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销售折扣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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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 沛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现金折扣与增值税的对应关系及商业折扣略作分析,简要说明了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所依靠的只能是源源不断地取得收入,其它任何形式的现金流入对于企业来说,都只是暂时的。为了拓展收入,企业必然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活动,运用灵活的促销手段来达到目的。其中,销售折扣由于简便易行、方法灵活而被企业大量应用。对于收入,财政部曾于2000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作了统一规范。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14号即为《收入》准则。准则、制度中虽对销售折扣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提及与此相关联的增值税如何处理。而在实际业务中,销售折扣与增值税关系紧密。
一、销售折扣的含义及特点
销售折扣可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如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采用的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的“薄利多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表示为:2/10,1/20,n/30。即自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超过20天则无折扣,30天内必须还清。
两种折扣的主要区别有:第一,目的不同。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是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的一种措施。第二,发生折扣的时间不同。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而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第三,账务处理不同。商业折扣在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账务处理。对于商业折扣,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分别说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现金折扣可分别采用总价法、净价法以及混合法进行。同时,对于折扣的金额,可调整收入或财务费用。调整收入是因为现金折扣的直接表现就是收入的增加或减少,调整财务费用是因为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早日付清货款,即提早收回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而不是收入的增减,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显而易见,调整财务费用更合理)。
二、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
在明确销售折扣的含义及特点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掌握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及其与增值税的对应关系。来看下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售出产品一批,售价11000元,商业折扣为1000元,增值税1700元[(11000-1000)×17%],货已发出,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付款条件为2/10,n/30。会计核算如下:
(一)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折扣前的成交额视作销售额,“应收账款”账户按照此金额入账。客户按规定条件得到的现金折扣,视作其提前付款享有的经济优惠,在利润表中可列作财务费用或作为收入的减项(如个体户会计视作收入的减项)。以下是处理方法: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
2.上述货款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3.若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处理方法一:
借:银行存款11466
财务费用234
贷:应收账款11700
处理方法二:
借:银行存款11466
财务费用200
贷:应收账款1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红字)
(二)采用净价法
净价法是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以记作应收款项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于收到账款时入账,冲减财务费用或作为收入的增加处理。以下是处理方法之一: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466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
2、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466
贷:应收账款11466
3、若上述货款未享受到现金折扣,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款项11466
财务费用 234
(三)对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的剖析
从上例可以看出:对于商业折扣的1000元,如果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那么核算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入账,对增值税没有影响。而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方法一核算时客户少付的234元折扣全部作为本期的财务费用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元,方法二核算时将234元折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销售收入10000元的2%即200元冲减财务费用,第二部分增值税1700元的2%即34元,用红字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66元。而采用净价法核算时,是在应收款项的总额上进行2%的折扣的,同时,对于“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进行2%的折扣。与总价法二相同的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少了34元(1700-1666)。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这种方法对于自身更为有利,但这样处理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呢?从财务角度来讲,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这需从折扣的含义入手。现金折扣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是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一种措施。增值税因收入的实现而发生,现金折扣已与收入无关。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不应该对应交纳的增值税产生影响,所以上述总价法之二与净价法之一处理欠妥。正确处理应为总价法之一。当然,纳税人在采用净价法之一处理时,如果对方没有享受到折扣,对于多付的款项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 11466
财务费用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这样处理更符合增值税条例中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时又不影响税收。
综合以上分析,在采用净价法处理时,可在应收款项的总额上进行2%的折扣,而对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予折扣,仍为1700元。折扣的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净价法处理方法之二如下: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4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6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
2.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466
贷:应收账款11466
3.若上述货款未享受到现金折扣,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11466
财务费用234
这样做,既简单明了,又不影响增值税的足额缴纳。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的核算采用总价法,折扣的金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否发生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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