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法务会计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诉讼支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令芝 彭湘华 谢达理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不太乐观,主要表现为虚假财务报告认定难、责任主体过错认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损害事实认定难。要使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认定难顺利解决,笔者认为,必须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法务会计进行诉讼支持。本文界定了法务会计的含义,并从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责任主体过错的认定、投资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四个方面探讨了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中的支持作用。
  【关键词】 法务会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运用审计技术、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分析、确认以及作出结论,进而提出专业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依据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学科。
  1982年,美国学者Francis C. Dykeman编著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书,该书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论述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书籍。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了实务帮助7,指出注册会计师诉讼服务的领域为:赔偿金、反托拉斯分析、会计业务、评估、普通咨询与分析。2001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在其法务会计准则讨论稿中指出,法务会计业务是指在潜在或现实的纠纷及诉讼活动中,基于会计领域的相关知识(如财务信息、会计处理、金融、审计鉴证和管理控制等)及税务调查、损失的计算,一定民法、刑法及证据法等知识运用的专家所提供的服务。2002年6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诉讼服务职责公告第1号,提出了从业者在诉讼服务中的责任,并总结了从业诉讼服务人员的角色、提供的服务和任务,代替了原有咨询服务报告93-1(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在执行诉讼服务中的应用)。同年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II),指出法务会计为解决纠纷或诉讼,可以在法庭上或其他裁决机构面前,表达分析的结果,并作为证据。该协会在2002年6月,又颁布了指南说明GN2――法务会计,认为法务会计专家作为独立会计专家的首要职责是在超出法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业领域,依靠专门知识、技能为法庭在诉讼中提供意见或解释事实信息。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指法务会计在诉讼中提供的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真正系统涉及到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的论文并不多。笔者从中国期刊网搜索到的有关法务会计的论文有近300篇,涉及到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只有11篇,关于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诉讼支持的只有3篇。张蕊、谢舜明的《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赔偿提供专家支持》(2004,会计研究第5期)认为法务会计新业务是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张蕊,蒋尧明的《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2006,人民司法);徐俏的《法务会计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应用》(2006,财会研究第8期)讲述了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虚假陈述中的应用。
  委托法务会计人员提供诉讼支持,能有效解决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存在的困惑。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案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应投资者、律师、法官三方的需求提供诉讼支持。委托人要求不同,其身份也不同。接受投资者、律师的委托,担任专家证人;接受投资者、律师的委托,担任法务会计咨询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担任法务会计鉴定人员。下面,笔者将详细阐述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
  
  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对于诉讼的成败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会计界与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会计界遵循程序真实观,法律界遵循的则是结果真实观,认定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以其是否与企业的真实情况相一致为标准。所以,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界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会计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没有经过专门会计训练的法官很难做出判断。并非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重大”的虚假财务报告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作出专业鉴定,并对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帮助诉讼各方当事人及法官准确把握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这样既有利于事实的认定始终在理性的层面上进行,也为法官最终断案提供有力的依据。由于法务会计人员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士,其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也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在郑百文虚假财务报告案中,对于郑百文公司是否于1997年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郑州市检察院和郑百文被告双方,都聘请了会计人员以支持己方立场,开创了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先河。
  
  二、责任主体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判断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问题。就过错概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据以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因素,特别在如何审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从而认定其主观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很难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究竟如何,从而很难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作出专业性的鉴定和判断。法务会计人员由于熟知审计知识,可以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结果的审查,形成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并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言,经受法庭上进行的主询问与反询问,以及法官庭审中对证言的盘诘与质证,从而为法庭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三、投资损失的计算
  
  损失计算主要存在两个难题:一是损失范围、计算方法的确定;二是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分摊。我国由于规定了投资损失计算应剔除系统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便涉及到大盘指数如何选择的技术难题,是以综合指数为准,还是以行业指数为准,抑或其他?这些都是操作层面临的棘手问题。而且在实际损失法下,如何确定公允价值也是一个难点,因为在一定时间内证券的公允价值并非不变,而是会呈曲线形式变化。另外,虚假财务报告往往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企业的财务报告往往要经过上市公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诸多环节的审核。故当确定了损害赔偿金额后,还有一个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分摊问题。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在法律上以及操作上都是一个技术难题。这些问题均涉及到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等知识在内的综合判断,且牵涉多个利益方,所以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案件的损失计算活动,可以有效解决这个技术障碍。
  当事人委托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诉讼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检查相关书证,形成对案件的初步评价,并确定损失范围、考察计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当法务会计人员接受法院委托而作为专家证人时,可以根据法院的要求,对原告因虚假陈述所受损失进行独立而客观地评估,提出专家意见,为法院最终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提供依据。在确定民事责任分摊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调查结果,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按责任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然后在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清晰、无偏差的表述,并向法庭提供鉴定证据,以获得各利益方的理解和认同,最后由法官来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虚假财务报告因果关系的证明,不但是有关责任主体过错认定的要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也至关重要。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中,必须剔除由于系统风险、与证券欺诈行为无关的非系统风险。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既是证券法、民商法方面的专家,又是会计法方面的专家,在因果关系证明的事实认定中,如果中小股东让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进行解释,同时法院也让法务会计人员进行专家鉴定,则可以弥补现有司法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法庭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使涉及会计知识的诉讼得到合理的解决。

  法务会计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诉讼支持研究在我国虽然还只是起步阶段,但笔者相信,随着证监会的高度重视,随着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法务会计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诉讼支持必将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彭湘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长沙:湖南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11月.
  [2] 谢达理,彭湘华.法务会计研究评述.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5-16.
  [3] 张蕊,谢舜明.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会计研究,2004,(5):53-56.
  [4] 徐俏.法务会计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财会研究,2006,(8):40-41.
  [5] The 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CICA),Propos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s in investigative and forensic accounting,Toronto: CICA,2001.
  [6]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 The Statement on Responsibilities for Litigation Services No.1. New York: AICPA,2002.
  [7]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ICPA), Application of AICPA Professional standards in the Performance of Litigation Services, AICPA Consulting Services Special Report 93-1, New-York: AICPA,1993.
  [8] Institute of Chart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ICAA). Statement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tandards-APS11, Victoria: ICAA, 2002.
  [9] Institute of Charted Accountant. In Australia (ICAA), Forensic Accounting, Joint Guidance Notes GN2, Victoria: ICAA, 2002.
  [10] D.L. Crumbley. Forensic Accounting:Older Than You Think. Forensic Accounting. December 2001:181-202.
  [11] King,Ronald R.& Rachel Schwartz.The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A Discussion of Three Provisions.Accounting Horizons,March,11(1)1997,92-10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32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