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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晨星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同时,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粮食市场放开后,如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如何深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解决好“三老”问题?如何营造国有粮食企业和非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围绕这些问题,国家粮食局新闻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受了《财经界》的独家专访。
  
  如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财经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如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市场放开后,如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统筹考虑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种因素,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促进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流通,加强宏观调控,努力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最终达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需基本平衡。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增加国内供给,提高自给水平,努力做到当年粮食产需基本平衡。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良种补贴、减免农业税等政策措施,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各级储备粮将成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最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要继续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一是要适当充实中央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各地也要按“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充实地方储备粮,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物质基础。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确保各级储备粮在调控需要时调得动、调得出、用得上。
  三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灵活运用进出口手段,为调节国内粮食市场服务。粮食进出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为实现国内粮食总量平衡服务。
  四是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掌握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按照“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的要求组建新型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同时要继续在粮食储备、退耕还林、军粮供应、救灾粮的供应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是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及应急机制,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要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对可能引起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早作准备,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要进一步推动产销协作,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拓展统计范围,逐步掌握社会粮食流通情况,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国有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
  
  《财经界》: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何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今年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明确提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面向市场、转变机制,主动服务,由过去的“计划主渠道”变成“市场主渠道”。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主要体现是: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求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上起载体作用等方面。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一是要形成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优化布局结构。对于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逐步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要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多元化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将会十分激烈,特别是在粮源紧张、粮价上涨的情况下,各类市场主体都会主动收购争取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向“两头”延伸,发展产业化经营和订单农业,提高服务水平等途径,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三是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允许逆向操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对粮食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对于政府委托的任务,必须按要求贯彻落实。
  
  “三老”问题如何解决
  
  《财经界》:如何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年形成的老人、老帐、老粮的“三老”问题?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年形成的“三老”历史包袱,是困扰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点。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是企业改革的重点。近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次粮改会议上,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三老”历史包袱的政策:一是关于“老帐”问题,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财务挂帐,允许将消化处理的过渡期延长到2008年,5年内新增的挂帐利息,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挂帐,经省级政府组织清理审计后,政策性挂帐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本金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是关于“老人”问题,要求地方政府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采取地方财政适当支持、利用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解决。
  三是对销售“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粮食风险基金不够弥补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实行亏损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民营粮食企业的利与责
  
  《财经界》:国有与非国有粮食企业一同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同等市场待遇,如何营造国有粮食企业与非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首先,国有粮食企业与非国有粮食企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其次,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方面,国有粮食企业与非国有粮食企业是平等的。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都必须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从事粮食收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申请资格与登记注册须履行的程序方面,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差别。在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粮食经营活动方面,国有粮食企业与非国有粮食企业都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许可,要具备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的条件,都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在承担义务及法律责任方面,国有粮食企业与非国有粮食企业是同等的。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这是各类粮食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时,所有企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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