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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还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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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教科书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在理解表述上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生产实践及其内部主客观矛盾,对“基本规律”的提炼概括过程进行历史逻辑重演和理论剖析,能够得出许多新结论。
  关键词:“基本规律”; 客观规律; 实践规则
  中图分类号:B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5-0049-05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关于唯物史观一些基本问题的争论一度十分激烈。尤其对哲学教科书中关于唯物史观的逻辑表述和理论阐述,很多同志提出了质疑。个别同志甚至指责其为“教条主义”、“机械决定论”,是“人学的空场”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这场争论后来没有继续深入下去,“但也基本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使思想学术界走出了极端历史决定论的笼罩”。[1]而且,通过研究与论争,对唯物史观及历史决定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越来越明晰了。正如陈先达教授所指出的:“社会生活的主体性问题,实践在历史观中的地位问题,社会规律起作用的机制和实现方式问题,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活动选择性的关系问题,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中的认识论和价值论问题,就有待深入研究。”[2]但总体来说,直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取得具有实质意义的理论突破,尤其是系统性、周圆性的理论成果。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作为唯物史观基本内核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机制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之谜,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破解。“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中介、内在机制都是完全忽略或语焉不详”。[3]这个基本内核就像“黑洞”一样将唯物史观的理论本脉湮没在无穷的黑暗之中,成为横亘在唯物史观探索之路上的“拦路虎”。
  本文以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二版)为蓝本,分析教科书中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在理解表述上存在的主要缺陷。通过对“基本规律”提炼过程的历史逻辑还原和重新解读,进行理论重构,从而对唯物史观争论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作出唯物辩证的科学解答。
  概括起来,教材中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在理解表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问题之一:理论分析不到位。教材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第二,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在人类历史上,总是生产力首先发生变化,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尖锐起来,……”[4]仔细分析这两个方面的概括阐述,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与矛盾:第一方面揭示的是生产关系变化与生产力进步之间的“同步性”,而第二方面所表达的则恰好是生产关系变革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不同步性”。如果“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那么该如何理解“总是生产力先发生变化”而同“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状况的反复出现呢?同理,又怎么会出现生产关系“反作用”中“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状况”的情形呢?
  追寻文本背后的语境,我们可以找到答案:“生产力决定作用”表现的第一方面,是就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体趋势和过程结果而言的。而表现的第二方面,则是从这一历史阶段的初始状态和运行过程而言的――观察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当然,分析阐述问题时作语境、视角、层面的转换是十分正常的,这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手段。但如果对语境和视角的转换不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就容易使读者对其产生的结论产生误读和歧义。但问题的要害在于:为什么同一问题的不同观察角度,得出的结论竟会截然对立、互相否定呢?其实,这两个方面的概括都没有触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实质,而仅仅停留在现象的观察和描述上。而现象是流动易变的,同一本质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现象。教材中对“生产力决定作用”具体表现的概括,其实正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机制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和不同背景下的现象表现,而非其本质联系。
  问题之二:概念使用不恰当。“作用”与“反作用”作为一对哲学范畴,两者的基本关系是:“反作用”是由“作用”引起的,“通过作用来理解反作用,总可以把反作用看作是由作用引起的对它自身的作用。”[5]“作用和反作用的根本区别在于:作用具有主动性,反作用具有被动性。”[6]因此,“作用”对于“反作用”即使不具有时间上的先在性,至少应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但如果我们认真分析教材上关于“生产力决定作用”和“生产关系反作用”的具体表现和情形,就会发现:“作用”和“反作用”之间并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发生和实现相对于“生产关系反作用”的发生和实现也不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先在性。两种作用都自始至终存在于生产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但“生产关系反作用”的实现和体现是及时和快捷的:“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时,生产关系就能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提供广阔的场所;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时,就会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7]而“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和体现则需要一个过程,是迟滞和缓慢的:“总是生产力首先发生变化,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尖锐起来,生产关系就会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8]可见,对照“生产力决定作用”,“生产关系反作用”更具有“作用”的主动性特征,而“生产力决定作用”则更具有“反作用”的某些性质。可以肯定的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不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作用”的“反作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但不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把“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冠以“反作用”的头衔是不恰当的。
