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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若干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丹丹

  财政部于2010年4月13日发布《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15号),通知就财政部拟在总结《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经验,对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向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等相关方面调研,征求修订意见。本文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信息需求、协调问题等有关内容,谈几点关于我国制定小企业准则的想法。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的概念 我国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之区别,有的还把小型企业区分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何谓小企业呢?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中国小企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规模小,投资少,投资与见效的周期相对较短,同样投资使用劳动力更多;二是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以新取胜的内在动力和保持市场活力的能力;三是小企业环境适应能力强,对资源获取的要求不高,能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环境条件中;四是在获取资本、信息、技术等服务方面处于劣势,管理水平较低,死亡率较高。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如何界定小企业成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那应该选择何种标准呢?目前财会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所界定的标准。定性上来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企业信息不存在外界的公众需求。定性的标准只能提供一个参考的依据,在实际运用时,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定量上来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工业类中小企业指职工人数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 万元以下;建筑业类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 万元以下;批发和零售业类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类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业类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8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下。
  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需求
  (一)小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征求意见稿把小企业应提供的会计报表规定为简要的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现金流量表和留存利润表。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分析。我国小企业数量众多,且多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与公众利益关系不密切,因而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主要是满足纳税的需要。对税务机关而言,企业提供的资料中,纳税申报表是主要的报表,而企业财务报表是辅助报表。据有关调查表明,税务机关对小企业纳税采取了一套特殊的管理方法,所以税务机关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简化不但不会造成税款流失,而且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可见,提供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能够满足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至于是否需要提供现金流量表,英国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是非强制性的,并且也不形成标准实务的一部分,但鼓励小型报告主体自愿披露这一信息。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现金流量表编制比较复杂,硬性要求小企业编制该表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参照英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小企业会计水平普遍较低这一现实,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强制规定小企业编制此表,而改为由各小企业根据管理上是否需要自行作出决定。
  此外,小企业由于业务规范与业务素质各不相同,社会影响范围较小,其报表附注内容可较为简略。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需要借债的小企业来说,由于其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者的责任连为一体。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只是债权人要了解的一部分,其投资人的偿债能力对于债权人来讲也很重要,这一信息应以旁注方式予以揭示。
  (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需求 一是税务机关。小企业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与缴纳各种税款。税务部门历来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主要关心的是小企业的账簿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能够提供有关的纳税信息,是否按税法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通过会计报表进行税收收入监控。二是以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主的债权人。银行贷款是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小企业的又一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但由于小企业本身就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贷款决策时是慎之又慎,贷款满足率较低,小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很大部分是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或有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银行在做小企业业务时,主要还是关注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即法人的素质。在财务上,它更关注的是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因为现金流是还款的保障。对财务报表体系而言,应把现金流量表拿进来。目前对银行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提供的报表是否真实,能否客观地反映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对小企业来讲,满足银行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要求可能也不很现实,银行通常都是核对小企业的银行对账单。担保机构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上,同样地主要侧重于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方面。
  三是工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时又作为一个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它承担着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加强消费纠纷调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监管执法中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对小企业来讲,工商部门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要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等等。这些作为工商部门的职责,它需要在很好的掌握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这样一个基础上来完成。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一)统一性原则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本人认为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二)独立性原则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反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同时也反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的观点,主张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则保持一致。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税收的征管,从而引发向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规范的做法,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合理的协调方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减少税源流失。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一)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小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数量 做到满足需要,少而精,简而不乱。《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也不例外,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一个适用于小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二)相同类型的具体会计准则合并成一个简单的小企业具体会计准则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等会计准则,可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成一个会计准则。《会计准则(2006)》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具体会计准则的例子很多,像会计报表类准则、收入准则等。
  (三)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 特殊行业的特定会计准则仍然要求这些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2006)》,无需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深化会计改革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是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和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实施对于中国的企业、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越发展,制度越重要。
  
  参考文献:
  [1]崔金勋、史安娜:《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架构》,《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刘永泽、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11期。
  (编辑 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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