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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打破无限责任一刀切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唐烈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依照该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上述条件下,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在对待合伙企业的对外负债责任承担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即均为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的合伙在学理上称为普通合伙,合伙人也称为普通合伙人。与之相对应的,我们注意到前不久有关部门已经把《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提上了议程,并且修订草案中特别提到了“有限合伙”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有限合伙”呢?
  所谓有限合伙,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种合伙企业,其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该类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有几个优点,一是合伙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二是由于允许在投资上具有保守性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避开一定的投资风险。第三,可以为暂时缺乏资金实力但是有市场开拓能力、具有冒险精神的人员及时地找到风险资金,达到资金与其他市场要素的最佳结合,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常,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在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除了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议的方式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进行约定并通过协议条款进行约束。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有个人无限责任的捆绑来约束普通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创造最大利益,从而为有限合伙人谋取利润。但因为基于有限责任平台的保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的权利有限,相对而言,普通合伙人在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信息、资源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也较容易产生普通合伙人侵犯有限合伙人权益的现象。所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在选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对普通合伙人既往的信誉、资信、人品、技能等方面进行充分慎重的调查和评估再作出决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投资风险。
  (作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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