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前提与信息质量要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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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 颖
【摘要】经济在不断发展,生态环境却在不断恶化,环保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因缺乏规范的环保法规、环保税制,专项环保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程序设置更为罕见。针对上述空白,笔者就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的前提和信息质量要求作一探讨。
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在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使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进入21世纪,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美国、瑞典等国家纷纷出台了专门纳环保税的相关政策。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开征专项环保税更是具有必然和战略意义的。
一、专项环保税会计处理目标
综观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学者们经过深入探讨提出了在中国进行环境税收改革的基本思路。然而,从税务会计的角度看,现行的环境税理论既没有着重提出专项环保税的设立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此税种进行税制设计,更没有专项环保税会计处理方面的探讨。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会计核算的整体思路,建立了初步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将现行的会计科目作了重大改变,新设了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会计科目,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要将现有的整个会计体系做如此重大的改变,难度非常大,所要经历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如何依托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在核算方法上作一定调整的基础上较完整地进行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简而言之,专项环保税会计处理目标是:在税收法规约束下,在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基础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与核算方法,对专项环保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等税务活动的全过程中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以确保环保税款正确、及时地上缴。
二、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
(一)纳税会计主体
纳税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会计主体是对会计核算空间范围的界定,会计主体拥有独立的、可供运用的资金并且独立核算以收补支,而纳税会计主体还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作为环保税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纳税主体。只有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才能独立核算其应计量和缴纳的专项环保税。应特别指出的是每一纳税主体在从事自身活动的同时,不仅要与其他主体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还可能对其他主体或社会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虽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但由于它难以通过交易价格确切反映,使得现有的会计体系对此无法确切反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使用者对特定主体环境信息的需求。因而专项环保税会计中的主体假设不仅要求纳税主体报告其自身的经济性,还应将其承担的环境责任和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外部不经济等信息包括在内。
(二)持续经营
传统会计持续经营前提假设企业将继续存在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清算解散,企业的各种资产将被正常耗用、出售。但该假设忽视了企业资源与生态人文环境资源的关系,忽视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环境资源的继承、发展与创新,容易导致企业成本外化,收益内化,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失衡。因此,在专项环保税会计中应考虑将持续经营假设进行拓展,将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指导环保税会计主体在自然资源使用不枯竭,生态资源损耗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持续不间断地发展。
(三)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是纳税期间与会计分期的合并,会计分期前提把会计主体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较短的经营期间,以便定期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与传统会计一致,专项环保税税务会计应该继续全面坚持该前提,分期确认、计量和核算环保税。从纳税期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小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联合基础
联合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用的一种会计处理基础。2006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在进行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时大多也应以此为前提,凡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税金,不论款项是否付出,都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但我国行政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处理经济业务,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在专项环保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注意因会计主体不同而作一定的调整。
(五)多元计量
传统会计核算一般采用货币计量假设,多重计量形式是对货币计量假设的拓展,指环保税会计核算除采用货币单位外,还可同时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在非货币计量形式中包括实物计量、劳动计量和混合计量等,运用货币计量可以形成一些财务指标来揭示企业环境税收会计信息,运用非货币计量会形成实物指标、劳动指标、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总的来说,专项环保税会计的计量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货币计量为主,同时兼用实物单位,甚至文字说明等多种计量属性,以全面揭示纳税会计主体的环保税信息。
三、专项环保税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多方面息息相关。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是会计人员从事税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指南。然而专项环保税会计又有其特殊性,应在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一)可以继承的信息质量要求
1.客观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与专项环保税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明晰性。企业提供的专项环保税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专项环保税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谨慎性。企业对专项环保税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相关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7.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专项环保税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应有所创新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合法性。税务会计是一门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专业会计,在进行专项环保税核算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确认应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非重要性。在传统会计中重要性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属于重要事项。但税务制度不承认重要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纳税活动、税款计算、缴纳期限准确与否不论其是否重要,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3.灵活性。专项环保税会计要求会计核算应针对不同企业及课税对象,分别确定其核算内容,在计价方法和计量单位的选择上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实物计量、劳动计量和混合计量。因为专项环保税会计在计量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也就是计量对象的属性、界限和性能的不确定性,所以其计量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可以灵活一些,做到相对准确。
4.充分披露。专项环保税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诸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善,因此在公布财务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时要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计算、缴纳专项环保税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保护或者污染、损耗情况,使会计报告外部使用者对企业一定期间内的环保税收情况有较详实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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