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漸完善,已经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急需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提出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解决对策,以期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工伤保险;困境;对策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遭受意外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必要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和家属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自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实现了新进展,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普法宣传工作逐渐推进,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得到持续稳定地发展。
一、工伤保险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也叫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甚至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家属获得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既包括医疗救治、康复的费用,也包括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鲜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广,适用于所有职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不论工伤原因如何,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体现了经济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具有补偿性,坚持一次性补偿和长期性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等。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广,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本人没有主要责任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情形,但是存在如下行为时,比如职工故意犯罪的,伤害是由醉酒或吸毒引起的,职工进行自残或者自杀的等等,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在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内。
二、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在社会层面的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如果工伤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展。
(二)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在企业层面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工伤事故大多数都是意外事件,很难事先预见,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一起较大的工伤事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承受的损失。工伤保险通过风险分担,互助互济,有助于企业分散风险,稳定生产。
(三)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在个人层面的意义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保险费,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而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并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及时必要的物质保障,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
(一)工伤保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覆盖范围有限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属于小险种,很多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伤保险参保,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参保积极性不高,瞒报、少保参保人数,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现象大量存在。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收入不稳定等原因,认定调查取证难,也难以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有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很多都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几种情况导致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限。
(二)工伤预防工作不到位
对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来说,工伤预防工作至关重要,只有从根本上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才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工伤预防工作在实际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人们往往更关注工伤补偿而忽视预防,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不到位,预防责任主体和监督评估机制不明确,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配合与管理,工伤保险预防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三)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值得商榷
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在实际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为了实现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我国明确了先行支付制度,确保了未参保企业职工也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这也给用人单位一种错觉,参保不参保一个样,助长了不参保企业的侥幸心理,也给按时参保企业带来心理不平衡。先行支付后追偿难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追偿不仅是工伤保险部门自己的问题,需要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比如有的企业通过注销登记导致追偿主体消失,有的企业通过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以执行,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想追偿成功困难重重。
(四)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缓慢
信息技术与工伤服务的融合能够使工伤保险服务更高效更便捷,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化程度不高,除个别试点城市,大部分地区办理流程还是传统模式,一旦发生工伤事件,需要用人单位先行垫资,需要受伤职工提供各种医疗信息,但是工伤认定复杂烦琐,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而工伤认定的时效性又比较强,如果不熟悉流程,一旦超过时限导致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很大不便。 四、新时代工伤保险困境的解决對策
(一)继续推动“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做到对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当前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持续激发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活力,就要继续推动“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通过细化保险税率、加强宣传等政策手段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要注重对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对于参保率不高的职业群体,要继续深化改革,提高用人单位参保意识,不断创新参保模式,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杜绝瞒报少报现象的发生,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提高参保率。
(二)加强工伤预防管理工作
工伤预防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要将关注重点从工伤补偿逐渐转移到工伤预防上来,加强对工伤预防政策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自我监督,注重岗前培训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工伤预防工作常态化,提高劳动者的工伤预防意识。此外,社保、安监等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
(三)完善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
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政策宣传,使企业认识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垫付行为,并不能因为工伤保险部门支付了相关费用而不参保,要加大对不参保企业的惩治力度。要完善工伤保险的追偿机制,防止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大的缺口。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多部门数据的共享。对于恶意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和第三人,通过部门联动进行严厉打击。
(四)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传统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复杂烦琐,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迫在眉睫。要加快推进工伤认定的信息化建设,完成工伤系统的改进优化升级,开通工伤认定网上申请、评审、档案管理等多项服务功能,建立统筹数据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共享平台,使工伤保险服务更高效便捷,努力构建服务流程一体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管决策智能化的工伤保险信息化应用格局。
结束语:
总的来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效。新时代下,必须抓住新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正确认识当下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稳步推进工伤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建基.浅谈扩大非公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困境及其成因和对策[J].经贸实践,2017(02):85.
[2]彦风晶.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的发展困境与对策[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5):38-42.
[3]程隽怡.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苏州大学,2016.
[4]黄安民.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2112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