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施工企业材料成本核算浅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国强 刘剑

  材料不仅是企业运营的起点,更是企业最基本的成本中心。在当前企业中,尤其是制造业和施工业中,企业对材料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耗用量持续不均、价格各异。繁琐的成本核算一直是企业的通病,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计划成本核算的出现,成本核算的及时性有所改观,核算的复杂性、准确性仍未得到实质性改进。本文拟以施工企业为例,针对材料成本核算通病,探讨如何在繁琐的成本账务处理中,化繁为简,追求材料成本在整个会计期间的真实性,及时性。
  
  由建造合同引入材料成本核算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有其最本质的特征,合同收入基本确定。成本加成合同是我国当前建造施工业中,主流的合同签订形式。项目招标前,公司预算部门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等,对项目工程量进行计算,加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项目招标金额。工程核算一般采用当地政府部门编制的定额标准进行定额套算。因而成本的确定并不是主观的,而是有据可依的。根据相对固定的成本确定合同收入,因而在成本加成合同中,其收入实质上也是确定的。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利润的创造主要依托项目对成本的控制。因而,材料成本的控制在施工企业尤显重要。核算是成本控制的前提,核算的准确、及时,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材料成本的超支或节约将决定下步成本控制的重心;同样材料成本的超支或节约,为追溯以往业绩提供重要支撑。
  施工企业中,材料的需求量大、采购品种多、采购次数频繁、采购数量不均、采购期限不固定等极大的挑战财务人员的成本核算能力。繁杂的核算程序严重影响成本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进而难以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计划成本的出现,无疑是会计成本核算的一次革新。期间对材料的收发进存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期末根据本期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对本期收发材料进行调整,将计划成本调整到实际成本,以还原材料成本的真实性,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期间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月末一次性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原则。缺点表现在:企业材料呈现品种多元化、耗用量持续但不均、价格各异的趋势下,材料成本差异率的核算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材料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对一般财务人员也是一种挑战;月末或会计期末对材料成本进行调整,会计期间成本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施工企业材料成本核算具体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材料市场趋待规范,尤其是材料市场发票的控制方面。市场的大环境,严重影响企业的成本核算控制。票据传递不及时是施工企业材料市场的一大通病,会计需据实核算成本,为决策层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单不与料随行的情况下,如何对材料进行核算,确保成本核算真实及时,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依会计规范,针对料到单未到的情况,月末先进行暂估入账,确保库存存货或成本的真实性;次月初,再对暂估入账的材料进行红字冲回;等发票到齐,方登记入账,切实维护会计做账需有据可依的原则。月末,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月初,借记“材料采购(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红字)”。
  上述做法,对施工企业而言,很是繁杂,且对材料成本控制极不易。可由材料部门与工程部门共同对材料进行点收,确保材料的质和量。材料部门和工程部门共同对到料情况进行预点时,与该材料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所有权风险实质上已发生转移。材料人员进行点收签字,表明发货单位的发货数量无误;工程人员进行点收签字,表明该材料规格质量合格。此时,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再者,材料成本差异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计划单价和实际单价的差额形成的,此种差异可通过签订相关合同来消除,合同的签订实质上是对成本的控制和风险的转移。目前,中铁五局建筑公司清水路苑项目所有大宗材料均已签订合同,零星材料的采购也趋于规范中。此时,入账金额确定,因而无需暂估,月初也不存在冲回问题。收到材料点收入库时,借记“原材料”,贷记“材料采购”,材料点收时,存在发票已到和发票未到两种情况。而会计依单据做账,结转计入应付账款的都是票随料到。结转材料款时,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付账款”。此时不难发现材料采购存在贷方差额,而造成此种差额的原因正是由于存在票不随料到的情况。而此时,与材料相关的经济利益与所有权风险均已转移,需将材料计入企业资产。此时,只需对应付账款进行简单备注即可。结转材料款,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付账款――XX公司发票未到”,做此备注,既便于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也强化了企业的发票等单据的管理,遵守了会计相关规范。是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的相关账务处理。
  
  施工企业材料成本核算适应性分析
  购销货物涉及增值税纳税处理,会计准则也只要求对料到单未到的材料价款暂估入账,月初冲回,单据到时方入账,也有基于税法处理的考虑。因此,此方法有其适用的局限性。然针对施工企业而言,这一问题却迎刃而解,建筑施工企业属营业税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处理。同样,增值税法规定:对发生应税业务较小的,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计成本,不涉及增值税进项处理。再者,施工企业多是将产品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不存进项抵扣问题。
  (本栏目编辑 余俊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954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