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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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琪
【摘 要】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日常运营有重大影响。文章主要对其影响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核算和账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方面给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新税法; 电力企业; 税务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税法也有较大改动。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变动和施行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工薪酬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工资性支出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支出,所以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工资费用并不是说据实扣除没有限制,如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保险费外,企业为其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由于工资薪酬内容涵盖多,职工范围扩大,所以2008年开始相对的工资总额支出绝对数增加很多。现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垄断企业工资收入,因此以上的变化对电力企业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而是按实际支出核算,实质是减少职工福利费用支出调节空间。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允许按工资的2%计提,但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计提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需要做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工资2.5%的比例计提,也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实质上也减少了企业对这两项费用支出的调节空间。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发电企业来说,所谓的库存商品即所发电能,核算相对简单,主要可操作环节还是对于一些原材料尤其是原煤的存货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电价受宏观政策调控,不能完全市场化,所以对煤的原材料成本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煤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其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各国税法基本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限额内扣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拟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随着市场化的进展,电力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越来越多,要认真学习各项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政策,合理为企业节约成本。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且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才可资本化。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专门借款外,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资本化。另外,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电力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流动资金借款或其他借款的电力企业,这一改变会增加工程造价,降低在建期间费用化的利息,从而增加在建期的利润。电力企业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所占比例非常大,每年有许多的基建项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会增加很多,相应的当期财务费用会减少。因此,借款费用核算得准确与否,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关系到以后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的增减变动。
(五)资产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操纵利润的随意性,减少了公司操纵利润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因为公司长期资产占所有资产比重较大,以前每年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而当年转回的减值准备比计提的还多,所以对当年利润有重大影响。在年终决算之前,应充分考虑应对措施。
(六)递延所得税
新准则引入“递延所得税”概念,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其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差异,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的使用年限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重新估计,环境的变化和人为的操作规范都可能对其使用寿命和价值产生影响,重新估计后就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存在差异。因此,设备价值重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未来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金额的判断,对管理和职工的知识储备及对相关政策的把握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行
新准则允许资产价值随着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真正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对于发电企业,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存货材料的核算等。在实际工作中,公允价值的获取难度较大,一是我国的外部市场机制目前并不完善,计量口径难以准确掌握;二是部分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成本较高,涉及到企业对此的利弊权衡。
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决策程序等提出新要求
(一)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面临严峻的挑战
对宏观及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政策要有深入了解和研究,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学习,正确贯彻执行。新准则下,会计业务的处理更依赖于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同时,随着会计管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链条进一步延伸,财务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要全面了解并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这样才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预算管理方面。由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市场的关联度更高,收入和成本更难预计,会计人员对市场把握的准确度要高。在预算对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的趋势下,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关注程度,加强预算跟踪、监控和分析,确保预算功能的充分发挥。
2.考核体系面临挑战。新准则立足于“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以往过度重视当期利润的情况,更加注重股东价值回报。未来的考核体系应当建立以利润考核为基础,以股东收益回报为核心,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回报的考核体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对信息化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新准则的贯彻落实,信息化规模在市场、业务、决策信息的获取方面要逐步扩充和完善。电力企业大多采用统一规定的远光财务软件,其操作流程的简捷性和模块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纳税筹划应关注的要点
(一)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4.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新税法还规定以下收入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在亏损弥补方面,新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5年。
3.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和内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降低税负的主要手段。新税法首次提出关联方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加强了关联方转移定价调整的可操作性,加大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难度和代价。但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以充分利用集团管理的复杂性,资本、资产的价格弹性,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的弹性,通过合理的预约定价安排,而使其内部转移定价合法化。
4.资本弱化。利用资产结构和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充分运用负债利息的税前扣除技术,通过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也是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
5.债务重组。新准则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将在今后的业务中发生购销活动,那么,将债务重组事项转为后期销售折扣,可以减少增值税损失。以物抵债的物品、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结 语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体系较旧准则和税法更加合法合规,正逐步接轨国际。同时,在会计理念和思路上实现了创新。对原有制度的许多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也规定了许多原有制度未涉及的新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以后年度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所以需要专业人员不断加强学习,适时把握,充分利用好政策,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电力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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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忠渝.浅析新税法的几大变化[J].会计之友,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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