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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杰

  [摘要]为了增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外部条件,阐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背景、意义以及现状分析,得出了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外部性策略和方法,得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
  
  一 背景
  
  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一现象指的是信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交易一方拥有更多、更新、更确切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相应地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证券交易的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低效率,这些不利后果甚至会影响到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因此,信息披露在整个证券市场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大多数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态度并不积极,不仅自愿性披露的渠道很少,而且自愿披露的信息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二 意义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越来越重,国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已日趋完善,但中国的证券市场不同于国外其他证券市场,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等因素,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原封不动的运用国外关于自愿性披露的理论是不行的,必须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实践研究的角度看,中国证券市场在自愿性披露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研究的意义更加重大。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促进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
  方面的信息几乎没有披露。
  
  三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的问题分析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不多,内容不足。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自愿性信息披露不比强制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硬性规定,许多上市公司为了公司的短期利益,对一些重要信息特别是将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消息不主动进行披露,或是一带而过,置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于不顾,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也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主动积极的氛围。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多属于定性信息,这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中,集中程度很高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分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措施等都是属于定性信息,而定量信息如销售额预测、费用成本计划、盈余预测等则很少被披露。,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很多都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投资者真正关心的信息并没有充分及时的披露出来。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可靠性较差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投资者往往也没有途径或准确的资料去评估一个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所以部分上市公司便以隐瞒甚至欺骗的方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只公布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只字不提,这种情况使得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往往和最终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些也存在严重的失真,可靠性较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四 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对策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鼓励。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很多都是历史信息,而没有对前瞻性信息做硬性规定,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多披露一些前瞻性信息来做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自愿披露的信息仍然是以历史信息、定性信息、外围信息居多,而前瞻性信息、定量信息、核心信息偏少,这些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都远远达不到投资者的需求。(2)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惩处。为了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相关部门在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还要对故意披露严重失真的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公司进行惩处。只要其对外发布,就必须遵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关的条款来维护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故意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虚假信息的公司进行严惩。(3)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规范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制度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更好的规范。(4)完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等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完善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能帮助投资者判断和辨别信息的可靠性及相关性,使投资者能够充分利用信息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从而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明辉,试论自愿性披露,财经论丛,2001.07.20,华泰证券公司数据库
  [2]张苏彤,李金顺,贾烈,我国上市公司上信息披露现状调查研究,新经济环境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研讨会论文,中国知网,2002,
  
  作者简介:黄杰(1989- ),男,汉族,四川泸州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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