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融资租赁款”计量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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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巴雅尔 苏翠莲
摘要 笔者通过学习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后发现: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存在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问题便难以理解。进而,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通过案例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 最低租赁收款额;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内含利率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 Ri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可是在相关的应用指南或解释的举例说明中。大多假设“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存在,即使有少数提到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但也未将其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中。那么,究竟“应收融资租赁款”该如何计量呢?这一问题困扰着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理论教学工作者。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的一点粗浅看法。希望能得到相关专家学者的指点。
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应从学习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条款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由此可以认为: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则应有: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 (2)
将关系式(2)合并同类项和移项等整理后可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3)
关系式《1)和(3)的左边是相同的,那么其右边也应相等,即: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将上式移项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 (4)
关系式(4)通常可用会计分录表示为(融资租赁资产应按账面价值结转,当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为简化起见应收融资租赁按公允价值转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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