  问题之三:结论表述不规范。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本质特征是客观性和必然性,同时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和重复性的特点。而教材对“基本规律”最终结论(或根本内容)的概括表达却不具有这些特征和特点。教材讲,“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表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发展中的这种必然联系称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即生产力的性质、水平和发展要求)的规律。”[9]“一定要”(有的教材用“必须”)这样具有强烈主观意向性的语言,怎么能用来表述、概括规律呢?况且“一定要”,从语义本身而言,表达和体现的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应然联系,不是必然联系。不是必然性的东西,怎么能称之为规律呢?而且,从“生产关系反作用”的两种情形来看,生产关系适合与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都是客观的现实。无视这样的客观现实,而坚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不是主观独断、唯意志论又是什么呢?这岂不与“规律”所具有的“客观性”直接冲突么?显然,对“基本规律”结论的概括表达,既不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更有悖于“规律”的哲学本意。
  本质现象的混淆、概念使用的错误以及结论表述的矛盾,直接导致了在“基本规律”理解上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和无法摆脱的现实困境。要克服、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冲破由教材本身及众多诠释者层层涂抹而造成的重重理论迷雾,跳出“圈外”,另辟蹊径。
  其实,教科书在“基本规律”的阐释论证过程中,已经不自觉地反复触摸到了自身的病灶所在――人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过程中的能动作用问题。教材在论述“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时,反复强调这种变革要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实现:“……生产关系就会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于是生产力便要求人们冲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用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代替旧的过时的生产关系。”[10]“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变革的过程不可能自动实现,它需要而且只能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才能实现。”[11]在阐述“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相互关系时,教材又讲:“至于究竟把旧生产关系改变成什么样子,也不能有半点主观随意性,人们只能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生产关系方面的破旧立新。”[12]但是,从“基本规律”的整个阐述论证过程看,人始终徘徊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过程的基本理论流程之外,而人的能动作用也无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相衔接,与两者的矛盾运动过程相统一。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关键和核心问题。
  
  一、 “基本规律”的提炼过程与“反作用原理”的身份还原
  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表述的逻辑应与认知的过程相一致。因此,要准确地理解和表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就必须首先探究其认识和提出的历史过程。与现行教科书不同,本文以生产实践作为历史和逻辑的起点,从追踪生产实践活动及其矛盾发展过程出发,来考察、分析、提炼、概括其中蕴涵和呈现的规律性的东西。由此我们发现了一条新的逻辑路向和问题解决方式:自“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原理”出发,可直接推论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结论,并进而使“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真实机制得以全面正确的揭示和唯物辩证的阐明。
  首先,在社会生产实践基础上发现、认识、提出“客观规律”。人类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在社会实践中进行的,它首先直接来自于人们(注:后文的“人们”、“人”、“主体”皆指一定历史阶段以统一整体方式出现的社会共同体)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和对人类历史的思考,而这种观察与思考,其最基本的着眼点就是作为社会存在发展基础与前提的社会基本实践活动――生产活动。历史的兴衰和朝代的更迭使人们发现了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和事实:一个社会,当它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时期,也往往是该社会的生产关系与其生产力状况比较适合,其它社会关系也比较协调的时期;而当一个社会生产发展停滞不前、经济凋零不振、社会统治衰微的阶段,也往往是其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重重的阶段。
