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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鄢志娟

  摘要:盈余管理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影响日益彰显,使其成为目前会计领域研究的焦点。本文借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发的契机,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入手,指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限制,并提出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盈余管理新手段和识别方法,以期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有所启示。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动机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盈余管理通常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而通过使用会计手段,或采取实际行动使企业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控性行为(Schipper,1989)。这些行为既包含合法的操控性行为,如企业管理层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选择会计方法、进行职业判断而导致的账面盈余的变动;企业依法重组其经营活动或交易以达到即期或持续影响企业账面盈余的行为等,也包括非法的或欺诈性的操纵行为,如有意识地“过度”或“不当”使用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来影响账面盈余;有意编造、虚构交易来调整账面盈余的行为等。随着盈余管理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研究人员开始集中讨论资本市场上的盈余管理动机,即上市公司迫于资本市场的IPO动机、配股动机、防亏、扭亏和保牌动机,利用会计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
  
  (一)IPO动机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经营业绩。“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这样企业为取得上市资格,而本身达不到要求时,往往就会通过盈余管理对财务报表进行包装。Aharony,Lee和Wong(2000)对我国1992-1995年间初次发行B股和H股的83家国有企业的上市财务包装(Financial packaging)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发现IPO企业平均的资产利润率在发行新股的前2年开始上升,在发行新股所在年份达到顶峰,在随后3年则呈现下降形态。上市后业绩下降最为明显的是发行B股的非保护性行业的公司,其次是发行B股的保护性行业和发行H股的非保护性行业的公司,发行H股的保护性行业的公司上市后业绩下降则不明显,因此得出结论,公司上市过程中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机会的大小与其上市地点和所处行业有关。由于管理人员几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其盈余管理的动机是间接的,如增加所在公司的知名度等。在盈余手段的使用上,主要运用资产剥离(Carve-out)和应计项目特别是应收账款的管理。林舒、魏明海(2000)年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整个考察期内,样本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IPO前两年或前一年处于最高水平,在IPO当年显著下降。这种下降主要是公司在IPO前后运用盈余管理手段大幅“美化”报告收益的结果。
  
  (二)配股动机 我国“壳”资源非常稀缺,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来讲有着重要意义,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再融资需求。然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有最低条件的规定。如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1996年改为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不低于10%,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不低于9%;1999年又改为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不低于10%,并且每年不低于6%;2001年又规定了新的配股条件,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大量的研究和实证表明,为达到再融资的标准,上市公司会实施盈余管理。Haw,Daqing和Woody从证券监管的角度对1994~1997年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配股政策及摘牌制度中规定的ROE参数的一致性,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成功地运用包括线下项目在内的交易事项和管理应计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以获得配股资格或避免停牌或摘牌的风险。蒋义宏(1998)、梁娟(1999)、陈小悦、肖星、过小燕(2000)、肖虹(2001)、杜滨、李若山(2002)等从不同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均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为达到配股资格利用准备项目、应计项目、关联方交易、债务重组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三)防亏、扭亏和保牌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并允许其申请一年的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仍无法扭亏为盈,将被终止上市。在我国,由于“壳”资源的极度稀缺且上市相当不易,若上市公司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对其而言则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浪费,公司及其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因此,管理者就会通过盈余管理以尽可能避免亏损或连续3年亏损,来避免被退市或停牌。陆建桥(1999)、于海燕、李增泉(2001)、蒋义宏(2002)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都证明了上述问题,上市公司惯用的手段包括应计利润项目的调整、坏账的计提、经常性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调节盈余。
  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出于以上动机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报告盈余。为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及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上市公司很多惯用的盈余管理手段会受到扼制,那么新准则下上市公司又会有哪些可行的盈余管理手段,我们又该如何识别,本文将对此作出探讨。
  
  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限制
  
  (一)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有所降低 随着新准则的颁发,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有所降低。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原本可在备抵法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及账龄分析法中自由选择,新准则中只允许采用账龄分析法;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应付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原本可选择使用直线法及实际利率法核算,目前仅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新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后进先出法,上市公司只能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法中选择等。显然,新准则通过降低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减少了上市公司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会计政策的强制性要求提高 新准则颁发之前,上市公司在发生亏损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往往会加大资产减值的计提力度,来年再通过巨额资产减值的转回,扭亏为盈,这是以往实务界常用的盈余管理手段。新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减值一旦计提,就不允许转回,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长期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由原来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10%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规定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

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而言,我国公允价值使用的前提、范围及具体方法上更加谨慎,这既是对我国过去曾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出现问题的总结和改进,也是基于我国国情,确保公允价值不被滥用的现实选择。如在基本准则第43条中就明确指出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10条明确规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非货币性交换准则中规定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确定换人资产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价值损益的首要条件是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同时还明确指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此外,公允价值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还在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股份支付、套期保值等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向企业传达的信息是严肃而鲜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础上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再如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允许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允许预提的规定,也限制了企业惯用的利用预提待摊调节盈余的方法。
  
