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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 飞

  [摘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但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解决。
  [关键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探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早在199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从研发费用扣除主体、扣除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可操作性,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一、问题
  1、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从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的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审核,到企业申请加计扣除资料的审核,以及税务稽查,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人员不是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核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税务部门难以认定企业是否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领先和推动作用;又如《办法》规定研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但要税务部门准确鉴别哪些属于“常规性升级”、哪些又属于“公开的科技成果的直接应用”,这并非易事。同时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不断涌现,有的企业的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明显界限,极难区分。
  2、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两种常见的情况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一是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办法》要求对能够独立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二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如互联网行业,由于技术研发模式特殊而极易产生问题。互联网行业数据量巨大、实时交互等特点决定了主要研发工作需要在联网环境下完成,研发活动与网站运营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服务器既用于网站运营,又用于研发,前者属于生产经营范畴,同时服务器在互联网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占比较高,折旧金额较大,如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非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不允许服务器折旧加计扣除,则不符合互联网企业研发活动的特点,必将挫伤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也与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相悖。
  3、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费用的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首先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即使有所怀疑,如不进行延伸检查,也无法辨别受托方费用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企业时,税务部门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无法检查。其次如受托方将费用明细情况同时提供给多个委托方,委托方均可以凭此清单申报加计扣除,这就可能造成同一项研发费用的重复加计扣除,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再次对于关联交易,虽然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比较容易取得,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难以保证,也极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二、成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复杂,这无疑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和企业的纳税成本。
  二是认定研发活动超出了税务部门的职能和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企业申报的资料,税务部门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对企业申报的资料以程序性审核为主。而纳税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自律意识以及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就成为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三是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在鉴证业务中,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甚至提供虚假陈述,出具不实的鉴证意见。
  四是现行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需不断加以完善。
  
  三、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措施逐步解决:
  1、建立科技与税务部门联合管理的监督机制
  可考虑先由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认定出具审核意见,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办理税收减免,或基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降低纳税成本的考虑,由科技与税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费用支出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实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制氛围。
  2、细化和完善现行政策
  以现行的《办法》为基础,对研发活动的认定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增强政策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对互联网等特殊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性政策,降低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对委托研发业务,应要求受托方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对受托方的费用按委托项目分别归集,以杜绝重复加计扣除的现象。
  3、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既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积极作用,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及税收知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和风险。又要加强监督,强化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加强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分析检查,对提供虚假陈述,出具不实的鉴证意见的要严肃处理,加大其违规成本,以有效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4、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与服务
  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做好会计核算等基础性工作,规范执行税收政策。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在增强科技含量、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待遇,既符合国家出台政策的目的,又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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