  在这种观察和思考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到:在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制约关系,而这种制约关系又直接影响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具体表现为:当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适合其生产力状况时,这种生产关系就会有利于现有生产力的发挥,有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反之,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时,它就会限制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从而阻碍社会生产的进步,有时甚至会破坏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在此基础上,人们总结概括出社会生活中的一条客观规律: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时,它就会有利或促进生产力的发挥、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反之,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时,它就会限制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从而阻碍社会生产的进步。这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反映的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内在关系,揭示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合状况是社会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其基本内容就是教科书中“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反作用原理”的内容。因此,本文认为,“反作用原理”揭示的是社会生产运行与发展的“客观规律”,“反作用原理”的真实身份是“客观规律”(“反作用原理”具有“规律”的基本特征和一般特点,但这一结论仍需从多方面进行说明和论证,对它的规范表述也可进一步商榷,但我们不妨暂时先将其“悬置”,存而不论)。从后面的论证和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正确认清“反作用原理”的真实身份,准确定位“反作用原理”的逻辑位置,是全面解决唯物史观其它疑难问题的关键和钥匙。
  其次,以自身利益为参照对“客观规律”进行理解、分析、评价。生产实践是人类的基本活动,对生产实践的认识也就是对人类基本活动的认识。因此,这一认识过程不可能不引起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审视和思考。“人类要从事创造活动,就必须有效地应用规律。为此不仅要认识规律本身,还要认识规律同自己的关系,对规律对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意义作出评价,并把这种评价同自己的某种需要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探讨满足自己需要的方法。”[13]换言之,人类在把社会生产及其过程作为一个对象进行认识的同时,也必然在进行着自我认识,包括对自己的本能、需要、利益、活动目的、活动力量等的认识。在自我认识中,人类首先认识到的是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即对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以及这种需要必须而且只能通过生产活动来满足的事实和现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前提。正因为人类生存与社会生产息息相关,人类才会关注社会生产的发展,探索社会生产的规律,研究社会进步的途径。
  在对社会现象和自身本性认识的基础上,人类将“客观规律”的作用结果与自身的利益需求加以联系和对照,以自身的利益和需求为参照,对“客观规律”的作用结果进行理解、分析、判断和评价,并做出自己的选择。人们发现,“客观规律”既有对人类社会自身有利的一面,又有对社会自身有害的一面。当人们从自身利益或者说从主体需要出发,对“客观规律”中生产关系适合与不适合生产力状况的两种结局进行选择时,很自然的就要选择生产健康发展的第一种结局,而不希望第二种结局的出现。这种选择是基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进行的,它通过人的认识和意识活动,又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是一种从主体出发的客观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社会的趋利避害本能。
  再次,在评价选择基础上对“客观规律”予以自觉利用、自我服务。人类不仅能够正确地认识社会生产规律,正确地认识自身的利益、需要和目的,而且还能够结合自身需要把握和运用社会规律。运用规律服务自身是人类能动性的最充分体现。
  由“客观规律”我们知道,要使社会生产健康发展,不出现生产停滞或倒退的局面,就必须满足生产发展的必要前提,消除生产停滞的内在根据,换言之,就是要保证生产关系始终一贯地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发生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和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出现人们希望出现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结局。
  于是,人们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就得到如下启示:要使社会生产健康发展,就必须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否则,就会带来不利于社会、危害人类的后果。这也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结论。
  笔者认为,从历史过程和逻辑顺序上讲,“基本规律”的结论就是这样提炼和概括出来的。
  
  二、 “实践规则”的确立过程与“基本规律”的性质认定
  从上面的推导、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人们通过社会观察总结概括得出的“客观规律”,反映的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合状况与社会生产运行发展状况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是一种因果规律。通过价值判断,“不适合”之结果不符合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对主体来说,就是“不好”,要舍之、避之,而取“好的”结果,即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时的结果,它才符合人的需要,合乎主体的目的。要得到“好的”结果、合目的的结果,就必须满足这一结果出现的前提条件,即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所以,是主体为了达到满意的、符合自身生存发展需求的结果,而要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因此,“基本规律”的结论中蕴涵着一个前提,即主体的目的和需要。所以,“基本规律”体现的不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必然关系,也不是或然关系,而是一种应然关系,是从主体出发的应然关系――在主体看来,生产关系应该适合生产力,要适合生产力。
  事实上,考察人类历史,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有时是适合的,有时是不适合的,而且不适合是绝对的,适合是相对的。因此,“要”再加上“一定”,反映的是社会主体发自内心的迫切要求,而且具有无可选择、别无它法、必须做到的强制色彩。
  表面上,“一定要”是人对生产关系提出的要求,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但事实上,生产关系是人建立的,也是人调整的。因此,“一定要”是人对自身提出的要求,是要求通过自身努力,必须做到让、使、保证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定要”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愿望、主观要求,而是一种行动要求、实践要求,是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必须落实的原则。
