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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捐赠制度对比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少 月

  
  死后留下大笔财富的人是可耻的,卡内基这句名言已成为美国一百多年富人做慈善事业的某种驱动力与信仰。在对待财富的传承上,美国很多有钱人都不把遗产传给自家子孙,而年轻人也对继承遗产不感兴趣,他们更崇尚白手起家,实现自己的梦想。
  中美两国富豪对于财富和捐赠的巨大差距,一定程度上是中外捐赠制度差异造成的。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政府对慈善事业支持,一方面是对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慈善捐献给予相应的免税待遇。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鼓励企业家进行公益捐赠的。比如,美国税务优惠政策就规定,“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捐款的个人,将享受免税优惠。”
  美国承认慈善组织的独立社会地位,并对有关慈善组织或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美国目前有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可以支配6700亿美元,资金规模占美国GDP的9%。而2004年,中国大大小小一百多家慈善组织获得的捐助总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中国GDP的0.05%。
  这其中很大原因是,中国只有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十几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而个体纳税人的捐赠,免缴的税额只在3%以内。反观美国1986年颁布的税收法典就规定了很多不同类型机构都可以免征所得税,使得这些机构高度收益,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公益性机构。
  另一方面是对个人所得或遗产征收超额累进税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而按照美国的遗产税,即使家财万贯的家族,到第四代所获得的遗产也只能为零,美国超过300万美元遗产,就要适用最高的遗产税率55%。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与其多半被征税,不如捐给慈善事业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回报社会留下美名,企业家们何乐而不为呢?
  财税政策向慈善事业倾斜,表面上看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但这种倾斜能够带动更多的民间财力来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救灾济贫事业,从而减少政府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中国对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太高。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而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在美国设立一家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机构,注册手续比设立普通的营利性机构还要简单,没有注册资金要求,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要交一两百美元的注册费,两天左右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同时可向联邦政府国内税务局申请免税待遇。
  当然,国外政府对民间的公益慈善组织监督力度也是很到位的。在美国,政府支持社会办慈善事业,但同时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界定及其财务活动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办法。根据联邦法,美国的税务局通过三种方式来监督慈善机构的运作:一是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二是通过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三是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
  在美国,除了政府有一套严密法定程序监督慈善组织外,还有关心慈善组织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对其进行评估。比如1918年成立的美国全国慈善组织咨询局,运用“慈善组织评鉴标准”,每四年对全国的慈善组织评估一次,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账。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善款运用属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如何监督,受赠人如何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除捐赠人有权查询外,一般公民是否可以查询,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罚违法行为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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