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产确认、计量的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邹子霖
【摘要】 本文探讨了资产客观表象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确认条件的判断过程,以及会计计量中分析、判断资产中各部分不同的消耗方式、不同功能与采用的折旧方法等问题。
【关键词】 资产;确认;后续计量
在会计核算与处理中,会计要素特别是资产这一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判断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基础。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如果资产这一要素的确认不准确,则会影响到负债或损益的确认。
一、关于资产定义的变化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版与2006版中对资产这一要素的定义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准则对该要素的定义发生了重大的调整。
1993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强调的重点是“拥有或控制”与“以货币计量”这两个要点,强调企业对资产的权利,重视交易历史形成的结果。
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调整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强调“拥有或控制”与“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要点,除了交易历史形成的结果外,还强调未来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增加了对未来利益获取能力的判断。至于准则定义中未列示“以货币计量”,可能是考虑到某些事项无法以货币计量的特例,如生物资产中需要以名义价格计量的情况。
二、关于具体案例的会计实务处理分析与探讨
(一)案例“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支出能确认为资产吗”
1.案例背景:目前由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应的各种休闲或交际型活动也大量出现,如高尔夫俱乐部。在我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中,许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自己消遣及与客户应酬,购买了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元。该会员资格证一般不规定有效使用年限并可以转让、或继承。每次消费时可能需要另行支付费用,也可能支付低于未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的消费者费用水平的费用。
2.案例分析:该笔购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的支出是确认为一项资产进行分年摊销,还是确认为费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即存在一个资产确认问题。
资产确认时,应当依据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具体会计准则未作出规定的(含《企业会计制度》),就应当依据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问题在具体会计准则中是未作出相应规定的,所以我们从基本准则中对资产要素确认的规定上分析是否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的要点是三个,一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二是拥有与控制,三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笔支出如果确认为资产,是满足第一、二个资产确认要点的,但不满足第三个要点。该笔支出能否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呢?这是问题的焦点。有人认为,该俱乐部会员资格可以转让这也是一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所以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但笔者认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是指在将该笔支出记录到会计账簿与财务报表列报时,企业管理层如何对该笔支出所产生结果的判断,即管理层的“认定”(包括如何使用该项资产,该项资产以何种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管理层在支出该笔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时目的就是为了在其未来增值转让以获取其增值收益而不是为了自身消费的,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以出售该项资产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管理层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时目的仅为消费,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不需要处置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管理层购买时主要为了消费,兼有在其增值后出售的(包括不需要时),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以自身消费为主,不是以出售该项资产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管理层出售的意图是不确定的(包括出售时间的不确定),因此,不能依此作为资产确认时的条件,也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
笔者认为,确认资产这一会计要素时主要判断该项支出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是“拥有与控制”,拥有表明企业对某项资产的权利是完整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控制表明企业对某项资产具有决定其相关方(被控制方)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预期应当是在资产确认时就有充分证据表明管理层运用该项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意图,包括时间、方式等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只要不符合这两个要点中的一个的,则应当确认为费用。
(二)案例“银杏树能列为固定资产吗”
1. 案例背景:某企业是机械制造业企业,购买了4棵银杏树,共计130万元。企业将该4棵银杏树列为固定资产,按10年计提折旧。
2. 案例分析:这一问题同样是资产确认问题,但与上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确认的不同之处在于固定资产确认是可以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进行的。
类似的问题还涉及购买字画支出、古董收藏支出等。实务中对这类支出是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确认为费用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这一案例中对4棵银杏树是否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存在不同看法的双方对4棵银杏树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是不存在较大争议的,即具有实物形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对“使用”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暂不讨论);对是否符合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这一条件则存在较大争议。
依据固定资产确认的经济意义而言,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目的是取得劳动手段,为企业产品生产、劳务作业提供工具,银杏树等资产(非会计意义上所说的资产)是否属于劳动工具需要分析其在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目前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都未从会计核算方面对“生产”给出相关的定义,所以要分析银杏树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需要确定“生产”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51号)中规定:“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是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待“生产”的实质性要素的,其角度虽与会计准则不同,但并不妨碍将其作为本案例中作为分析的基础。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机械制造业企业中,银杏树显然是不可能在机械产品的形态、性能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从持有固定资产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角度分析,我们同样遇到了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中未有对“经营管理”给出相关定义的困难。按照管理科学中对管理的一般含义,经营管理是一种活动过程,包含决策、计划、组织与实施、协调等功能。企业持有固定资产为“经营管理”所需,则应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或数个功能中体现其实际作用,否则对经营管理过程不是必须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显然,上述银杏树是不可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功能中发挥作用的。