  可以说,“基本规律”实质上是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行动对策和措施,进而又把它上升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社会活动、社会操作、社会控制准则,是社会主体无条件、必须遵守的法则、原则、规则、准则和守则。一句话,“基本规律”不是规律,是“规则”,是进行社会生产实践的规则,是调控生产活动的守则,是人们按“客观规律”和自身需求而提出的“办事”准则。
  因此,不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状况,而是人一定要让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当然,人们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是一种源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客观要求。所以,这条社会生产“实践规则”应该表述为:“我们(社会主体)一定要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实践规则”首先是人们依据“客观规律”和主体目的而提出的实现目的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而这种手段和方法又是唯一的,是一种必须选择的方法和途径。因此,它又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准则。生产关系不仅“要”适合生产力,而且“一定要”适合生产力,人不仅应该让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而且必须做到让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所以,“实践规则”,既是方法,又是原则。从“客观规律”到“实践规则”的过程,就是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将客观规律转化为行动自觉的过程,就是将外在的必然性转化为主体内在能动性的过程,体现了人类在实践、认识、评价、选择的基础上,由必然、被动到自由、主动的过渡。“客观规律”反映的是社会生产怎么样,“实践规则”反映的是人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因此,实质上,“客观规律”与“实践规则”的关系,上升到理论层面,就是社会历史观和社会方法论的关系。
  “实践规则”以“客观规律”为前提,在规律的因果链条上插入主体的目的和需要,通过控制规律起作用的条件,消除规律作用的盲目性,引导规律沿着有利于人类自身的方向发挥作用,既显示了人类认识规律的能动性,又充分体现了利用规律的自觉性。“实践规则”以“客观规律”为前提,又包含主体的目的和主体的对策,因而体现了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体现了客观性与能动性的统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就发端于人类以“实践规则”作为前提和指南的自觉行动,源出于社会共同体自觉制定,并遵循、运用“实践规则”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活动的自觉实践。
  
  三、 人类自由的实现过程与“实践”范畴的意义重建
  人类认识了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了调控社会生产运行的“实践规则”,人类活动的自觉性就更高,能动性就更大了,是不是说一切就顺顺当当了呢?显然不是。社会生活是个不断发展着的大系统,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则只是诸多社会调控规则中最基本的一条,人们对社会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同时,社会生活十分复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实践中,认识了社会规律,制定了实践规则,并不等于能严格遵守,也不等于能完全遵守好。正如对自然规律一样,认识了不等于能利用,利用也不等于能有效利用。
  反过来,人们在没有认识社会规律,没有提出实践规则之前,人类的行为是不是就一团糟呢?也不是。原始人类虽不知道什么社会规律,但他们仍能创造出适合其生产力状况和水平的生产关系――集体生产和共同消费。因为只有这种生产组织和产品分配方式才能更多地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保证群体的生存。这种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完全是一种生存本能使然。因此,初人也是本能地、经验地顺应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在不自觉中遵守了“实践规则”,所以才得以生存、繁衍和发展。因此,我们看到,规律不仅以理念的形式反映在人的头脑中,而且更以强制的力量逼迫人、教育人。这正是了解了规律,你牵着规律走,不了解规律,规律推着你走。所以,人在历史中的作用,不仅在于他能自觉地、理性地认识和利用规律,还在于他能本能地、经验地服从和顺应规律。
  整个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都经历了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由盲目到自觉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在社会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人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社会和自我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由本能感知、经验把握到理性自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客观的规律与主体的需求两条发展着的线索,不断地交叉、契合、统一,从而形成越来越多的实践规则。在客观规律和主体需求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实践规则中,主体需求受客观规律制约而克服了单纯的主观性,客观规律受主体需求引导而克服了盲目的客观性。在实践规则中,人类按自我需求引导规律作用的途径、方向和大小,按客观规律要求调控自身的需求和行为,从而实现了对客观规律的自觉运用,对自身行为的自主调控,在自觉与自为的基础上实现了自主和自由。因此,实践规则,是必然到自由的桥梁,是必然到自由的转折点。实践规则的制定、遵守及其运用,也使人类在认识领域内实现的思想自由过渡到了实践领域内的活动自由。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状态,也由认识中的主观符合客观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过渡到了实践中的客观符合主观的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越多,与主体需求、目的比照、契合而成的实践规则越多,人类活动的自觉性就越强,能动性就越大,能够达到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实践规则的制定,体现和彰显了客观规律性与主观目的性的一致,而实践规则的运用,则实现和完成了客观规律性与主体能动性的统一。
  相对而言,规律是客观的、自在的,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符合的产物,是一个不断被发现的过程。规则是主观的、自为的,是客观规律与主体需求结合的产物,是一个不断被创造的过程。认识客观规律是正确认识活动的结果,制定实践规则是成功实践活动的前提。实践规则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提供理念、原则和方法,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就是通过转化为实践规则实现的。实践规则,蕴涵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对其产生发展、演变分化、功能作用等问题作系统深入的研究,必将为社会历史研究开启新的领域和范式,提供新的视角和路径,必将进一步深化我们对唯物史观的认识,丰富历史唯物论的内容。
