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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计单位EPC项目会计核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海荣

  EPC是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也称为交钥匙工程。EPC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形式,是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单位完成。对于总包单位,也可将某阶段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公司完成,总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在我国,设计单位是从2O世纪8O年代初开展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目前有500多家设计单位领取了甲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2000余家设计单位领取了乙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过20余年的发展,EPC模式已逐步被接受和认可,并在多个工程中得到应用。通过EPC项目,一方面,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和发挥,设计方案优化成了一种自觉行为,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对工程全局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使得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交付等各个环节得到了很好的衔接。同时,设计单位本身也得到了全面的锻炼,业务能力显著提高,也取得了更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业主也逐步认识到,工程总承包是一种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减少了业主庞大的建设管理机构,提高了效率,转嫁了投资风险,是一项双赢的工程建设方法。
  但是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未对EPC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设计单位对EPC项目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困难。目前大多数设计单位,无施工能力,不能进行施工工作,多数将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那么在会计核算方面,就存在是将总包减分包的差额作为设计单位的收入,还是应当将总承包结算额作为设计单位的收入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方法都有设计单位采用。还有的设计单位,每一个EPC项目,就独立建立一个账套体系进行核算,但这种做法给年终财务并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会为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EPC项目具有建造合同的特质,在会计核算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来进行核算。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可以设置“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等科目。当实际发生材料费、人工费等合同成本时,在成本发生的当期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在收入确认方面,如果EPC项目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设计单位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合同的收入与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EPC项目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当EPC项目成本能够收回时,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予以确认,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当EPC项目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但不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工程施工”的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若为正数,则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下,为已完工尚未结算项目的成本,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若为负数,则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下,作为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款。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相对冲,将科目余额结平。
  对于设计单位将EPC项目的施工或采购等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况,应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对设计单位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设计单位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设计单位可以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有关明细科目,用于核算需对外支付的分包费用。该分包费用由设计单位和分包方根据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与计量。这样不仅可以全面地反映设计单位的收入与成本,更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虽然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存在差异,但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设计单位的财务人员不能为了工作的简便,简单地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计税收入来确定会计收入,这种做法虽然与税法的规定相符,但却不能全面反映EPC项目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种做法更会为年度的审计工作带来风险。
  在EPC合同中,设计单位一般要负责设备的采购,而且设备价款占EPC项目总价款的比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设备价款是应该包括在工程总价款中,交营业税的。设计单位应该争取向税务局申请到增值税一般人的资格,在EPC合同的条款中,应该单独列示设备的价款。在设备采购的业务处理中,设备部分可以交纳增值税,同时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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