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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研究基于七省(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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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2007年7省区的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及其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工既表现出对城市定居的向往,又呈现出一种矛盾和模糊性的心理状态。相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家庭因素、社会支持因素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更加明显。农民工的定居决策主要受市场性、文化心理性和制度性三类因素的影响,其中,市场性因素正在成为显在的主因,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已经有所下降,但市场因素的根源仍然来自于制度性因素。
  关键词:农民工 城市化 定居意愿 社会支持
  中国正进入一个城市化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城镇人口比率1978年为17.92%,1999年提高到30.89%,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是36.09%,2008年底更是上升到45.68%。但是,中国的城市化率与发达国家平均75%以上的水平相比,仍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高速城市化过程伴随着人口的高速市民化,其中,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农民工。
  有研究指出,“城市化”侧重于国家、区域、社会结构、物质层面的变化,而“市民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角色的转型,非农化、城市化和市民化之间应该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在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中,市民化才是最终的落脚点(文军,2004)。但是这种市民角色的转型,对于农民工来说似乎还很遥远。从农民工的客观经济条件和居住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活是不稳定的;从主观认同看,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在身份归属上将自己界定为城市居民;与此对应的是,城市性在农民工的实际生活中表现也不明显。因此,尽管常住城市的农民工纳入到国家城镇人口的统计中,但是他们面临着市民化迟滞的社会现实。
  在曾经受到热议的“民工荒”现象之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又引起了新一轮“农民工返乡”的潮流,这些都是与农民进城务工逆向的大规模流动。此外,正常性的回流也始终贯穿于农民工的流动过程之中,当很多年老者回乡之后不再外出,第二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主要力量后,他们的未来是否也会遵循其前辈的轨迹呢?本文将围绕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从农民工的主体性角度分析他们的未来走向。
  
  一、主要概念和研究假设
  
  (一)主要概念
  农民工是指那些户籍在农村,但在城市中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农民工是中国现实社会中农民的身份与其实际的职业活动相背离的一种矛盾现象,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特殊现象。事实上,“农民工”的称谓并不恰当,在社会语境中它更多地带有矛盾甚至是贬义的色彩,它体现了特定时期职业流动与身份制并存下农村社会分化的特点,类似的称谓还有“民工”、“打工妹”、“打工仔”等。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工”这一概念不完全等同于“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等,因为后两种提法同时包含了城市之间迁移的人口。
  与这一概念相关的是“第二代农民工”。本文中的“二代”概念是指改革开放前后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有的学者将“第二代农民32"指称农民工的子女,或将新近外出的青年一代农民工称为“新生代”。笔者认为这样的指称是不准确的,“代”的概念有批次、年代的意思,并不是专指当前农民工的后代,寻求这种字面含义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此外,作为农民工的子女,将他们称为第二代农民工是很不妥当的,他们出生在农民工的家庭,但他们未必一定会成为未来的农民工。
  本文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城市定居意愿”。本文的“城市定居”意思是指在城市永久性居住愿望和准备,不论其是否具有城市户籍。强调这一界定,一方面是为了使本文的定居问题区别于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中的长期居住状态。有些研究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长期居住(如10年以上)视作永久性的居住,实际上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办法确定他们最终是否会回到农村。另一方面,上述界定也是为了区别于以城市户籍身份作为衡量标准的做法。本文后续部分将会讨论到,户籍身份对于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只有很小的影响,判断定居意愿主要依据农民工是否能够在城市购置住房等市场因素。
  此外,笔者认为,必须明确区分“定居意愿”与“实际的长久居住状况”。到目前为止,农民工最长流动时间几乎达到三十年,但是真正实现在城市永久定居(已购置住房等)的农民工仍然是少数,尤其是在大中型城市中。因此,相对于长久居住行为的研究而言,讨论城市化尤其是市民化的问题,把握定居意愿才是比较现实和有效的途径。
  
