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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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军
【摘要】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本文仅就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简要分析。
自主创新是中央提出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强企强国的一项重要决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科技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也是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无形资产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是在原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制定
的,对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区分、变化上。
对依法申请取得前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原准则规定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言之,即研究支出费用化,开发支出满足条件的资本化,不满足条件的费用化。这就要求企业正确划分两个阶段,界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满足日”,正确确定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二)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执行新准则后,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资本化,将对两类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1.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即当企业处于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困难的技术研发阶段时;2.技术研发支出占较大比重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准则的实施无疑将减少这些企业的期间费用,提高当期利润,正确评估企业的当期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研究开发给予有力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二、借款费用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
1.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变化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仅为固定资产,而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他资产,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变化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准则规定仅为专门借款,而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除了专门借款之外,也包括一般借款。如果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在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要求比中国更为苛刻,要求借款费用必须很可能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时才允许资本化。
(二)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借款费用资本化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的扩大,将对生产周期长、借款金额大的行业如造船业、先进机械制造业等产生较大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将大大降低这些企业的财务费用,提高当期利润,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的意识。
三、所得税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做法,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比较,无论是理念还是方法都有重大变化。原工作中,大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定所得税费用,也有部分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新准则要求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中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原税法规定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5年,原制度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不得确认为资产;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否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转回,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执行新准则后,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同,将对技术研发支出占较大比重的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巨大影响。这些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而新准则的实施,将使企业的本期资产增加,利润增加,提高估值,如果决策正确,将使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周期。
四、股份支付准则
(一)新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个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原会计制度和准则未对股份支付业务进行明确的规范,散见于一些相关规定,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为主;新准则首次在我国规范了企业以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统一了实务中不同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与原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规范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新准则扩大了规范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属于高管人员的职工,也包括其他职工,还包括职工以外的其他方。
2.计量标准不同
原规定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新准则按照授予的权益性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会计处理的系统性不同
原规定只是对高管层奖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新规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核算过程包括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日的处理等。
(二)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股份支付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算期权成本费用,对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业绩影响偏负面;但股份支付新准则不但规范了企业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使企业进行股份支付时有章可循,而且表明政府对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通过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企业实施股权等激励政策来吸引人才,从而确保珍贵的人力资源,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
五、政府补助准则
(一)新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个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原会计制度和准则未对政府补助进行专门规定;新准则中政府补助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其与原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计量基础的调整
原制度全部按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货币性资产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非货币性资产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以名义金额入账。
2.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原制度中政府补助未确认递延收益,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引入了递延收益的概念。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政府补助新准则的实施,不但规范了企业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使企业会计信息清晰客观。特别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将增加企业利润,改变权益结构,而且给了企业强烈的信号引导:政府将整合财政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的意识。
可以看出,部分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与部分新准则的实施,营造了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制度环境,体现了政府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扶持力度,若与相关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配套,如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科教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必将加快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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