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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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腾 刘键
摘要: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绩效。本文分别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高管层治理、监事会治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治理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低下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结构 有效性
自2006年的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推进公司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构建起了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着眼于解决公司治理问题,通过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和综合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杨达远,2007)。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归根到底就是要解决好委托人的责任到位和激励约束有效、代理人的责任到位和激励约束有效问题。而委托人责任到位是代理人责任到位的前提。对商业银行来讲,就是要解决好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责任到位问题,以及对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激励约束问题。设计合理,运转有序,效率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减少代理成本的关键。
一、股东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公司由于在股权结构上表现出其特殊性,因此,在股东治理上出现以下情形:(1)一股独大的情况。一方面表现为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融资、分红、大股东贷款、内部资产转让时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大股东责权利不对等影响公司治理效果的问题,如财政部与中央汇金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分别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最大股权,但因国家尚未建立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官本位”的管理方式在股改后的上述银行仍旧存在,出资人尚未进入与银行业绩共进退的境地,上述出资人尚不具备充分的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在西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根源大多在于高管层掌握了银行的控制权,而并不在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作的干预。200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其中的上市公司五类重大事项的分类表决办法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措施。也有学者提出质疑:一是分类表决制度有违股权平等的立法精神,担心在国外引来官司;二是流通股东的权益同上市公司利益有时候会存在差异,流通股东更注重短期利益,较少考虑银行的长远发展,“规定”对流通股东利益的过分保护有时以牺牲上市公司利益为代价。尽管此规定存在缺陷,但作为在全流通实施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该规定对约束强势大股东肆意侵犯弱势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出资人责任没有到位。商业银行如果缺乏人格化的出资人,并且出资人的利益与代理人的利益不挂钩,那么出资人也就不可能对代理人制定出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措施,代理人也不用担心因经营失败而受到责罚。多年来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负责任的出资人约束的情况下,“公有制”的银行产权就如同“空有制”,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大行权力之时,没有谁为此而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从制度上确保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准确定位问题。
(二)建立科学的代理人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决策机关,扮演的是公司财产的“看护人”角色,董事会的能力和尽职程度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切身利益,结构合理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面临的最重要及最艰巨的任务。(1)选择代理人。选择有能力的董事会来充当公司财产的“看护人”,这是股东利益能否真正得到体现的关键。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来自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这些董事虽然名义上由上述单位派出,但外界并不知晓选择董事的标准和程序,难免让人将董事看作是组织部门安排人员的一个渠道。由监管部门制定董事的任职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最后由股东代表、监管部门、治理专家、行业专家、独立董事协会等组成考核小组确定董事的最终人选,这是选择代理人的可行之策。(2)激励与约束代理人。在激励代理人方面,股东除了以现期收入和期权收入对董事进行激励外,合理的、市场化的董事评价办法和淘汰机制也对董事构成了激励。为董事购买责任险,补偿董事为其诉讼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在投保责任范围内解除董事参与决策的后顾之忧,保证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事项时竭尽全力,这些都是激励代理人的有效措施。同样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也是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激励。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不能影响其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对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要予以细化,既保证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又要避免董事会陷入银行的日常具体经营事务之中。在约束代理人方面,可从收入与惩戒机制入手,由股东大会定期对董事及董事会的绩效与贡献开展评价,对董事实行“问责制”和任期制。行业监管部门应对具有不良记载的董事备案在查,作为影响其未来职业发展的参考指标。
二、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履行受托职责是董事会有效治理的基本内容董事履行受托责任,具体通过履行诚信与监管责任来承载。(1)诚信责任。董事履行的诚信责任要求董事不应该利用自己在商业银行中的职位谋求个人私利或者获取其它好处,要求银行的所有交易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对利益相关方来说是公平的。(2)监管责任。监管责任要求董事全心全意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董事会。如蒙特利尔银行的董事行为手册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75%的董事将被解职。这一责任还要求董事敏锐地获取公司管理信息、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质询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董事会开展工作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其下属专门委员会进行。
