是不依规定披露的行径进行严格处罚,而且还应该充分考虑激励方面内容,应该将赏罚并重原则落实到底,即采取必要的奖励措施,针对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司予以其一定奖励。
三、结束语
我国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与证监会,应提高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对披露审计与监管力度,同时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媒体与社会群众也可发挥监督权与知情权,一起治理关于关联方交易信息不规范披露或是披露造假等问题,为我国金融市场创造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在确保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与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董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5):6-7.
[2]黄娜.刍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49-50.
[3]孙寒.浅析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对外经贸,2015(09):155-156.
[4]尹小平.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几个问题[J].财会学习,2018(34):204-205.
[5]伍婉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5):220.
[6]张燕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防范策略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1292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