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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公司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廖 岷

  随着金融危机阴影逐步退去,关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讨论已成为各方最为关切的议题。目前,众多的改革动议及关注点均置于提升银行资本,以及对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等的硬性要求,对银行业的监管浮游于“数”与“量”的约束,比率的达标较危机前更趋严苛。
  其实,更深层面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也至关重要,诸如从制度上有效规避银行管理者无节制的趋利行为,平息由银行不透明结构及复杂衍生品所导致巨大的风险暗潮,以及防范委托代理关系的无限延展所产生的所有者约束无力和管理者肆无忌惮等。因为这些恰恰是诱发危机的本源性因素,又非“数”与“量”的比率能根本解决的。
  
  补充“数”“量”管理
  
  我代表中国银监会参与了由巴塞尔委员会发起的国际银行业《加强公司治理原则》(下称《原则》)的制定,文本制定过程历时近两年,今年10月4日正式发布。
  文本涵盖董事行为、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薪酬、复杂或隐蔽的公司结构、披露与透明度等六大方面,14条原则,旨在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突出问题予以纠偏,并期望做出治理机制上的前瞻安排,以防范危机再度发生。《原则》作为危机后反思的纲领性文件,必将长期影响与引领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方向。
  从内容上看,《原则》有几点值得重点关注:第一,董事会要能够对银行承担总体责任并有效监督管理层,其董事需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并持续定期地接受适当培训。
  第二,高管层确保银行经营行为符合董事会的商业战略设想与风险偏好。
  第三,银行通过设立积极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持续识别与监控风险,并保证风险信息不受阻拦地传递于最高决策层和各业务条线之间。
  第四,确保员工薪酬安排与可预期的风险暴露有效衔接。
  第五,董事会与高管层必须了解银行本身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结构、产品及其风险。
  第六,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及相关关键信息需对利益相关方和市场参与者等足够透明。
  这些制度安排的主要逻辑是,由董事会总体负责包括风险战略在内的银行战略目标、薪酬制度和企业风险管理的文化价值等,高管层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建立具体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而非失控于董事会之外。
  同时,高层决策者们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银行及其结构产品,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接受来自市场、利益相关方及监管者的监督。
  《原则》在制定过程中,既针对系统性银行、国际活跃银行和结构、产品复杂的发达市场,同时也要关注新兴市场国家及中小银行。中国银监会对于后者更为突出的治理缺失、控股股东控制、风险管理在决策中的地位及重要岗位人员的任职审查等提出了意见,并被最终吸收到原则之中,成为银行执行《原则》的实施要点。
  另外,在制定《原则》的讨论中,针对西方许多金融机构出现的大量行为失范和道德底线被突破现象,我们还重点提出了关于对操守及价值规范的要求。《论语》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对于道德操守要求,如果银行机构不能将其贯彻于人员选聘晋升和机构行为规范,不能任用具备高尚情操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那么贪婪依然可以随时战胜理智,设计再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次贷”覆辙将不可避免。
  这一意见得到《原则》起草小组的认可。《原则》提出了由董事会这一银行最高层强调和坚持操守的必要性,由董事会设立职业标准和公司价值体系,推动其自身、高级管理层及其他员工遵守较高的职业和道德操守。《原则》中专门增加了一整章关于公司价值和行为准则的条款及对董事操守的要求。
  
