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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叶月香

  摘 要:文章主要从会计核算角度探讨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固定资产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四种取得方式下发生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得出一些暂时性的结论,希望能够对会计核算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固定资产取得 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173-01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总体情况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到消费型的税制改革。从国内研究的情况来看,研究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文章不多,而且研究的思路和角度不明确。大体看,研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文章大都是网络上的帖子,除此外公开发表的文章很少,文献主要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大概分为税收和会计核算两个角度:税收方面的文件共十九项,会计核算角度的规范只有《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一文。根据上述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是增值税转型改革计税方法与东北、中部等地区试点的计税方法存在异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抵扣部分的进项税额属于“可抵扣”状态。而试点期间是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所留存的尚未退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属于“待抵扣”状态。四是会计科目设置的非统一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中规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这是在试点期间使用的会计科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这是转型后使用的会计科目。
  二、本文的写作背景
  从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总体情况来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理论在实务工作中尚未形成体系化,因此实务工作人员不可能得到统一认识。笔者就是要从会计核算角度探讨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固定资产购进、接受捐赠、接受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希望能给实务工作提供一点帮助。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该首先设置账户,然后在账户基础上明确业务流程。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财税〔2008〕170号)中的规定,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与原来的增值税账户理论一致,这样的话更符合转型后的理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分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两类进行,前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后者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也就是说,属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论用途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还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固定资产,不论其用途是什么,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笔者认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原则应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另一类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分别从四种方式探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
  (1)外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企业国内采购或进口固定资产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7%的抵扣率计算应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接受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企业接受损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损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损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损赠企业另支付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等,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投资转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的处理原则。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原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果现在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进行结转处理。企业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发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增值税转型前一致,也就是将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会计处理原则不再一一阐述。
  四、结论和局限
  根据上述总体描述和探讨结果,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关于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取得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过探讨,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明确了它们的会计处理原则。
  笔者仅仅是针对固定资产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进行进行了探讨,其实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也没有系统的理论。另外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中远不止笔者在文中所论述的部分,其实在取得实践中还有许多没有在本文中论述。
  (作者单位: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广州 5105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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