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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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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国企制度中,法人治理结构属于最为重要的组织架构,甚至能够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企中建立与市场规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对此,需要企业树立长远的发展眼光,对当前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使其能够顺应市场发展潮流,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基于此,本文将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使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与市场规律充分符合。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规律;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国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中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已经难以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使企业治理绩效受到严重影响。对此,需要国企加强重视,通过创新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使其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使国企改革获得更加理想的效果。
  1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1国有产权较为单一
  我国企业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施的,许多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产权较为单一,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国有股独大的情况。长期以来,国企对多项政策优惠与资源照顾的依赖较大,加上相关利益者的干扰,使体制未能得到有效的更新,重组、并购等也难以得到下属公司的配合。另外,与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互动性较差,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制衡,即便部分企业中建立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由于国有企业具有股权的绝对控制权,使法人治理结构逐渐形式化,无法充分发挥相互制约与激励的作用,影响了企业效益的提升。
  1.2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对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现阶段,大部分国企中的监事会在企业内部组成,成员来自于企业的各个阶层,如工会、党委等,对董事、经理负责,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势必会阻碍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另外,在《公司法》中还规定,应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突显了董事会的作用与价值,却忽视了监事会,对其运作的规定较为简单,使其在监督工作开展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如若,监事会只具备监督权,却没有决策权与控制权,即便监事会发现了问题,由于缺乏有力的手段无法对董事与经理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约和制止,加上许多监事会成员身兼数职,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督工作中,导致监事会的作用难以发挥,逐渐流于形式。
  1.3“内部人控制”逐渐加剧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对公司具有控制权,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选择经营班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具有对企业的筹资权、投资权与人事任免权,而股东由于受到身份限制,无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内部人控制”不可避免地产生。另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的机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导致许多经营者以自身利益为重,不惜做出损害企业利益之事,如信息披露不规范、公款过度消费、转移企业资产、忽视小股东权益、大量拖欠债务等等,导致国企的健康运行受到严重不良影响。
  2国企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措施
  2.1促进股权多元化发展
  国企中的股权由国家掌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大量实践表明,国企改制后成为国有独资企业,不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健全,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发展。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的主要途径为: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与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更多的股东与投资者,将债权转变为股权,将贷款转变为投资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重组时,采用企业高层持股、制定管理人员激励机制,通过法人持股、中外合资等方式,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国家控股方面,可以选举出多个主体担任国有所有权代表,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资源管理公司、企业集团等,通过股权的多元化发展,使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得到有效优化,更加符合现代市场规律。
  2.2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在国有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受监事会的影响较大,如若监事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则法人治理结构将变得更加有效,反之,则治理结构不完善,制约着企业健康发展。现阶段,部分国企中监事会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该职能部门也形同虚设,控制职能弱化甚至丧失,监事会的各项相关制度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国企中除了职工担任监事会成员以外,其他监事由股东直接任命,导致监事工作性质、任务不够明确,部分工作内容出现空挡,而部分工作又有所重叠,无法从股东的基本立场出发,获取更多的资本与盈利。在国企中,监事职责与审计、党纪检、行政监察等工作重叠,难免会淡化这些部门原本的监督职能,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使监事会的职能得以回归,构建出与市场发展规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措施如下:
  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规则。对监事会中的各项工作内容、范围、职能、方法等进行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科学、系统地进行,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对监事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针对工作质量进行考评,以企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该部门进行奖励或者惩罚,以此来促进监事工作的高效开展。
  监事会成员的多元化发展。监事会团队应由多个利益相关主体构成,如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政府等,同时將企业外部人引入到监事会中,健全内部人员结构,可以从社会上聘请高等院校学者或者科研机构专家等,使其能够从外部人士的角度出发,从客观层面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属于公司的监督机构,全资控股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履行工作职权。监事(会)代表出资人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权。企业应严格遵循《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与任用,监事会负责人应由利益主导者的大股东来担任,并由其提名,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选举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董事会、经理以及亲属无权兼任监事职务,确保监事会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行使法定职责。
  提高监事会成员技能与素质。在《国企监事会暂行条例》中指出,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中的财务活动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因此,需要监事会成员具备高超的业务能力与专业素质,并且熟悉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高效地完成自身职责。
  2.3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交叉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尽可能地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使董事会能够真正对股东负责,经理层也能够对董事会负责。理顺二者的权责关系,还有助于经理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完成。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高层领导者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在利益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差别,从而产生了代理风险。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风险,需要股东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另外,还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将党的领导与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明确企业党组织在结构改革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力量,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我国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的公司中,经理实际上是由股东负责选拔,这样做打破了企业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即经理由董事会负责选举,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利于市场经营机制的优化。另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如若缺乏市场机制的保障以及实施过程中充分的信息支持,都无法获得有效的结果。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国企资产的重组,还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都应确保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互独立,也就是所有者并非亲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是将其委托给另一方,即公司法人代为经营,这样便产生了对职业经理人的内在需求。但经营者属于与公司具有合同关系的代理人,其目标通常是获取最大收益,且追求舒适轻松的生活,在工作中宁愿偷懒也不愿迎合所有者的意愿。当经营者具备企业中专用人力资本时,与获取企业最大效益相比来看,其更愿意减少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经理层的作用,则需要依靠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竞争、社会公开竞争等方式,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完善经理人市场,构建出与市场规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结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为了在市场上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和优化显得十分必要,不但能够有效改善以往国有产权较为单一、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内部人控制”逐渐加剧等问题,还能夠有效调节企业领导层与政府问关系、企业领导之间的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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