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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府审计效能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兆华 朱凤山

  【摘要】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成立30年以来,在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成为维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屏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审计的效率与职能发挥的程度如何?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文章以政府审计效能为研究对象,依托新公共管理理论,阐述了政府审计效能的涵义、内容及其与行政效能之间的关系,并依据此理念重点界定了政府审计职能的新内涵。
  【关键词】 新公共管理理论; 行政效能; 政府审计效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制度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历近30年的发展,其工作覆盖面的广度和深度逐渐扩大,工作水平逐渐提高,并逐渐完成了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的转变,更有效地履行了政府审计的监督职责,为中央政府部门各项财政预算的执行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在看到政府审计工作业绩的同时,同样应认清其不足之处。审计队伍在扩大、工作水准在提高、审计准则日趋完善,为何审计问题仍旧屡审屡犯?始于2003年的“审计风暴”,为何会受到社会公众迫切的关注?审计职能到底发挥到了何种程度?这些问题一直值得人们反思。如何解决这些疑问?关键点就在于运用新的视角来提高对审计的认知,深化对审计职能的理解,通过强化审计职能来解决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等痼疾。鉴于此,本文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重新定位政府审计的功效与职能,力争通过全新的角度解析政府审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府审计效能。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审计效能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效能内涵
  新公共管理理论从经济学理性角度出发,要求对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加以运用,以追求“3E”(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果性)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目标。自20世纪70年代被引入改革政治体制以来,作为一种所谓“重塑政府”或“再造公共部门”运动,已迅速席卷全世界,并逐渐发展成为大多数国家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主流方式。在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治改革必然涉及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重新划分。每一个国家都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如果说立法权的价值是民主与科学,司法权的价值是公正,那么行政权的价值就是公平与效率。因此,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目的就是要彰显行政权价值,即公平与效率,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实现行政权价值,“3E”就成为政府改革过程中所要考虑到的基本目标。因此,我们将“3E”与职能的综合内涵称为“效能”,即效能是衡量工作的尺度,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是衡量“效”的内容或者依据,“3E”的综合水准体现的正是“效”,而职能的履行程度衡量是“能”。
  (二)行政效能与政府审计效能
  政府效能亦称“行政效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为实现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挥功能的程度及其产生效率、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政府效能要彰显政府职能的发挥程度,并且以效率、效益、效果三维视角作为衡量其程度的指标;政府效能是行政建设的关键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绩效考评与其他评估的关系,解决好办事效率和程序的统一问题。
  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定位政府审计机关职责,体现审计在国家民主法治、改革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政府审计应首先要提高自身工作的效率、效果及效益,完善审计职能的发挥,加强政府审计部门效能的建设;其次,从建立服务型政府和高效能政府的层面,通过执行各项审计任务,加强监督、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从而深刻地揭示被审计单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促进体制、机制以及公共管理水平的完善。
  
  三、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府审计效能内涵解析
  
  (一)政府审计效能的“效”
  1.审计效率与经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审计工作效率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对政府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不断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更高的目标。
  从时间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从成本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耗费的资金成本数额;从过程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执行的有效审计程序。时间、成本、过程三个概念视角下的审计效率内涵,三者之间有一点共性即追求“合理有效地提高审计资源的利用程度”,无论是对一般亦或重要的审计活动而言,都需要注重效率性。因此,审计效率,在本质上是个相对概念,是针对审计工作时所体现出的效率的衡量。鉴于不同审计对象之间的差异性及相同审计工作任务在执行时间、地域上的差异性,审计效率的衡量应区别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特性、审计业务的性质以及审计时机,选择相对比较,而不是绝对比较,因此,审计效率的高低以最低值作为评价指标,不可能有最高的审计效率作为统一标准,审计效率的高低应引入“效率区间”的概念,就是说在此区间内审计工作体现的效率水准皆应得到认可。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构建政府审计效率衡量区间指标体系,并逐步评价、改进以适应审计环境变化的需要。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审计经济性是一个与审计效率相对应的概念,呈现相反的状态,在资金成本视角下的审计效率,经济性关注投入(成本或资源)单一层面,而效率性关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两个层面,可见,为了更准确、全面地评价审计工作,应将经济性与效率性二者结合在一起综合分析评价。
  2.审计效果
  审计效果是对审计结果或审计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的衡量。
  按照供给需求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是否已经满足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纳税主体、投资者)的需要”来评价;按照受托责任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就是“评价政府审计机关是否已经妥善完成公共受托责任”;按照经济监督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就是“评价其是否已达到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目标”。按照免疫系统理论,政府审计是国家的免疫系统,发挥着预防、预警、揭示、抵御和建设性功能,功能的履行程度,即是对政府审计效果的衡量。
  (二)政府审计效能的“能”
  审计效能的“能”是指职能、功能,是审计本身固有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体现审计本质属性的内在功能。
  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上提出:“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国家安全涵盖了国家经济安全、民生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诸多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审计责无旁贷。政府审计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真正发挥好政府审计的职能作用。
  1.经济职能
  在学术界,关于审计职能的研究成果中,存在着单一职能论与多职能论的观点,而在审计职能的演化研究中,存在审计职能一成不变与逐步变化的观点。尽管,对于审计发挥何种单一或多重职能看法不同,但是对于审计具有经济职能本身并没有疑义,而且,多数学者认为政府审计主要体现经济监督职能、社会审计主要体现经济鉴证职能、内部审计体现经济评价职能,三者共同构建成审计体系,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地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

  国家审计,在宏观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良影响与危机转嫁,最终从不断提高国家经济免疫力方面,保证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在微观方面,它又关系到政府体制的稳健运作与对公司的治理,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政治职能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政府审计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政治工具,以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职能相适应的一种权利,而审计监督之所以属于政治范畴,关键就是审计监督本身及其所反映的种种问题实质就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
  我国于1982年,在宪法中明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一点无疑使审计工作具有宪法实践性质,将审计的地位给予法的肯定。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来看,审计是一种专门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权力,比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将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发挥司法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受托责任角度看,审计是对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检查权。在现代国家中,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管理和运用国家或公共资源,其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独立的审计监督给予检查和证明。
  综上所述,审计的政治职能包含三方面,即政治制约、政治监督、政治检查,而结合政治学思考审计问题,树立正确的审计政治观,有利于培养人们科学地认识和分析审计问题与现象的能力和方法,可以对审计监督本质及审计职能有个清晰、全面的认知。
  3.法治职能
  政府审计是依法审计,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审计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审计要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财经领域的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在维护和促进法制建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审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审计就是要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违法必究,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依据审计法,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告。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监督,而是体现人大意志和纳税人意志的法治活动。从国家审计的本质来说,监督只是手段,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才是目的。审计工作的开展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等规章为执业标准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国审计工作基本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履行法治职能。
  综合而论,政府审计具备三效与三能,三效是审计工作层面,三能是审计职能层面,审计工作的三效水准促进审计职能的践行,而审计职能的定位规划审计工作的目标领域;政府审计通过执行经济监督履行政治监督职能,政治职能的履行促进法治职能的发挥,政治与法治职能是构建执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与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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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吴联生,刘慧龙.中国审计实证研究:1999―2007[J].审计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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