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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邓可然

  摘 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析了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关键词:产权改革 公司治理 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70-02
  
  一、产权的几种主要定义及特性
  产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由于人们理解的角度不同,对产权也做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我们对产权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有助于思考我国的产权改革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以下介绍西方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
  科斯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德姆塞茨的观点与科斯则明显不同,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则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他认为经济学中的产权范围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范围要宽,个人产权被各种社会习惯、成规所支持和规范,正式的法律条例由国家强制力来维护。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他认为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具体表现为一组权利体系。综合上面的各种观点,我们可以归纳出产权的几个特征:(1)产权的本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2)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3)产权与财产是有关的,具有排他性。(4)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一束权利。(5)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
  二、产权制度决定公司治理结构
  产权制度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产权制度的具体形式。我们从产权制度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不同的产权制度形态决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
  早期的企业都是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此时对应的是自然人产权制度,企业的业主既是股东又是雇员,他拥有剩余索取权、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等,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自然人企业,它是一种与小规模生产相适应的有效安排制度,企业随着自然人寿命的终结而终结,这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业主通过购买自身的劳动力生产产品,并对自身进行监督,同时外部市场的竞争压力也对其形成约束;业主从劳动中获得报酬,从而形成对自身的激励。
  由于业主制企业有一个重要的缺陷,企业规模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合伙制企业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是相应的产权制度仍然是自然人产权制度。企业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剩余索取权也由合伙人分享。这时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合约或者口头协议形成,合伙人能够通过自我控制,并使投资者之间有效地相互监督。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可能导致“搭便车”现象。
  20世纪以来,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制企业,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产生的企业能够进行大规模地生产和销售活动,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凸显出重要性,公司治理必须解决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制度安排。换言之,现代产权制度下的企业必须处理好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的治理。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现代产权制度下各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却产生很大的差异,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两种。英美国家由于具有广泛分散的个人产权体系,与此相适应的是产权的高度流动性,股东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买卖公司股票的机制实现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的股权十分分散。由于产权市场的发达和股权的分散化,此时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作为公司经营效益反映的股票将大幅下跌,公司经理将会被解雇,从而所有权对经营权发挥着十分有效的约束作用。从激励机制看,由于投资主体的分散化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分离,股东要想让经营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必须付出较高的代理成本。而日德模式的企业产权相对集中,以法人产权为中心,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法人持股比例比较高,一般不是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取得控制权。法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说日本的银行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就会“用手投票”,通过股东大会更换经理。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看出不同的产权制度结构也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对于现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不能因为国有企业改革陷入僵局而否定产权理论……尽管如此,把现代企业理论运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存在一个谨慎对待的问题,即现代企业理论的某些设定与现实的国有企业的背景差异。”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特殊企业背景,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产权理论,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多问题,如产权主体“虚置”,缺乏明确的委托人;政府目标多元化导致国有企业治理目标异化;缺乏绩效与报酬相关的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率的经理选择机制等。我们发现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是“所有者缺位”,即控制权的归属不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授权特定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但是由于他们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特定机构的目标可能与真正出资人的目标不一致,所以他们并不定能像个人股东那样从切身利益去为真正的出资人服务。因此,我们在进行国有产权改革的同时要着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委托代理人,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我国企业具有特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私有化,而且私有产权的界定、获取和实施需要消耗资源,如果实施私有产权所消耗的资源大于建立私有产权增加的产出收益,那么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不一定是有效率的选择。钱颖一也认为,当市场和法律制度还不发达,在公司中保留甚至增加政府的控制可以产生某种收益,当然这是次优选择。这种次优选择来源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缺乏基于法治的产权安全性。在一个法治不完善的环境中,强大的政府实际上起着保护他们自己企业的作用。第二、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在转轨和发展经济体中,资本是最稀缺的资源之一,由于法制的不健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建立新企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政府具有强有力的力量,可以在短期内筹集资本,开办企业,增加了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力。第三、税收和财政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大规模私有化,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不稳定。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产权不能完全私有化,这样就面临着如何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完整、独立、明确的行为主体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从而解决因国家所有这一抽象概念造成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在于多个政府部门分割国有资产产权,而各个部门的不同利益目标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建立一个完整、独立、明确的行为主体可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2.进行产权改革,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我国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很严重,而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其中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偏好是充分就业,政府控制国有企业时,他们对就业的偏好就要大于对利润的偏好,所以国有企业的就业量总是超过追求利润最大化时的均衡就业量,这时导致企业缺乏营运效率。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股远远超过其他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所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一切都由政府决定。因此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关键在于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吸引投资者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在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中,在确保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吸引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引进法人股,使股东真正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在利益驱动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产权改革使股权结构多元化,从而保证了大股东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促进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

  3.发挥股东大会作用,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可以避免个人、机构法人和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经理人员只有凭借个人的知识和能力通过经理人市场选取出来。股权结构合理,从而保证了单独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能够有效地对监事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监事和董事不尽心尽责或者能力较差,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进行罢免。如果经理管理水平较低,致使公司发展不好,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董事会解聘经理人员。但是股东大会的决策需要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理人员提供的,这就导致了股东大会获取信息存在障碍,因此对于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相互监督问题,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制度,比如监事不担任董事、经理。另外,要建立绩效与报酬相关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理的积极性。在具体设置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时要更多地用非现金收入和风险收入来激励经理人员,为了进一步激励经理人员,还可以让经理人员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越多,经理人员的风险收入越高,表明经理能力越高,信心越足。如果企业没有效益,经理的风险收入应为零。对经理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减少或企业亏损的,应该按照一定比例扣留风险抵押金。当然,国有企业应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避免经理人员由于短期利益诱惑的短视。
  4.加强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影响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市场约束机制及利益相关机构控制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利益相关理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后,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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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徐德信.现代公司理论谱系[M].兵器工业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江苏苏州 215009)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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