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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伟毅 马学国

  【摘要】笔者结合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积金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运用新《公司法》对公积金进行正确会计核算。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对公积金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
  
  一、取消法定公益金强制性规定
  
  新《公司法》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与原《公司法》177条“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相比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公司法》第180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216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方面,这一规定不符合公司治理,与国际通行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相悖,难与国际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因为公益金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现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再提取法定公益金已经无实际意义。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时。会计核算为,“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公积金时,会计核算为,“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关于公益金结余的处理。根据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对2005年12月31目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二、规范公积金用途
  
  新《公司法》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原《公司法》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两者的差异:一是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有准资本金之称.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金,故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二是资本公积金并不是都可以转增资本金,《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举例:某公司2006年初“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借方30万元(其中1999年未弥补亏损10万元,2004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17万元。假定2006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假定除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问如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解:
  (1)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30-20-10=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33
  贷:所得税
  33
  (3)净利润=130-33=97(万元)
  (4)由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17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因此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97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剩余净利润67万元,再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积金=(97-30)×10%=6 7(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7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7
  上例中,若某公司2006年初“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3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提取法定公积金=97×10%=917(万元);当公司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其他转入”科目。
  
  三、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限额
  
  新《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原《公司法》1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两者的差异:对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限额进一步规范,基数由“注册资本”改变为“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一)可用作转增资本的法定公积金数额计算
  例如:某公司某年某月某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期末法定公积金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拟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金,问最多可以动用多少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1.按原《公司法》计算
  设最多可动用的法定公积金为x
  根据原《公司法》179条的规定,则:(500-x)/(1000+x)/>25%
  解得X≤200
  2按新《公司法》计算
  设最多可动用的法定公积金为Y
  根据新《公司法》169条的规定,则:(500-Y)/1000I>25%
  解得Y≤250
  两者相比,Y>×,可见按新《公司法》计算可以动用的法定公积金数额大于按原《公司法》计算的数额,且新《公司法》的表述相对明确。计算也简单.更便于操作。
  (二)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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