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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与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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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这就凸显出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研究以互联网经济发展为背景,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和实践逻辑进行探析,并结合互联网经济系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个人信息;权利基础;实践逻辑
   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数字经济、数据经济的特点,数据信息的采集、挖掘等倾向便捷化,其对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直接性和重要性的作用。现下各行各业都注重对相关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并基于此确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市场方向等内容,因此大数据所迸发出的活力也充分带动了社会的发展。同时,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尤其是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法律相冲突之处,为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网络参与带来了巨大的隐忧,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公民隐私信息逐渐透明化,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很大挑战。与此同时,也冲击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暴露出我国现下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问题,以及对此完善和解决的迫切性。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与实践逻辑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在生活过程中的必要保障,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直接得以凸显。从就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主要权利基础就是个人的隐私权,以下进行阐述。
  隐私权是公民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其概念源于美国,至今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的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我国《民法》对此做出界定:隐私权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披露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主要依据是是否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是否恶意传播公民的私人信息、行为发生以后对公民所造成的后果和是否得到公民的许可。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发展历程比较短暂,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写入隐私权,但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解释,因此,也不足以应对网络和大数据发展中的需要。
  我国在司法领域,并未对网络隐私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本论文在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上,参考我国学界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生活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新概念,即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时,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当收集和利用行为。我国学界对网络隐私权的属性有三种认识:是公民的一种财产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特性、属于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生活中的一种延伸。但多数认为网络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即传统隐私权在网络背景下的延伸。在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上,包括侵权的容易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侵权主体的隐蔽性和多元性。
  当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在网络和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没有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单独成法,以至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包括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不知道自身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相关数据采集企业,也缺乏法律细分背景下的隐私权尊重意識,在具体的审判中也缺乏明确性。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工作应该加速推进,明确隐私权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所指,细分隐私权中的网络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逻辑
  互联网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逻辑不仅包括传统的法律与国家权力保护,同时也需要各种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支撑,实现法律体系与技术的双向互动,以此来搭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实践体系。
  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互联网经济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只是从法律上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明确,并且将其纳入到民事范围内,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律。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仍是以隐私权为基础,对个人信息权益细化不够,如国际范围内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可携带权等尚未具体应用到司法过程中。这就需要我国在后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矩阵”,搭建出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明确个人信息权益的界线和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涌现出了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技术等,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推动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和透明化,影响到了个人信息安全。因此,对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实践过程中,也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把关。
  二、互联网经济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冲击
  (一)个人信息与商业结合愈加紧密化
  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个人信息与商业结合愈加紧密,这种商业化的趋向,体现在行业发展的多个方面里,最为典型的包括隐私信息数据商业参考价值和隐私数据的产业链式的倒卖两个方面。
  前一个方面的价值又促进了产业链的完善和发展,产业链的完善发展以后,又反哺了商业价值和参考价值。在网络商业化的环境下,个人信息数据尤其是隐私信息数据,对公司的长久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既表明了消费者的需求方向,又能够对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企业从挖掘、采集或者是买卖过来的个人信息数据中进行分析,可以科学的制定下一步的规划和方向,是产生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一环。这些数据也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流通中的特殊产品,且在产品化过程中形成完整的链条,从个人信息的采集、挖掘、储存到把这些数据转手中间商,中间商再转手给一些有需求的公司或个人。   (二)个人在隐私泄露问题中声音弱化
  在我国当下的网络环境中,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主体越来越多元,既包括网络用户,也包括网络运营商和设备提供商,但是在这种多元的侵犯中,敢于正面捍卫自己隐私权的声音并不强,公民隐私泄露以后,在没有产生更多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多数抱着不深究、不质疑的心态。对于一些泄露以后产生负面影响的隐私信息,尤其是从网络的虚拟环境跳转到现实环境中以后所导致的网络暴力,受害者虽然能够马上组织反驳,但是正确使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
  同样,在个人信息泄露中公民声音弱化,也在于隐私泄露过程的隐蔽化。公民在网络生活中,一些隐私数据一旦被网络所记录,也就失去了个人的控制。对这些隐私信息数据的存储、泄露和商业化的流程,大多是在公民不知觉的情况下进行,也自然就没有征得公民的同意。这种隐匿的环境,为大多数公民营造了一个数据安全的氛围,只有当事情暴露出来,或者公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侵犯以后,才会慢慢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是这个时候再去追究问题,以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
  三、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
  针对公民和企业在数据化网络生活中对隐私数据的商业化采集和个人隐私保护意識淡薄等问题,应该发挥大众媒体在宣传方面的有力作用。首先,针对商业化的采集而言,应该通过大众媒体的日常报道和监督树立正负典型,通过媒体之间的集中联动报道,引导企业主体在数据运用过程中形成一种“数据尊重隐私”的意识,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个人隐私问题的解决营造一个好的氛围,让商业数据采集和隐私保护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另外,对于数据化网络生活中商业化数据采集的引导,还应发挥好政府的宣传与教育的作用,网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到商业化数据采集企业主管的培训和教育,形成一种媒体监督和宣传、政府培训与管理、企业学习与应用的循环,促进企业的规范性采集与发展。
  (二)引入个人信息“把关”技术,构建多重筛选网络
  现下,在数据流通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混杂性的特征,各种数据采集缺乏明确的分类与引流,而是不加分析的挖掘存储。在数据生产和采集过程中,加强相关“把关”技术的研发,并引用到数据生产与采集的过程中,构建多重的筛选网络,将各种不同数据从源头或者采集中分类集合,是今后解决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一个思路。引入“把关”技术的优越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探查出带有隐私性的数据,从而禁止这种数据的流传和商业化,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二是在排除隐私性数据以后,将数据细分,更加适应当下市场细分的状况,从而提升数据的商业价值。当然,这种“把关”技术,也能够缓和大数据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体现数据技术在保护隐私信息方面的优越之处。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所有权
  同时,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质的转化还应该依靠法律,良法推动善治,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法律制约的准度和清晰度,让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为主体能够依法进行“买单”。现下,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健全网络安全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界定公民的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和网络环境中隐私信息的范围,划定数据采集行业可以搜集的范围,让公民和企业清晰个人信息包括哪些,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发展,捍卫公民的权利。从而来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强化打击力度。
  此外,司法部门还应不断拓宽公民维护隐私权的渠道,让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防止事态升级。为了保障公民依法维权的过程中的通畅性,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本身来建立维权信息的数据库,保护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更大的执法力度以及科学性和技术性的执法过程,来应对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难题。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隐私信息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这一对矛盾,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明显的缓和,只能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综合运用科技等方面,在这两者之间进行调和,重新打牢个人信息权的界限,把隐藏在科技背后的“灰色地带”用法律去划定明确的界限。
  保护个人信息是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互联网经济下的各种技术体系又是一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成果,这两者的矛盾,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与科技之间的矛盾,如何运用科技去发展人类社会和保护人类社会,是破解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权之间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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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彭爽(1991-)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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