  (三)会计政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 原会计准则尽管要求各项资产在减值以后计提减值准备,可是很多资产特别是长期资产的减值究竟应如何计提,准则并未进行详细说明,如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但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其可操作性不高。新会计准则出台后特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其次,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要求总部资产及商誉应结合相应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并且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从而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对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一定作用。如企业合并业务,过去各企业在如何确定合并成本及其分配、如何确定作为对价付出的相关资产的相关损益、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等方面一直很混乱,影响了盈余的核算口径。新会计准则第20号对此作了专门规范,要求企业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大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规则进行处理。又如,对传统金融企业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和一般企业的套期保证、衍生金融工具、年金基金等新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减少了企业会计处理上的随意性,从而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对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一定的作用。
  
  三、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新动向
  
  (一)利用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盈余 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债务重组中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等方式偿还债务,其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是作为资本公积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对于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全部或部分豁免,其重组收益将会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可以公允价值计价,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与原准则非货币交易收益只能计人资本公积相比,新会计准则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直接产生利润,这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形象需要,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
  
  (二)利用无形资产调节盈余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将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划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这将增加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开发企业的收益。这一准则操作的关键是正确划分两个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时,才能够确认为无形资产。将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和以前全部计人管理费用的处理相比虽然新准则对公司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将很难明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因为业务复杂、风险大些,有的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决定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从而操纵企业业绩。另外,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局限于直线法,提出了按照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其价值的方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方法来进行盈余管理。
  
  (三)利用借款费用调节盈余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由原来仅限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扩大到“为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由于企业的借入资金借入后是混合使用的,企业上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到底占用了多少一般借款,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人的专门借款到底有多少被用于短期投资性运作、产生了多少投资收益,企业外部人很难准确了解,因此借款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数量上如何分配,企业管理层选择的空间有所增大。
  
  (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调节盈余 新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

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即公司只要每年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等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改变各期折旧费用,对利润进行调整,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五)利用企业合并调节盈余 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没有商誉形成。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和现金流量,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和现金流量。这样上市公司有可能在年底突击合并当年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通过将其利润合并入公司财务报表,拉升公司业绩。此外,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不需要重估购入资产的价值,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资产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在合并后处置价值被低估的资产,从而获取收益。
  当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列示。由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企业可借此增加利润。利用合并利润表不包含被购买企业前期损益的特点,购买方企业可以在合并前在被购买企业那里储备利润,如被购买企业合并前通过计提巨额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手段报出巨额亏损,合并后再予以转回,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四、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
  
  (一)关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的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等17个具体准则,其中应特别关注的有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债务重组中的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中的公允价值等。运用公允价值的盈余管理手段的识别就是尽可能地关注、找出与企业商品或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同行业相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要求市场信息通畅,企业披露的公允价值的信息完整、及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独立客观等。
  
  (二)关注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行使经济鉴证功能的经济警察,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及管理知识、经验,能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考察,形成其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是投资者进行判断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线索。不能说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以断定企业没有进行盈余管理。但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有解释性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表示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问题,就有理由怀疑公可可能进行了盈余管理。如注册会计师若强调“应收账款金额巨大”时,就很可能意味着这些应收账款很难收回或者指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过低;此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变动也应当引起人们的警觉,因为二者在审计意见上产生了分歧。如果更换前的会计师出具的不是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而后任会计师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那么很有可能是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没有在审计意见上达成一致,而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与公司在审计意见上形成妥协。当然,若前后两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都不是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那么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就更值得怀疑了。
  
  (三)关注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及其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都要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那么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内容阅读、分析可以判断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变更是否合理、是否虚增了企业的利润,新准则出台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确认与摊销,借款费用的范围、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都应是关注的重点。
  
  (四)关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也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合法,并将来自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与利润额从该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中予以剔除,有利于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及判断公司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因为该盈利并不是企业本身的能力,而是借助于关联方的支持。运用该法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阅读报表附注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其比例,未结算金额及其比例以及定价政策,特别是应关注公司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在关联方交易准则出台后的今天,由于对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收益加强了限制,从而关注的重点应注意利用关联方交易制造损失;二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该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意味着母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五)关注非经常性损益 将投资收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从企业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作为分析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的一个线索。非经常性损益虽然是公司利润总额的一部分,但由于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因而对利润的影响是暂时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特殊性质,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例较小而非经常性损益比例过大,这就要考虑公司是否在利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政府补贴等方法进行盈余管理。
  
  (六)关注公司盈利与现金股利分配的对比 上市公司在实现利润之后,为了回报股东往往要进行利润分配。企业要进行利润分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足够的分配利润;二是要有足够的现金。通常企业的利润可以通过调节虚构实现,但现金却是实实在在的,无法通过调节产生,企业有足够的利润,但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一种解释就是企业的利润是管理出来的。当然,盈利企业可进行利润分配还有其他的原因,如现金调转、发展机会、股利政策等等,但管理出来的利润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丰厚的利润与微薄的股利对比为寻找企业盈余管理证据提供了线索。
  
  五、结论
  
  综上所述,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新准则的出台,理论上确实缓解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燃眉之急,兑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理论先进,体系完整,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高。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同会计准则的相互博弈会愈演愈烈,盈余的管理的手段也会越发诡异和难以识别,因此,客观上也就要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要向国际准则靠拢,更要求紧密联系国情,有一定的相对前瞻性和控制性,以达到资源合理化配置的最终目的。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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