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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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 璿
2006年1月1日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之称的温州成立,温州小伙子王毅诚成功注册了中国首家一人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只有一个人,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至此,新《公司法》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至少有两人的限定后,我国首家一人公司成立了。那么,笔者就一人公司的有关问题,在这里作一浅论。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如下划分:
(一)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是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
(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挂名股东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的受托人。
二、一人公司的发展
(一)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的判例是一人公司出现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案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
萨洛姆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为萨洛姆及妻子和五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洛姆把他拥有的一家鞋店作价38 782英镑卖给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 782英镑,另10 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姆的欠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姆10 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份的价款。公司实际上发行了20 007股,萨洛姆自己持有20 001股,另六股由其家属各持一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必须七位发起人的规定。公司成立一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只有6 000英镑可以用来清偿债务,这样若萨洛姆的10 000英镑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洛姆与该公司实质上为一个人,因此,公司不可能欠萨洛姆10 000英镑债券,公司的财产应用于清偿欠萨洛姆以外的债权人的债券。初级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洛姆的代理人,故萨洛姆应赔偿损失,但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上议院认为,该公司一经注册,就拥有了独立的法人,萨洛姆有权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得到偿付。萨洛姆终于取得了公司仅能付出的6 000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这个案例在客观上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英国的合法性,只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设立公司,该公司即取得法人人格,不管公司的控股权在实质上是一个还是少数股东占有,因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不可避免。这个判例说明投资者采用了挂名股东的方式规避法律,其实,公司的挂名股东只是纯属虚名而已,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完全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控制。自萨案开始,一人公司法人由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上述案例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
(二)在我国,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是由来已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赴京执行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50万元借款案。该案执行依据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川高法经二终字第71号,该判决书明确写到,刘晓庆公司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晓庆一人投入,但刘晓庆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且四川刘晓庆公司自1995年起即未进行工商年检,已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刘晓庆的委托人将刘晓庆在北京亚运村内被查封的4套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正式交到法官手中,用以抵债。
可见,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为原生型自然人一人公司,因为在该公司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晓庆一人投资。估计该公司是在我国《公司法》施行之日前即1994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因此不受《公司法》调整,而应受《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范。按该条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也要二人以上,但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在仅由一人投资的情况下,却获得了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按照前述各国的惯例,一旦登记注册,即使登记前有瑕疵,登记后公司的法人仍然要予以承认,不能说它不具备公司成立要件就不是公司。而四川省高院的判决虽没有直接点明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是一人公司,没按一人公司的法理进行处理,但是该法院根据当时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认定其为私营企业,并且认定刘晓庆对该公司并未投资,遂依照法复【199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判令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这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上承认的一人公司雏形之一。
三、我国成立一人公司的思考
应该说,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法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法律概念,一味强调公司社团性而否认给予一人公司法人资格。事实上,任何类型的公司首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对其的需要而产生,法律就是在对各种类型公司进行不断调整中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一人公司的发展也不例外。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潮流,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增添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供投资人选择,使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成立有法可依,填补了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空白。
(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解决了公司股权归一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之间或向外转让股权,出现股权归一时,其转让是有效的,也就是股权归一后,其注册登记便有了法律依据。
(三)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既有利于非公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引起的大量法律纠纷。
(四)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将对我国加入WTO后大规模企业集团最佳投资方式的选择和跨国公司的建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并对其加以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这样会更有利于鼓励投资、发展与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上的立法需要,新公司法用了七个条文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但是,纵观新《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特别是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可能还多少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
投资者吕兴才在领取一人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个月以后坦陈,在有其操作便利的同时,由于公司的管理和操作确实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大一样,自己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另外,在与人合作时,别人一听是“一人公司”,都知道注册资金是10万元,底气也不足。而吕兴才也有朋友对他说,办“一人公司”挺麻烦,不但每年年终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还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但操作麻烦,而且还增加了经营成本。
诸如事实上的存在,以及存续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等因素要求一人公司应该合法化,但是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注册资本上,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在财务制度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强制性规范在有效遏止一人公司违规行为的同时,严厉的控制措施以及高昂的设立和经营成本可能会使股东通过寻求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避开这些严格的限制。对于传统意义上一人公司的存在,从目前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来看并不能避免,只要再找一个其他人来成为挂名股东即可成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再受设立一人公司这么严格的规制;对于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而言,虽然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作出什么具体的规定,但是只要是一人公司,就要遵守这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于股权转让出现股权归一的时候,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股权归一后的公司不符合新《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那么公司登记机关是不会作出变更登记的。在此情形下,如果股东不进行变通,则股权归一后的公司面临着被清算的危险,这无疑也促使了股东通过寻求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来规避一人公司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所以,我们不难看出,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能在解决一人公司的实质问题上带来多大的帮助,在某种意义上反而促使了一人公司的大量设立。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一人公司的规避问题,只有从立法上确认无论形式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都要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统一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才有可能会解决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
综上所述,一人公司正是集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于一身的新型公司形态,有限责任的优惠和单一股东性是投资者创立一人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追求。虽然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这已经在立法上有很大的突破了,对于解决一人公司的纠纷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相信随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形式一人公司和实质一人公司和二为一,使真正的一人公司能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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