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经验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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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良灿 张同建
【摘要】 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是改进公司治理效率的前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计需要结合我国现实性的公司治理环境。经验性的研究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内部机理,从而发现股权制衡机制的缺失、中小股东保护信息披露的滞后以及持续性发展动力的不足是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验证结果为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改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关键词】 上市企业;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 治理结构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本质上既是组织结构的扩展,也是管理机制的深化。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持续经营的关键性环节,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内部运营成本,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增强了经理层的运作效率,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从而不断地改进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企业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从而使公司治理成为经济学、金融学和财务管理学最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伯利和米恩斯认为,现代大企业的所有权分散导致企业控制权集中在管理者手里,而管理者的利益往往与股东的利益不相一致,因而,所有权的分散很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而不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消除或缓释现代公司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伯利和米恩斯看来,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的投资者如何能够从企业中获取投资收益、投资者如何确定公司经理人愿意为其创造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如何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公司经理人。
1995年,莫兰德(Moerland)在对各国公司治理实施方式进行系统化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和网络导向型治理模式。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实施的条件是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司所有权较为分散,公司控制权市场活跃,并存在一种对绩效不佳的管理者进行替代的、持续的外部威胁,而网络导向型治理模式的实施条件是公司股权集中度高,全能银行实质性地参与公司融资与公司监控,大股东需要承担对管理层监督的责任。
公司治理评价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基础性策略,只有实现对公司治理实施现状的认识,才能发现现有公司治理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公司治理实施策略的改进提供现实性的方向。
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构建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已成为公司运营的常规性方式,从而催生了公司治理评价的产生。确切地说,公司治理评价发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欧美国家,并出现了标准普尔、穆迪、戴米诺等著名的公司治理评价公司。
1998年,标准普尔就开始研究公司治理的评价方法,并于2000年开始从个体公司与所在国两个方面进行治理评分。标准普尔的治理评价基于财务的观点,从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评分,反映了标准普尔对公司治理实践的评估以及为利益相关者所提供的利益服务,充分认识到了超出股东权利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权利的重要性。
标准普尔的公司治理评价包括公司治理成绩(Company Score)和国家治理评价(Country Governance Review)两个部分,前者是关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效率分析,主要关注个体公司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而后者是关于法律、法规、信息和市场基础的效率分析,主要关注宏观因素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穆迪公司治理评估主要是针对于美国和加拿大的公司而实施的,关注公司治理的特征和实践,分析的重点在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程序性。穆迪公司的治理评估主要从债权人的角度考察被评级公司的职责结构,一般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键审计或责任功能、利益冲突、主管薪酬、管理层发展、股东权利、所有权与治理透明性等内容。
戴米诺公司是欧洲第一个开展公司治理评级的公司,主要从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使机构投资者能够精确地计量欧洲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从而帮助股东对少数投资者的管理,并为股东在公司治理问题上提供建议。戴米诺公司治理评级主要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接管防御策略的范围、公司治理的披露与董事会结构等内容。
根据标准普尔、穆迪与戴米诺等治理评价公司的评价策略,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环境,在文献[1-5]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评价体系分为四个要素:股权结构、信息披露、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其中,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投资者之间的分配结构;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对各种必要的运营信息的披露;治理结构是指上市公司的基本治理框架,而公司绩效是指上市公司的运营业绩。每个要素包括4个指标,共形成4要素16指标的指标体系,指标含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检验
(一)技术思路
本研究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对指标体系进行效度检验。验证性因子分析是结构方程模型的一种特殊形式。结构方程分析,也常称结构方程建模(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是基于变量的协方差矩阵来分析变量之间关系的一种统计方法,可以同时处理多个因变量,容许自变量和因变量含测量误差,还可以同时估计因子结构和因子关系,容许更大弹性的测量模型,估计整个模型的拟合程度。
本研究已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分解为4个因子(潜变量)和16个指标(观察变量)。因此,可以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来验证模型的收敛性,同时验证因子负荷的显著性、因子相关系数的显著性和指标误差方差的显著性,从而得到相关研究结论。
(二)数据收集
本研究采用李克特7点量表制对16个观察指标进行数据收集,样本单位为我国境内的上市企业。本次数据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问卷120份,回收率为60%,满足数据调查回收率不低于20%的要求。在回收的问卷中,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问卷112份,从而使样本数与指标数之比为7:1,满足验证性因子分析的基本要求。数据收集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共31天。
(三)验证结果
采用了SPSS11.5和LISREL8.7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固定方差法),得因子负荷列表如表2所示。
得因子协方差矩阵如表3所示。
得模型拟合指数列表如表4所示。
四、结论
根据因子负荷参数列表可知,指标X2、X7与X16的因子负荷缺乏显著性,从而说明这些指标对相应的要素缺乏必要的解释能力。结合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性实践环境,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一)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制衡机制较为滞后
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股权制衡的存在性是确保股权结构合理性的前提。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源于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使股权制衡的功能难以发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需要向投资者全面地披露股权结构的详细信息,才能弥补股权制衡的弊端。一般而言,股权结构的信息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而且包括事实上的控制关系、交叉持股和间接持股等。
在股权集中型上市公司中,一般存在两类委托代理问题:一是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一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股权制衡的缺失同样也对这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带来负面的约束。
(二)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中,中小股东信息披露有待改进
信息披露功能的缺失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久已存在的桎梏,近年来虽有所改观,但在关键的细节问题上,如具体董事出席会议、董事会委员会会议、高管薪酬总额等,信息披露仍然缺乏必要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关于中小股东保护的信息披露更成为若干滞后因素中的突出性问题。
从长远的视角来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有待进一步改进,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积极地开展风险预警测评,强化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主动地实施强制性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发布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才能逐步解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三)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体系中,持续性发展能力受到质疑
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寿命、员工福利等方面远逊于国外的同规模企业,一个关键性的原因是大多数公司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极易导致企业陷于作茧自缚的境地。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很少涉及到员工的安全与福利的内容,也很少涉及到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其他价值创造有关的长期员工激励计划。同时,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较为薄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较为有限,这些因素均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因此,我国上市企业需要鼓励利益相关者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逐步定位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内部监控、内外协调与外部信用延展的作用,从而引导企业实现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在根本上确保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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