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的主题:银行业公司治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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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远企
银行公司治理建设是一个长期实践和动态的过程,好的治理机制应该具备健全稳定的治理架构,对治理主体清晰职责边界的确定,以及内部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激励考核和问责机制,还应包括透明度建设和社会责任与形象的提升。
公司治理源于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之翻译。对Governanc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治理、统治和管制等意思,因此有人认为应译为“公司管制”更为妥帖。其实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其包含的内涵。过去我们对公司治理是很陌生的,银行业重视公司治理建设应该始于2003年。当时中央决定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改革,鉴于过去历次银行改革的经验教训,这次改革更强调机制的培育和建设,而不仅仅是注资和剥离不良贷款,目的是通过制度建设防止旧有问题的重新出现,把银行办成制度完善、内控严密的现代化商业银行。为此,中国银监会专门制定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两行的公司治理建设第一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此后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广为流传,直至现在仍是大家谈论得最多的话题。
银行业公司治理建设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它的高杠杆性、外部性和社会性。所以世界各国都特别强调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建设。经合组织(OECD)在总结其成员国关于公司治理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商会等在内的主要国际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于1999年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04年还作了相应修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参照的基础上也于1999年发布了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即《健全银行公司治理》(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sations),2004年又重新作了修订。除了上述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这些规则的颁布对促进和规范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说,这几年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
组成公司治理的要素很多,但对究竟哪些要素是公司治理建设中的关键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要有健全稳定的公司治理架构
公司治理架构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模式,如英美模式(平层结构):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存在所谓“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德国模式(双层结构):“两会制”(董事会与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管理层实施监控,强调职工参与。日本模式: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强调“内部控制”,董事会主要由管理层构成。东亚模式:家族控制比较典型,如在马来西亚,家族控制了全国67%的企业,控制性家族一般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转型经济模式(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经理层在法规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施强有力的控制,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从目前世界发展趋势看,各国都在相互借鉴和吸收,特别是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健全银行公司治理》颁布后,加速了这种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业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以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我国相关的法规,如公司法等对公司组织形式也作了很多规定。基本的架构是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这也构成了我国目前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大多数银行已经建立起来了,这是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要明确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
治理主体分为两个方面,包括机构和个人。从机构来看,主要是三会一层及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的委员会以及管理层下设的职能部门。目前对三会一层的职责描述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但普遍都显得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例如,我们都赞同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要发挥核心作用,但其作用是什么,核心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发挥等都有不同的理解,也没有任何规章和任何银行给出非常具体明确的答案。又如,董事会一般要下设几个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但这些委员会有哪些职责、权限在何处等就不太清晰。如何定位这些委员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还是可以独立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决策机构?在大多数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只是形式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不决策,审查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策。这里面就有一个职权划分问题,关联交易委员会应该有一定决策权,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另外,从个人来看,其职责边界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如监事的权限包括哪些,很多制度和银行的内部规章都有这样的描述: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及银行章程的规定,对银行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本身是正确的,但需要细化,以便能操作。又如,董事长和行长之间的职责边界也是非常不清晰的,其结果是董事长干行长的事,行长干董事长的事,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相互“斗争”。
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除了外部监管(如监管当局、市场等)外,在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上,要建立起银行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董事会要监督银行高管,对银行的持续经营、风险控制和股东利益负最终责任。监事会要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但目前一些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缺陷。例如,监事会要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监事的薪酬很多又是由董事会决定,这之间就存在很强的利益冲突,很难保证监事能认真监督董事会。还有,有关规章规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占多数,且主任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有很多银行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或董事会提名、定薪、聘用与解聘。这种安排使得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性。因此,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建立良好的激励与问责机制
激励与问责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目前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核指标设计过于追求规模和短期利益,使银行的规模扩张冲动难以抑制。
二是多数银行缺乏管理层和员工与银行长期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的激励计划安排。
三是基层员工、特别是柜台员工收入较低,与各级管理层差距很大,这也是基层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激励机制既不能覆盖风险,也不能对银行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不能体现银行的长期利益。不能使用经济资本来约束规模、引导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同时在考核回报时,也没有考虑风险因素,目前使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来进行考核的银行还很少。
对公司治理各主体的问责和惩戒制度在现有法规与指引中一直比较薄弱,也没有真正有效地执行。这是目前公司治理中需要重点加强的部分。例如,有的董事连正常的董事会议都不能参加,即使参加了也只是出席一下,既不认真研究会议所要讨论和决议的重大事项,也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今后应对公司治理主体,特别是主体中的个人加强问责,对于不履职或渎职而给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要严格监管,严加问责。
透明度建设
透明度建设主要是强调银行要尽可能多地披露信息。这既是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尊重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建立公正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银行信息要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进行披露,这包括存款人、股东、银行员工、监管者以及其他任何金融消费者。股东、监管者和市场本身均可要求银行披露相关信息。美国国会2002年颁布了名叫萨班斯(Sarbanes-Oxley Act)的法案,规定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非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的银行也要遵守此法律,对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三大支柱,非常鼓励银行披露其风险与资本的信息。其发布的《健全银行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重点领域还作了明确要求,包括:董事会结构,如大小、成员及其资质、委员会等;高级管理层的结构,如其职责、报告线路、资质与经验等;基本的组织架构,如业务线结构、法人结构等;激励机制,如招聘政策、高管奖励、奖金和股权、期权激励等;以及与附属公司和关联方交易的范围、金额等。这些都是必须披露的最基本的信息。
社会责任与形象提升
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这就注定了它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规范其行为。这也是现代大型公司的共同做法。例如,荷兰合作银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向其成员和客户提供卓越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遵循银行的行为准则,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应有助于为银行内部及外部的人们、为我们所处的环境及经济创造长期价值。该银行在其目标宣言中强调:“福利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关爱自然以及我们身处的世界。”在实际中也注意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渗透到各个政策领域,并在制度和组织上予以保障。荷兰合作银行明确要求执行董事要身体力行,社会责任被明确地嵌入各成员所分管的各项业务之中;执行董事会决策时将公司社会责任也须列入考虑因素并成立公司社会责任部门和道德委员会。
日本瑞穗银行认为合规管理就是“遵守各项法令、规则,实践不违反社会规范的、诚实并且公正的企业活动”。合规管理不仅是对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与程序的遵守,还要对环境、自然和福利等作出贡献。其业务执行体制除了资产负债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组合管理委员会等主要的经营政策委员会外,还设置了社会责任委员会、社会贡献委员会和环保问题委员会等。
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提升银行的社会形象,创造附加价值都有十分积极的影响,也能为银行创造直接的利益,可以说,对银行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
总之,银行的公司治理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实践,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维持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石,是其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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