(二)建立科学的代理人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董事会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对代理人的选择和对决策程序的设计、激励与约束。(1)选择代理人。随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完善,对高管层的选择可以通过猎头公司来完成。张维迎(2003)认为,按照代理理论,应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利,选择高管层的权利一定要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如果董事会失去选择高管层的权力,那么对高管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就无从谈起。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高管层的任免权在中组部而不是在中央汇金公司,随着三行股东大会的建立,这种局面需要得到改变。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银行家与由政府任命的银行家的根本区别在于工作业绩目标不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银行家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政府任命的银行家则是以国家经济增长为目标,两个目标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中组部任命的高管层并没有真正的决策权。(2)激励与约束代理人。为了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保持基本一致,董事会应对高管层的收入结构应作出科学的设计,在货币收入和控制权收入之间、现期收入和期权收入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引入合理的、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办法和淘汰机制也是对高管层构成的激励。对高管层的职务消费要加以规范,防止其将职务消费行为变成损害股东利益的自我激励行为。在约束代理人方面,仍需从收入与惩戒机制入手,定期对高管层的贡献与绩效进行审查。据国际著名猎头公司Korn/Ferry的调查,早在1995年就有67%的美国公司建立了对首席执行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正式程序。行业监管部门需对违规与绩效差的高管人员备案在查,作为影响其未来职业生涯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履行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董事会的构成等三个方面。Jensen(1993)认为,CEO不应兼任董事长,因为CEO可能不能将自己的私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分开;董事长的职能是主持董事会,并对CEO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董事长兼任CEO很可能会出现凌驾于董事会和公司之上的权利,降低治理结构的控制有效性(陈德胜、周平盛,2007)。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常常被看作是公平力量的代表,商业银行的相关方对独立董事都寄予较高的期待,使其在商业银行的配股、增发、分红、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方面寄予较多的关注。基于我国的现实,对独立董事寄予过高的期望也并不现实。一是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做法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常常惟大股东马首是瞻,并不“独立”发表意见。《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层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二是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日益扩大的公司规模致使独立董事的责任与风险日益加大。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采取的独立董事兼职的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经有56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不尽职等原因受到处罚,如郑百文事件后,其独立董事就因为没有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此受罚事件对独立董事震动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全国近百名独立董事辞职。如何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并使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1)独立董事的任命需独立于大股东和高管层。可由独立董事协会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推荐的独立董事向协会负责,并在协会领取薪酬,每年由协会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并对表现优异的独立董事予以表彰。(2)培养职业化的独立董事。改变现行将独立董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将独立董事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培养职业化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协会牵头对候选独立董事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建立事后问责制。如英国董事协会正在引入特许董事资格,建立董事准入机制,将来担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具备董事资格所要求的能力。这种做法有利于独立董事集中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有利于独立董事的专业化,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独立董事的业绩评价体系等。董事会的构成也影响到其独立性,各位董事代表着相关方的不同利益。当然,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美最大1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平均达到3:1。2000年道琼斯30家样本公司和标准普尔500样本公司中,内部董事的平均比例仅为17%。有学者提出判断董事独立性的标准有:董事会中不超过两个内部董事;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没有内部董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领取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费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董事资格相互无交叉(窦洪权,2005)。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这是由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决定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同时肩负的代理人和委托人角色容易使董事会在履行职务时发生角色错位,从而使股东和管理层两方面的利益都可能受到侵犯,一方面在“股东――董事会”层面,如果董事会不能成为股东合格的代理人,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股东利益,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也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董事会――高管层”层面,如果董事会履行委托人角色时不称职,可能出现董事会越权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情况,所以董事会的独立性非常重要。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运作机制进行很好地设计。