从以上对“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所需”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判断某项资产(非会计意义)是否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会计意义)予以确认时,应当分析其在企业业务活动中是否对直接形成业务成果或在业务成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必要的作用或功能,而不是看价值是否足够高、存在时间是否长等外在因素。
从对本案例中银杏树的分析,笔者认为银杏树不能确认为资产,应当确认为一项当期费用。
对某些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等收藏品是否能确认为资产的问题,也应当按照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来分析判断。
如果一般企业购买此类物品目的在于获取未来增值收益,应当确认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自行增设“其他长期资产”科目予以核算(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 P 155),财务报表列报时,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其他长期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予规定,依据资产的持有目的是获取其增值收益而不是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予以使用并发挥其作用这一点上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分期摊销,但应当定期作减值测试。
如果在以经营古董、字画等收藏品为主业的企业中,则应当将其确认为存货;如果古董、字画等收藏品对企业经营业务发挥作用的(如高星级酒店)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此时其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存货或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三)案例“一条高速公路能否采取两种折旧方法”
1.案例背景:某公司有高速公路一条。其折旧方法为,路面价值采用车流量法,路基价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这一案例涉及的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2.案例分析: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五条)。”
笔者认为,确定同一资产中各组成部分的不同使用寿命并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基础是区分固定资产的物理空间,只有清晰区分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物理空间,才能确定其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从而确定不同的资产价值并判断各自不同的功能与折旧方式,或确认为不同的资产。例如,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的物理空间是可清晰划分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各自的功能是独立的,各自价值是可以分别确定的。
在本案例中,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为路基与路面两个部分。从公路的横截面分析,路基结构与路面材料结构是不同的,路基主要由泥土与较大的石块组成,路面由沥青或水泥与配比适度的石子(包括粒度与混合比例)组成,物理空间是可以清晰区分的;从功能分析,路基功能主要为承重,路面及车辆的压力垂直于路基,路基损坏较少(除非地震、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路面功能主要是承受摩擦力的,车辆行驶时对路面的作用力是平行于路面的(当然也有承重功能),由于车辆的频繁摩擦,路面磨损较快,高速公路的路基与路面对车辆通过公路的行为提供了不同的服务方式;从使用寿命分析,路基的使用寿命显然高于路面的使用寿命。再看折旧计算,从折旧计算的基础之一即账面原值角度分析,当路面建造完工并经养护后需要经建造监理方的鉴定后才能敷设路面,路基与路面建造之间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因此一般情况下,路基与路面的账面价值是可以区分的。所以,从物理空间、使用寿命、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账面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分析,路基与路面均可清晰区分,各自形成核算基础,符合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的规定,路基适用按使用寿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路面则适用车辆量法。
笔者认为,在分别确认不同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资产是否符合物理空间清晰、功能或作用、价值确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等要素明显不同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确认为不同的资产,适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清晰了解资产及其后续计量情况。
(四)案例“收购小型发电机组的支出能否计入大型发电机组的建造成本”
1.案例背景:某股份企业(非发电企业)为了建造大型发电机组,从其他发电企业购买了国家规定应当关停的小型发电机组。购买时给予出售企业的款项中包括资产价值与职工安置补偿款。购买后按规定对小型发电机组进行了报废处理,从而获得大型机组的建造许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此项购买小机组的行为是合法的。
2.案例分析:对该项购买小型发电机组的支出是作为当期损益核算还是作为大机组的建造成本核算,存在不同意见。
认为该项支出应当构成大机组建造成本的会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所购买的小机组按照相关政策应当淘汰,其行为同时是建造大发电机组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淘汰小发电机组,则不能建造大型发电机组。这一政策性规定表明:取得一项该等资产(即任何一项大发电机组)的必要支出中包含原为非发电企业购买小发电机组并予以清理小发电机组的相关支出。
认为该项支出应当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会计人员认为,购买小发电机组后应当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清理支出应当作为当期损益进行核算。因为小发电机组与大发电机组虽然功能相同,但小发电机组购买或清理支出并不构成会计核算中的“必要支出”的普遍意义。所以应当作为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建造大发电机组必须淘汰小发电机组”这一规定在任何企业建造(取得)大发电机组资产实体时都是一项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规定了对不同的企业(即发电企业与非发电企业)取得相同资产(即大机组)的相同的法律环境,但不同企业从不同来源取得资产的成本是不同的,即原发电企业淘汰其原有的小发电机组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清理结果计入当期损益;但对购买小发电机组后建造大发电机组的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大发电机组的建造成本。
会计准则中所说的“必要支出”应当理解为:会计主体在其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内的众多规定中的最基本规律。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视具体企业、具体资产、具体取得来源及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支出”,而不应当机械地运用“普遍意义”作为会计处理时的判断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30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