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制衡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袁慧敏
摘要:文章探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论述了相关概念,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相关概念 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41-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寻找一种合理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各个公司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应运而生。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也适用于非公司企业。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就更加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既保证作为经营专家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致失去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最终控制。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几个部分组成。
1.股东大会。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投资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为:(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为:(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除了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外,其他权力相同。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中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开会前送达每个在册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手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
2.萤事会。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通过所有股东的定期集会来经营,因此,股东们需要推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值得信赖的少数代表,组成一个小型的机构来管理公司,这就是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定或审定公司的战略性决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职权是:(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4.执行机构。公司执行机构由高层执行官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董事等)即高层经理人员组成。这些高层执行官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执行机构负责人称首席执行官员,通常由总经理担任。一般地说,首席执行官员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以上只是对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职能的一般说明。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各个公司中有关几者关系的一些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例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收购与兼并事宜。有些则由股东大会直接决定上述事宜,多数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任命总经理,但也有的公司由股东大会自已掌握最终批准权;等等。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也具有灵活性,有些公司的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再由总经理任命副总经理,而另一些公司的董事会不仅任命总经理,还负责任命副总经理;有些公司的董事会设置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常务董事,有些公司则不设这一职位;有些公司是由董事会较多地负责战略性决策并较频繁地召开董事会,有些公司董事会则把较多的决策权交由总经理负责等等。
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员之间以及与监事会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它们之间的制衡关系。
从法律原则上说,各国公司法明确区分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在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这种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在于:(1)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托付给董事会进行管理,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管理事务,也不能因商业经营原因,例如非故意的经营失误,解聘董事,但可以以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而起诉董事,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不过选举不能由单个股东决定,而要取决于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个别股东如对受托经营者的治理绩效不满意,还可以“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而离去。(2)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外部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或称车马费,表明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信托关系。(3)在法人股东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东的代表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开拓能力为标准,挑选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拥有管理权和代理权。前者是指经理人员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理人员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务代理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在于:(1)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如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2)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用,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员做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随时解聘。
在现代实际经济生活中,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已经从经营管理转为战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作为董事会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则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因此,如何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激励就成为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课题。
3.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首先,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个别股东更无权对公司经营直接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并有任命和指挥经理人员的全权;但是,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股权的过分分散化容易使股东失去对董事会的控制,对公司的有效运营是十分不利的。
最后。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有权决策,其他人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经营绩效的优劣也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4.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对董事、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他们决策有悖股东利益的地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结束语
再好的组织架构也要靠人遵循实施,人的素质的好坏,人的能力强弱,人的水平的高低,都能左右这些组织构架正确执行与否,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制衡关系,主要体现人本思想。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素质要高,能力要强,要有强烈的法律观念,按章办事的意识和理念,否则相关制衡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313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