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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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龙 时军
一、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用风险转移,创新与优化经济资源配置 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它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能够让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资源实现更有效、更优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有融资人的整体信用级别,原来可能因为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通过的融资人也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从而使其融资渠道得到拓宽。
(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重组分配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提升作用体现在它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由于证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资产证券化重新组合分配现金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产品品种,为各种类型投资者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造新投资组合提供和巨大空间。同时,对特定领域资产的证券化,其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原本不可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的可能性。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一)传统会计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风险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其缺点也被不断地暴露出来。首先,它与“资产”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最后,“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义模糊,难以定量,增加了实际操作者的主观性,是会计人员难以确认交易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现代会计确认方法 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和成分析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即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对于如何判断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转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标准。金融分析法规定若出现以下形式即可作销售处理: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两种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确认交易产生的新增资产负债,将其列示于报表中。该方法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本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存在缺陷,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后续涉入法。该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一,后续涉入法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的一致,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且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后续涉入法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只需考查其有无,无需计算具体数据,业务容易定性。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第三,后续涉入法在会计处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使会计确认的处理比较折中,带来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实质。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关计量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剩余利益”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列示,而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直接相关的新增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转让方在交易中某项资产或负债控制权未改变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以转让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两者之间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已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现金和一些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依据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新增的资产或负债可看作是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
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虽然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运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阶段,如果单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其他业务仍沿用历史成本属性,那么,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则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处理,则又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本质,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关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如何与其他业务处理相衔接,是我国广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 后续涉入法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后续涉入法下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此,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相关损益计算可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损益计算的关键是正确估计有关后续涉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金融机构因保留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继续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或按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程度而继续确认某项资产的情况做如下披露:资产的性质;该金融机构仍保留的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金融资产整体时);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总额、继续确认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时)。如果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还应作如下披露: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金额及其性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及其详细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升信用等级方法的详细说明等。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发布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该准则在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和发生在以前报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应单独披露以下信息:第一,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第二,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
资产证券化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创新工具,但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仍不完善。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呈现出实质性进展的趋向,与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会计等制度也在不断地制定以保障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所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涉及到相关法律、会计、税收等制度的广泛性。鉴于我国目前进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是围绕国际会计准则为核心,所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模式,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一种方式,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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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王艳龙系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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