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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争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伯利和米因斯的经典著述发现,根据法学或经济学的不同智力传统来考察公司,会对公司治理问题形成不同的解决方案
  从一开始,管理控制现象就引起了人们困惑、疑问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其中最著名、最具分析深度和概括性因而最有影响者当属伯利和米因斯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出于对截止于20年代末的股票市场之观察,伯利和米因斯在该书提出了“两权分离”的著名概括。
  他们发现,根据法学或经济学的不同智力传统来考察公司,会对公司治理问题形成不同的解决方案。法学家的方案是把传统的财产逻辑应用于现代公司。因此,公司的控制者应当是股东的受托人,即应当单纯以股东的利益为依归来配置资源和分配收益。
  伯利和米因斯认为,传统的财产逻辑仍然是支撑美国公司法的柱石,尽管19世纪下半叶以来公司法的演变扩展了管理层的权力,使这些“产业巨子”可以利用这种权力来反对股东的利益。如果法院未曾执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屈从于公司治理的其它逻辑。他们的这种不作为实际上是因为法院没有能力对经理们就有关企业运营问题做出的决定做出判断,因而他们不得不允许经理们对公司的资源配置问题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
  与此相对照,经济学对治理问题的回答来自关于公司利润的传统逻辑。伯利和米因斯这样来概括此种逻辑:“利润是两种不同职能表现的回报。首先,它是个人将其财产投入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产生的。其次,它是一种激励,促使他们尽力发挥其技能以使企业获利”。他们指出,在现代公司风险承担和控制的职能是相互分离的,并且一般来说是由不同的群体承担的。由此观之,股东只应得到一份“合理的回报”,以此作为其风险承担的补偿;利润的其它部分则应分给控制群体,以激励他们尽其所能地管理公司。伯利和米因斯的结论是,“因此在财务上,公司应当根据控制者的利益来经营,股东仅仅是资本的工资的接受者”。
  然而,伯利和米因斯认为关于现代公司的法和经济学逻辑都是有缺陷的。这两个学科的学者们用来理解现代经济生活的基础概念来自古典经济学,它与30年代的美国经济现实殊少关联。特别是,它无法提供一套概念框架,以此作为对上市公司进行严肃的法和经济学分析的基础。
  伯利和米因斯相信,现代公司经济与古典经济学所分析的企业之间的差别是性质上而不是程度上的。把植根于过去现实的逻辑应用于当代的现实,结果会导致荒谬的结论。最令他们关注的是,财产的作用是怎样随着公司经济的发展而降低的:
  关于所有权的传统看法是它是附着于股票所有权的,另一种看法是它是附着于公司控制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已不是在原来的意义上讨论财产权了。传统的财产逻辑是否依然适用?由于对其财富行使控制的所有者能够获得由此产生的所有好处并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否必然意味着已交出其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应受到同样充分的保护?在交出控制权以后,所有者与其财富关系的改变也许不如其财产收益的改变为甚?。
  伯利和米因斯争辩说, “财产原子”的裂变已经改变了财产的原有涵义。他们认为,股票所有者的利益不值得给予如此之多的社会保护:“被动财产的所有者,由于已放弃了对财产的积极控制和责任,因而也放弃了公司只应按照其利益经营的权利――它使社会不必承担严格按照财产权的信条给予其充分保护的义务”。
  因此,《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的核心观点是,我们应当超越传统的法和经济学理论,建立一种新的公司概念并以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只是在此时――伯利和米因斯强调――美国人才能理解和适应公司经济的兴起及其重要性;而只有形成了这样的理解,社会才能要求现代公司为社会整体的利益服务。
  严格地实施财产权,对其进行保护以免受控制者的劫掠,不应当妨碍为了其它群体的利益而对其进行的修正。……现今的被动财产权就应让位于更大的社会利益。例如,如果公司的领导者提出了一项包含合理工资、雇员就业保护、合理的社会服务和业务稳定化的计划――所有这些内容都会造成被动财产所有者利润的部分转移,而且社会普遍认为这一方案是合乎逻辑且人性化的解决之道,那末,被动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就应为此让路。法院必须承认这种结果,无论它根据何种理论来证明其合理性;……如果公司制度要想继续生存下来话――“大公司”的控制方应当变成一种纯粹的技术权威,对各种社会群体的要求加以平衡,根据公共政策而非贪婪的私心向他们分派一部分收入流。
  一种负有协调各方利益之责的“纯粹技术权威”,这就是伯利和米因斯给管理者规定的角色。
  《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提出的各种选择方案分别代表着1930年代美国关于公司治理的三种主要思想流派。但是,对伯利和米因斯列举的这些观点加以讨论亦不乏现实意义。尽管具体的论证有所变化,但他们指出的这三种思路――股东论、管理者论和利益相关者论,仍然是当代美国公司治理辩论中的主要论点。
  当代公司治理的管理者理论――体现在迈克尔・波特和莱斯特・瑟罗的著作中――至少承认作为内部人的管理者对公司资源的整合作用,与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相比,他们的观点与现实世界的公司发展要接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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