  实践,作为人类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性的物质活动,本身就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理想性与现实性、被动性与能动性、个体性与群体性等诸矛盾的集合体。而实践规则,就内在地蕴涵了客观规律的制约性和主体需求的导向性两个相互矛盾的基本前提,因而,实践,就是矛盾,客观性与目的性、规律性与能动性、决定性与选择性诸矛盾及其统一,都能在实践及其展开过程中找到答案。“规则遵循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在哲学上它是一个与人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密不可分的问题。”[14]而所谓“人学的空场”,其根源就在于对实践概念和实践过程的抽象、狭隘、片面的理解。
  
  四、 “基本矛盾”的展开过程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机制再现
  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中,我们已经明确了生产活动这一历史和逻辑起点,但是真正把这一思想贯穿于整个理论研究中,做的还远远不够。就社会发展动力而言,仍然没有彻底走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部逻辑的狭小天地,没有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放到生产活动的基点和生产发展的大背景上来。脱离主体,脱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孤立地谈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就走不出机械决定论的误区。
  事实上,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我们不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满足社会需求的根本手段。因此,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落实到社会生产上,找到其相互作用的桥梁与中介,把从生产活动中抽象掉了的主体需要和主观目的再重新注入到理论研究中,方能摆脱唯物史观的现实困境。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是客观的、直接的和具体的,人们也正是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和阻碍作用中,在它对生产发展的制约中窥见了社会历史规律的痕迹。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则是从间接、长远、根本和最终的意义上而言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关系是一种间接的引导、导向关系,而不是直接、具体的因果关系。而且,最关键的,这个“决定”关系不是脱离人的一种自在关系,决定作用的实现恰恰是以人为中介,以人能动的认识、评价、选择、实践活动为前提,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实现的。
  人要生存,就要生产,而要使生产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就要使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它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发展了,人们就调整生产关系使其与生产力相适合……所以,事实上,是生产力影响、制约、决定人,人又自觉(也可能是本能或经验)地调整改进、选择借鉴、实践探索、革新创造新的生产关系使之与生产力相适合,因而才在历史的长河中呈现出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从根本上说,不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是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调整改进、选择借鉴或创造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使之服务、适合、促进生产力。人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这样做。也正是在人能动的调整改进旧的生产关系、选择借鉴别的生产关系、探索创造新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阶级与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的、传统与现实的、本土与外部的,方方面面的背景、因素、力量渗入其中,发挥影响和作用(恩格斯的“交互作用”与“合力论”),才会形成生产力水平基本相同条件下的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所谓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变化的影响制约作用,就是通过这个环节实现的。
  在人、生产力、生产关系三者中,生产力不是上帝,它没有权利要求生产关系这样那样。人才是上帝,他要求生产力有效发挥、不断发展。但生产力走着自己的道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受制于生产关系。所以,人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曲线救国”,在调控生产关系上下工夫。而人的能动作用,也就不仅体现在他能认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制约关系,认识生产力发挥、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客观前提,而且更根本的还体现在他能够运用规律,在认识生产力性质、状况和发展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借鉴或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创造出有利于生产力发挥和发展的条件,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不是自在的,而是自为的;不是机械的,而是自觉的;不是自发的,而是自主的。在决定作用中就包含着人的目的性、自觉性、能动性和选择性,体现着人的认识、评价、选择、实践探索和社会交往等活动的作用。历史的发展既非单纯的客观决定,亦非单纯的主观选择;决定中包含着人的选择,并且通过人的选择而实现;选择中,受制于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服从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的辩证统一,其答案就蕴藏在生产实践的发展及其内部矛盾的运动过程之中。
  综上所述,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贯彻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原则,揭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的本真意义,才能摆脱社会历史研究中客观性与能动性、规律性与目的性、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等诸矛盾的纠缠,不断加深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彰显人的社会主体作用,走出“机械决定论”的阴影。并进而重塑唯物史观的科学形象,重建唯物史观的当代价值,重新焕发唯物史观的勃勃生机,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强大的理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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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仝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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