三、高管层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建立高管层与董事会的信息沟通机制 高管层作为代理人,应向委托人董事会及时披露信息和定期报告工作,各种报告的详细程度及报告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董事需要获取信息来使自己对银行的整体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机遇、战略执行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董事除了关注本行重大经营活动、资本充足率的变化、盈利水平的变化、资产质量的变化外,还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关注经营活动的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关注本行的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关注本行可能的声誉风险等。作为经济人,高管层本身存在着自利动机。在与董事会进行信息沟通时,其会作选择性披露。保证董事会及时全面了解经营信息能够对高管层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牵制作用。
(二)建立对高管层的激励机制 代理理论认为,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尽管99%的上市公司高管层认为有必要建立激励机制,但实际建立了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只有45家,占当时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26%,而这45家上市公司中只有个别公司建立了相应的约束机制。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机制较差,约束机制更差。调查同时显示,88.63%的公司把没有实施恰当的激励机制归因于“政策不明朗”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建立对高管层的约束机制由于高管层存在自利动机、拥有内部信息优势和对公司资源的调配权,董事会对高管层以下行为的有效约束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治理的重要环节。(1)业绩与报酬的匹配问题。Corporate Library(2004)在对1400多名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连续担任CEO的被调查者的薪酬增幅进行调查时发现,支付给这些CEO的年度奖金缺乏披露,且与银行的业绩关联度很小。还发现位列标准普尔500指数的372家大企业的CEO年度薪酬增幅高达22%,其余1059家企业的CEO年度薪酬增幅达到13%。2003年在英国最大的350家公司中,有2/3的公司没有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授予奖金所附加的全部相关业绩条件(窦洪权,2005)。这些报告都反映了同一问题,即投资者对企业CEO的作为缺乏有效的监控,这些CEO在过去3年内从未,恐怕未来也决不会感到要制约其收入的社会压力。(2)不对称信息的利用问题。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实,受贿罪只是王雪冰被撤职的诸多原因之一。用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话说,王雪冰案件涉及“一个欺骗性的信用证问题,一桩欺骗性贷款,未经授权的授信以及刻意隐瞒和其他可疑的行为”。另据美国最具权威的信贷评级机构Weiss公司对7000多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有1/3的美国公司可能存在篡改盈利报告的情况。由于习惯、情感、知识结构和个人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成功的管理者还容易迷信曾经成功的管理模式,产生傲慢偏见,或依赖于已经习惯的行为模式,从而使得管理模式跟不上环境的变化。从管理活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衰亡都是拖垮的。在漫长的下坡路上,发生变化的往往并不是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是主管总裁认知模型的刚性化所造成的决策失误。福特总裁亨利・福特和康柏总裁诺德・凯宁都是自身企业的大股东,搞好企业是其根本利益所在,激励机制是到位的。其之所以坚持错误拒绝改革,并导致企业由盛到衰,并不是利益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因为总裁认知模式、决策偏好和环境要求发生错位,以及总裁管理能力趋势性变化的内在规律导致了决策失误。
四、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加强监事会的独立监督权 监事会是双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介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从形式上看,类似于德日模式下的公司治理双层结构,但又不具有德国银行中监事会的决策权。从我国公司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内容看,又类似于英美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按照现有的规定,监事的权力又同独立董事的权力存在交叉,如监事和独立董事都具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监事和独立董事两者都定位为公司内部的监督者,二者之间可能发生角色的重复和冲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提名、任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决定其薪酬方面拥有重要的发言权,而监事会尽管被赋予了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尽职情况的监督权和向监管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的权力,却缺乏实际的执行权力。史美伦(2001)认为,由于监事会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不明确,这种监督制度并不有效。在许多情况下,监事会复制了董事会的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的存在只是给人以上市公司中存在某种相互制约的假象。
(二)发挥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补充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参与了银行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具有事前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相结合的特点。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关注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事会的监督以银行财务为核心,具有事后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同独立董事相比,时间上的保证是监事会的一大优势。独立董事在时间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证,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具体监督及其效果评价无法做到及时和准确到位。监事会作为一种银行专职的常设监督机构,在银行重大决策一经制定后,便可开始日常的跟踪监控,这种日常的监督能够大大提高问题的发现几率,从而保障决策执行水准与效率,并尽可能地降低纠偏成本。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是对独立董事制度所具有的事前监督、决策过程监控以外不可多得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决策层和管理层作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窦洪权:《银行公司治理分析》,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3]陈德胜、周平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分析与评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4]潘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一个基于银行业特征的理论分析》,《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
(编辑 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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