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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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西唯
【摘要】本文在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础上浅析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实例说明。
【关键词】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实际上由消售者负担,但在实际当中,商品的增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因此,在会计的处理上应该准确的体现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这两部分。其中进项税额又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两部分。
一、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
购买生产经营用的货物或劳务时,企业是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是企业在使用在改变其用途,使其在使用后不能产生企业生产相关的增值,即不能形成与销售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一,某企业购进一批生产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表明材料进价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元。由于企业修建仓库,将此批材料用于仓库修建。本例中仓库虽然属于固定资产但是与生产无关,因此要将此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领用材料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7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例二,某企业买进一批生产用材料后决定将此批材料以福利发给本企业的职工。本企业共有生产工人90人,管理人员10人。购买该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 000元,进项税额为85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526 500
管理费用 58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 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000
在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时,应该注意其与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的处理的区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捐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行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相似的是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中也有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行为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进项税额转出中涉及的是还没经过企业自身进行生产或者说是增值处理的货物或劳务;而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涉及的是已经完成了生产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新增了价值,因此应该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例三,某企业将自产的50件商品用于车间的改造,该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00元,产品成本为8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4 680
贷:库存商品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可以看到本例与例一的题设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用的是自产产品,而后者用的是外购的原材料。所以对于增值税的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
二、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可以看出,“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这是新的实施细则的一项重大改变。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是企业不能够控制和决定的,企业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因此,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与管理不善即企业自身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这一改变体现了,税法的人性化,尤其是对于那些遭受自然灾害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对于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导致其价值为零,不能形成相应的销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四,某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购买的一批原材料霉烂变质,该批材料的购买价格为10 000元,进项税额为1 7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7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借:管理费用 11 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7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M],人民出版社,2008,12.
[3]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策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作者简介:王西唯(1990-),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08级会计1班,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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