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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考验公司利润分配智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寇光武

  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方面的相关规定,测试着一些公司利润分配的智商。
  
  新旧变化
  
  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份额,在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企业以现金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相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处理,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对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也不论其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作为投资企业都可以按其持有的权益份额享有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上体现出来。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要采用成本法核算。2007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1号”)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引起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重大变化,对其利润分配能力、融资能力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促使母子公司统筹考虑盈余管理,影响母子公司对利润分配形式的选择。
  
  案例一种
  
  比如,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假设为新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前,向A公司进行了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假设无其他经营活动),并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截至2008年1月1日,甲公司按其持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应享有A 公司净利润8500万元(为简化说明,不考虑各种公积金的计提)。A公司累计用可分配利润向甲公司分配股票股利3000万元(股)、现金股利2000万元。
  于是,其中便有三方面会计处理情况。
  首先,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进行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累计股票股利)3000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累计现金股利)2000
  贷:股本(实收资本)3000
  银行存款2000
  可见,不管A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是作为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处理,最终表现为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减少。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出去的利润,已不具有再次向股东进行分配的能力。
  第二,相对于上述A公司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500
  贷:投资收益8500
  当收到现金股利润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
  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由于分配股票股利不改变子公司净资产,也不改变母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总额,所以对于A公司分配的股票股利3000万元,甲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但甲公司由于持有A公司股权,在其个别会计报表中累计体现投资收益8500万元。
  第三,2008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6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500
  之所以做上述调整,是由于甲公司原按权益法核算时虽体现投资收益8500万元,但投资期间A公司只向甲公司分配现金股利2000万元,按解释1号的规定,只有子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才能作为投资收益,所以截至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只能体现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其余的6500万元需追溯冲回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上述调整后,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只保留其原始投资成本。
  
  直接后果
  
  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根据原会计准则体系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并结合财政部的复函,甲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日之前,按权益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可以体现在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因此,只要母公司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现金流,就可以向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这样一来,母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解释1号进行追溯调整后,必然出现以下三方面结果。
  首先,假设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将其个别会计报表中实现的8500万元投资收益全部向其股东进行了分配,则2008年1月1日按解释1号追溯调整后,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表现为负值6500万元。而A公司可用于分配的利润仍有3500万元(8500-2000-3000),所以A公司仍可继续向甲公司分配利润。但即使2008年A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甲公司收到现金时仅仅是将以前的负值抵冲,而无法将收到的现金作为利润向其股东进行分配,且我们不难看出,此时A公司累积可分配的利润已为零,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仍有负值3000万元。
  其次,对于A公司以前年度已经以股票股利向甲公司分配的利润3000万元,A公司已体现为“未分配利润”的减少,但由于甲公司对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这3000万元形成了A公司可分配利润与甲公司可分配利润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该差异只有甲公司处置持有的A公司股权时,才能通过转让收益得到清算。
  当然,如果甲公司继续持有A公司股权,也可以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通过收到A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逐步进行抵补,但在该部分差异未抵补之前,甲公司无法向其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对于A公司而言,股票股利属于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将直接导致其未分配利润的减少,如果A公司以后年度均以股票股利向甲公司分配,而股票股利又不能体现为甲公司的投资收益,那么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始终为零。可以想象,即使A公司所有利润已分配完毕,甲公司也不会体现出任何收益,从而导致甲公司永久失去向其股东进行分配的能力。
  事实上,站在新会计政策角度进行理解,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实际上是其以前年度对利润的超分配,但这是由于前后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政策所引起,并非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新旧会计准则转换期间所出现的对股东利润分配上的空档,却要由现有(新)股东承受,是明显不合理的。
  (作者系烟台万华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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