  审慎监管实践
  
  在中国的实践中,银监会自成立第一天起,就将提升银行公司治理水平视为实施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
  银监会始终强调遵循远离破产和审慎经营两大原则,对机构,股东、董事、高管,业务实施审慎的准入政策,通过监管介入,消除可能诱发治理失效的先决因素,以保持治理的稳定。同时,坚持对机构实施有限牌照管理和跨市场风险的隔离,实现了合理竞争和远离破产的目的。
  金融危机后,银监会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措施,要求必须有一家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机构的主发起人之一。在强化银行股东持续注资责任和推动创新次级债、可转债等资本补充渠道的同时,坚决拒绝西方国家过量使用的复杂混合资本工具,确保机构资本质量和水平。
  同时,银监会坚持通过建立商业银行董事的持续教育和培训机制,要求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对董事予以培训。并将这项要求纳入了对董事的准入监管和现场检查,将监管者对银行董事的教育考核定期化。
  构筑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努力还在于,对产品创新和对综合化经营的审慎态度。银监会力求引导银行将明显超过风险管理能力的产品“拒之门外”,并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要求试点银行所投资的对象在合理时限内,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必须达到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否则,需要考虑优化投资组合。
  不可否认,中国银行业还具备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天然制衡因素,即党组织。党组织作为具有长期战略目标的因素,对人才的选拔任用、纪律检查,对干部道德操守的教育等,都对银行业公司治理起到了正面积极作用。当然,在党委会与银行其他权利组织的职责边界划分方面,我们仍将继续探索。
  
  问题与路径选择
  
  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虽已历经股份制改革及后续的改制上市,但银行“三会一层”的决策边界依然需要明确,决策程序依然需要规范,这尤其涉及到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坚持改革和开放,以更坚定的决心去推动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神至行归。
  必须真正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合理分配权利,实现权利间的有效制衡。首先,必须充分披露关键信息,使银行所有股东知晓银行经营行为与风险,便于其在股东大会上做出正确评判;其次,董事会不同类别的董事正确履职,担负起银行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制定,切实履行“看管职责”和“受托职责”,提升对高管的实质挑战和监督能力;再次,明确高管层是战略执行者,负责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和报告;最后,监事会不应成为摆设,其需要实时和真实地评价董事会与高管层。这也正是巴塞尔《加强公司治理原则》的核心所在。
  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保障也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制于法律基础不健全,相应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的建设也同样滞后,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数量上增加独立董事,更需要用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在参与银行重要决策时的话语权,赋予其对监管部门的直接沟通权,并对导致出现重大损失的独立董事的失职和不作为行为给予严格问责。
  随着中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逐渐形成,各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进入市场,金融产品与业务趋于日益复杂精细,而一些商业银行尤其是许多中小银行的董事、高管却来自于其他金融业、商业,甚至是制造业,他们对于自身银行结构或业务认知的缺失,及由此导致的履职失效与偏差,可能将阻碍银行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事后补救远逊于事前的纠偏,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增强对于银行董事专业化的培养与考查,重点考核董事对银行战略、风险管理、资本管理、薪酬制度方面的履职情况,并对因董事未尽职而造成的资金损失追究责任。同时,应该考虑建立监管部门对银行董事履职的过程监督和董事退出淘汰机制。
  同样,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金融制度和所有制环境,以及银行综合化经营、跨业经营的逐步展开等原因,控股股东和利益冲突等是中国银行公司治理当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与西方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中国的银行股权过度集中。有的绝对控股股东越过董事会集体决策,直接向管理层下达指令,可能侵害银行及少数股东利益。有的控股股东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转为决定权,影响独立董事的选取。
  而在利益冲突方面,在银行与其董事所拥有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商业关系时,银行利益可能因董事的干预而遭受侵害。或者,银行通过对贷款客户内幕信息的事先了解,买卖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并从中牟利。再者,由于银行与母公司其他附属机构之间的互相不当竞争,可能导致集团内部利益的损耗。
  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监管机制,用于防范控股股东或利益冲突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或有侵害。必须增强对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履职效能的评估和监督,对控股股东或董事侵害银行或其他相关方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要在确保董事能够有效履职前提下,坚持股东单位对银行事务的有限参与原则,防止因股东的过度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商业机密泄露及道德风险。
  与此同时,应当要求银行董事会合理披露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政策及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情形,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继续坚持限制一家股东单位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量,防止利益冲突和市场垄断。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披露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对相关信息做出披露,做好对国际、国内投资者的解释与教育宣传,以使更多双眼睛盯住控股股东行为和银行利益冲突。
  这使国际投资者更加理解中国实际状况,为中国银行业真正现代化和“走出去”争取主动。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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