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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你的客户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卜祥瑞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该法所确立的最重要制度之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Know your customers(了解你的客户),它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进行其他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这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想不到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卢某、李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利用曾在法院担任司机掌握各种信息之便,伪造了某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证件,私刻了各种公章,窃取各类空白法律文书,冒充某法院工作人员,在银行乙开设了“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账户。并利用上述“法律手续”向各大银行发出了“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受害人的存款信息。
  2006年4月25日卢某、李某持伪造的各种证件到银行甲,要求该行协助执行,该行工作人员核查了卢某、李某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文书,并秘密向该法院进行电话核查。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佟某的70万元存款按照卢某所编造出的“法院”要求全部划拨到银行乙的虚假账户上。卢某将70万元中的40万元转到了朋友的公司,扣除“好处费”后,卢某用30多万元赃款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为日后提款做必要准备。
  2006年8月1日,受害人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2006年4月25日至2005年7月21日,该虚假账户上共有5笔款项转入,金额达180多万元人民币。截至案发时,该账户上资金大部分被转入卢某自己公司的账户并提取了现金,余额不足2000元人民币。2006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李某被抓获。2006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李某(以下简称卢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2006年10月份,受害人佟某要求银行甲支付存款,被以该案涉及经济犯罪应按“先刑后民”为由拒绝。佟某起诉该行,法院判令银行甲败诉。12月份银行甲诉请银行乙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
  
  受害人经济损失向谁诉说?
  
  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谁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毫无疑问,佟某、银行甲,银行乙都是受害人,法院形象同样受到损害。
  佟某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佟某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依据法律规定,银行甲有义务按照《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诈骗行为现实发生后,佟某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以虚构事实骗走,卢某归案后,其非法占有的赃款应当依法返还佟某,遗憾的是赃款已被挥霍一空。佟某向卢某主张权利根本无法实现。银行甲可否以“先刑后民”抗辩?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己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佟某与银行甲存款合同与卢某诈骗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佟某向银行甲主张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银行甲的损失向谁诉请?该行赔偿佟某损失后有权向卢某进行追索。但必须明确的是,佟某在向银行甲主张权利同时,可一并向银行乙主张权利,该行违反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佟某存款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行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上看,佟某没有主张,银行甲可在被诉案件中申请人民法院追加银行乙为第三人,请求赔偿。银行乙作为受害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李某、卢某主张权利,并不因自身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行为规定而丧失请求权。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法律意志的特殊载体,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来源于其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定,如果印鉴齐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被违法执行或者被诈骗分子利用,该法律文书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国家赔偿法》在这个方面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适用。换言之,如果诈骗分子利用印鉴齐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进行诈骗活动,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由“精明”的骗子提供的启示
  
  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反恐问题与反洗钱紧密联系在一起,美国通过《爱国者法案》,全面强化反恐融资规则。《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金融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文件》都特别强调“了解你的客户”。2006年10月31日十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确立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法律义务。
  依据《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具有多种方法。一是可以直接进行验证、核对登记: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三是进行外部调查。《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文件》、《账户开立和身份识别一般指引》和《了解你的客户风险管理统一文件》等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义务应包含的完整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政策(包括记录保存)、验证客户身份、对高风险账户实施持续监测和风险管理四个基本要素。上述案例中,银行乙不仅没有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也没有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佟某作为客户,其接受存款银行同样应当“了解你的客户”,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报告。同时,对于佟某存款来源的合法性和被执行的现实性也应当进行必要查证,明确是否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范畴。金融机构不问存款来源,将很容易导致放纵洗钱犯罪的结果发生。
  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反洗钱法定义务,金融机构在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时不仅要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还要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这些资料和记录在业务交易和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要保存五年。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则必须依法报告,违反法定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一是行政处罚,如规定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洗钱行为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致使洗钱行为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不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甚至可以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二是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刑事处罚,对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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