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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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燕
摘 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还相对较低,与外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成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时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完善信用评级等措施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范围内所存在的风险管理相对落后的问题,力图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
中圉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203-02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不断蔓延扩散,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而银行业的脆弱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这次经济危机的导火线。在当前银行业所面临的各种金融风险中,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关注对象。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风险形式之一,它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更为一般地,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不能及时还本付息而使得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因素复杂而多种,既有银行内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微观经济主体的因素,也具有宏观环境和监控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从商业银行自身生成机制和外部生成机制来解释信用风险的成因。
1.自身生成机制。(1)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和职能权限制度。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现代化、商业化经营机制尚未完善,监控制度不够详细,这正是形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再者,现实中银行有超权限放款、乱设机构、混业经营、高息吸储、拆借、规模放款等多种违规行为,手段隐蔽,极容易造成很大的信用风险。还有就是银行内部稽核审计不健全,不具有相对独立性,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建立相关内控机构。最后,信贷职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驱动,为了获得高收益,商业银行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故意支持和参与高风险企业以及高风险项目运作,这种贷款的发放及配置给银行自身埋下了较高的信用风险。(2)信贷管理机制中没有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技术。信贷管理体制的模式及其完善的程度与信用风险息息相关。信贷资金由于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专家制度法阶段,主要是凭借主观判断和以往经验,没有运用科学的信用风险度量技术进行定量分析,随意性较大;贷款发放后,我国银行大多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对信贷资金进行管理,不能跟上相关的检查和监督、更没有形成科学的信用风险预警系统,这样就加大了信用风险。(3)银行制度存在多重委托。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在每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基层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相对于唯一和银行资产相关的利润目标更加实际,基层银行有可能以牺牲利润为代价,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不良贷款,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2.外部生成机制。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外部生成机制主要来源于企业、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它一些宏观环境方面因素的原因。一是企业高风险;二是政府过度对银企的行政干预;三是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和市场竞争激烈。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包括五个相互关联的因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督管理等。一个机构必须具备以上所有五个要素,才能有效地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五个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追求效益盲目发展业务,导致重业务扩张,忽视环境的控制;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缺乏全面、客观的评估;没有建立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控制系统,分散授信,对分支行的管理有时处于失控状态;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困难,经常发生信息阻塞,由于纵向分支机构层次过多,信息交流漏损严重;在监督管理方面,内部稽核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其对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作用;内部控制的权力制约机制尚未形成。信用管理机构不健全,信用管理教育不足。
2.政府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上正在由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式,在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较短,经验也不足,目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仍然停留在表层阶段。目前对我国银行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来进行,银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依赖监管人员的经验判断。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金融的步伐加快,银行业务日趋多样性,监管数据变量急剧扩大,变量间的相关关系越来越复杂,银行监管方法手段落后,从而导致了信息滞后,使监管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银监会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
3.缺乏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贷款审批的依据主要还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具体信用情况缺乏真正全面的了解,对客户的评价多偏重历史数据,忽视发展能力;偏重盈利能力,忽视偿债能力;偏重债权债务关系,忽视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力矗。容易导致一方面一些贷到款的大企业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给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却无法贷到所需资金。
4.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有力的技术保证。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起步时间较晚。导致积累的相关基础数据不足。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不少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公布出来的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等问题。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这些都制约了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建立。
三、提升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1.强化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商业银行为完成信贷任务目标而对内部各信贷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风险的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控体系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组织结构人手,完善银行系
统;(2)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和权限控制;(3)完善对公,对私业务的控制。(4)完善计算机和会计工作的控制系统;(5)施行个人奖罚制度。
2.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1)加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从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2)改革财政收支体制,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信贷资金财政化是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防止过分夸大银行的功能和银行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避免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倾向继续存在,切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贷款补贴和资金供给制的联系。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尽可能的限制政府的直接支出,缩小补贴范围,政企分开,对财政向银行借款,透支行为也要进行风险防范管理,完善收入体制,提高财政。这就需要政府较充分的配合银行的风险管理防范工作,制定相关的法规,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资产。
3.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的核心是充分揭示借款人特定债务的信用风险。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对影响借款人未来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再确定借款人的违约可能性及严重程度。首先应以借款人目前现金流量和其它现金来源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为基础作出对债务人的初步评级,然后充分考虑非财务因素的影响,包括债务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等,对借款人未来偿付能力作出判断。从而得出债务人的最终评级。至今天,国际信用评级制度经过长时期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和方法,并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金融业将面临着外国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应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与国际评级业积极合作,在独立、公正的基础之上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4.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化管理是金融市场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组合分析、限额管理、风险量化分析评价都不可能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系统选择时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信息化人员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业务部门配备信息技术人员,特别需要培养精通银行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其次,通过信息化增加银行内部各部门的联系,合作沟通,信息共享。扩大综合效益。最后,创新的同时还要继续坚持“面向应用”的方针,将信息化建设与全行业务发展、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确定科技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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