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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的重大遗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钟林

  深交所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制定的上市、交易及退市等方面的规则和限制有一大堆,可谓包罗万象。但就创业板的“退市条件”(征求意见稿)而言,还是存在着明显的重大遗漏。即当企业一旦被法院或监管机关查实是采用不真实的经营业绩数据和资料,以造假、伪装及欺诈等方法蒙骗上市之时,在拟议中“退市条件”里面,对此并无约束和对策,更谈不上从严处罚,直至退市。
  A股的几大板都有设计及规定好的退市制度,但20年来就是难以推行,甚至到了极其困难的程度。其主要原因及障碍,简言之,“维稳”是第一考量,每一位主管的官员,都不会愿意自己的治下和任期内出现“不稳”。
  创业板在2009年10月底开板时,深交所曾经公布过一套制度,包括退市制度。最初应该是根据主板和中小板的经验及教训,照抄照搬过来8条,其后又有补充3条至11条,但依然还是纸上谈兵。
  近期最直接的重大例证就是云南的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案。今年3月21日,证监会在媒体通气会上透露,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了立案稽查。在其后的行政调查过程中发现,绿大地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8月18日,公司正式被昆明市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罪名起诉。
  在今年9月6日的开庭审理中,昆明检方认定,绿大地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6月间,使用虚假合同、财务资料,虚增荒山使用权以及苗木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地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这些高管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借助“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等恶劣手法,绿大地以16.49元/股的价格发行1680万股份,IPO募集资金总额为3.46亿元,并在2007年12月21日正式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上面所提到的2004年至2007年6月是在公司上市之前,这些造假虚增的数字还不包括公司在上市之后的造假欺诈行为。
  但这一帮“欺诈发行上市”的罪犯实在好彩,竟然再一次受到云南地方的大力庇护。昆明官渡区法院的判决明显地高举轻放,五名被告全部被判缓刑、免受牢狱之苦;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这笔罚款还须由股东买单!);负主要刑责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辨方律师像猴一样被人狠狠地耍了一通。
  绿大地并非孤案。早在1998年4月2日上市的山东巨力公司董事长王清华,在1999年度虚增利润16145.7万元,骗取配股资格,并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股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因为“配股”等同于新股发行,该董事长最终同样是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获刑并被判罚款。
  绿大地从上市至案发,其流通市值蒸发45亿元。根据多位律师的估算,流通股股东索赔超过25亿元。有趣的是,该公司董事长因为造假上市而成为云南省第一位女首富,有媒体披露,为获得监管当局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及为保护当地企业,云南省分管副省长两次赴京,分管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至少10次赴京,与证监会沟通,但地方政府出面沟通结果不甚如意。
  “欺诈发行”不仅是违法违规,更是犯罪。直接危害社会、毒害市场,当然还有直接坑害无辜的投资人。但绿大地和山东巨力最终都没有退市,且这两家公司刚好又都是同属于深市上市企业。因为查遍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板《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皆查找不到因“欺诈发行”而必须退市这样一条规定。
  不论深圳证交所当初在制定退市规则时,是否想到会有昨天和今天的“欺诈发行上市”案例一再发生,多起犯罪事实已经反复告诉市场它的真实与存在。既然违法和违规的事项,比如在最新退市条件中增设,如遭受深交所“谴责”,都需要退市。那么更严重至犯罪的事项,其危害程度显然要比前二者即“违法和违规”的后果大得多,却可以不用“退市”,这在逻辑上也明显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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