  (二)研究假设
  在既有的关于农民工流动迁移的研究中,对定居意愿的研究仍然不多,并且很多研究往往分析的是单一因素,过于注重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因素和国家政策条件,对于农民工的代际变化、家庭因素和社会支持网络的影响重视不足。本研究试图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结构性因素为中心,从多个理论视角出发,提出关于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基本假设。
  假设1:社会支持因素假设,即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社会支持越强,他们在城市定居的意愿就越强。
  这是本研究最核心的假设。由于定居意愿具有社会嵌入的特征,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结构性的视角来看,社会支持体系是联系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键纽带,这种联结作用巩固了吉登斯所提出的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本体性安全”,是吉登斯所谈论的个体行动者对社会抱有信任感的基础,“这种信任感的基础,在于这些行动与他们的日常生活过程里进行活动的社会情境之间,存在着某些可以明确指出的关联。”(吉登斯,1998:133)因此本文假设,社会支持因素(包括微观层次的社会交往网络和制度性层次的国家福利保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支撑,它有利于强化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并促进他们作出倾向于城市的定居决策。
  假设2:人力资本假设,即农民工在人力资本上拥有的优势,与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根据以往的研究,年龄越小、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对进城务工的收入预期要高过其他农民,因此他们更愿意放弃土地进城定居(侯红娅等,2004),稳定的收入和好的保障水平是影响流动人口做出永久迁移的原因(朱宇,2004a)。人力资本的优势直接表现在农民工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职业以及劳动收入,与此相关的是他们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这种教育水平、职业声望和经济收入上的优势,会直接提高他们对于城市生活的满意度以及幸福感,并使他们拥有能够在城市定居的物质条件。
  假设3:家庭因素假设,即夫妻共同外出,将家庭安置在城市中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意愿更强。
  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中,家庭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他们与家庭之间通常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家庭往往是他们遇到失业和疾病等问题时的坚实后盾。例如,在2003年“非典”突发时期,众多的农民工迅速地回到农村中的家,家就是一条退路。家庭一旦迁入到城市中,将有可能削弱农民工与乡土社会的联系,促使他们将生活的重心放在城市。赵艳枝(2006)的研究即发现,在迁入地工作时间

长、工作稳定、家庭式流动、在迁入地已购买和自建住房、原来属于农业户籍的人口更愿意在迁入地定居。
  假设4:代际因素假设,即第二代农民工更希望定居城市。
  这一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与人力资本的假设相关。第二代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农村的精英群体。他们年轻,有文化,具有相对的人力资本优势。同时他们更具时尚感且比上一代具有更多的梦想,有不断尝试和冒险的精神,因而对城市生活怀有更为强烈的渴望。
  
  二、调研和数据
  
  (一)样本
  本研究的调查工作在2007年6月至12月间进行。当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受香港恒基集团委托,对“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培训”进行效果评估,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和城市中的农民工,培训地点分布在18个省或自治区。课题组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首先在涉及培训的省份中按照立意抽样方法选择10个省(本文农民工样本为7个省),然后在7个省开设的培训班中以班为单位进行随机整群抽样。本研究所调查的7个省份是:(1)中部地区劳动力输出大省或直辖市:湖南、河南、重庆;(2)沿海地区劳动力输入大省:广东(东莞市);(3)南部不发达省区:云南、福建、广西。
  本次职业培训调查最终获得有效农民工问卷2 017份,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研究生、本科生直接发放和回收问卷。
  
  样本地区分布如表1所示。其中,中部劳动力流出大省(或直辖市)的样本最大;农民工流入比较集中的广东省(东莞市)以及劳动力流动不太活跃的不发达省区的样本相对较少。
  本次问卷调查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访问对象基本是从参加各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的农民工中选取的,调查样本总体存在一些误差。第二,由于受各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进度的影响,导致在抽样过程中未能遵循严格的抽样程序,使整个调查出现一定程度的抽样误差。
  (二)变量
  本研究将定居意愿作为因变量,在“是否愿意定居城市”的问题下,设有三个选项,即愿意、不愿意、说不准。在统计中,它们分别被赋值为1、2、3。本研究将人力资本因素、婚姻和家庭因素、代际因素、社会交往因素、社会保障因素等五大类(共19小项)的内容作为自变量。相关变量的界定及具体描述参见表2。
  
  其中,社会交往因素中的工具性、互助性和情感性三个交往因子,是根据农民工与当地城市居民的交往行为进行因子分析,经过方差最大正交旋转后的结果(参见表3)。用这三个因子来代表10种交往行为的主要特征,其方差贡献率达到75.12%,KMO值为0.952。工具性因子包括的交往行为有:遇到麻烦时帮忙解决问题、工作生意上的帮助、生病时给予问候关照、过节时候的问候或送礼、需要作出决定的时候帮忙拿主意、排忧解愁。除了排忧解愁、生病问候之外,这些行为多是一种与工作有联系的工具性取向的因子,因此将其定义为“工具性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38.56%。互助交往因子包括两个交往类型:平常一起聊天和日常生活中帮点小忙。这两个行为属于一般的日常交往和互动,因此将其定义为一般性的“互助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21.55%。情感因子由一个交往行为单独构成,即帮忙解决婚姻家庭等问题,这一行为的特征是情感投入比较深,因此定义为“情感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14.92%。本文将使用这些因子得分作为解释城市定居意愿的自变量。
  
  
  三、回乡还是进城
  
  既有的一些研究表明,不少农民工对城市产生一定程度的地域归属感,同时也有部分民工希望回到家乡生活。国家统计局2006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和定居,有28.55%的农民工想赚钱或学到技术后回家乡生活(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7)。一项有关成都市农民工的调查也显示,当问及“可以自由地留在城市并作为城市居民,也可自由地回到农村,您更愿意作哪种选择”时,56.3%的回答者表示愿意留在城市,34.4%的人表示愿意回到农村,9.3%的人拿不定主意(王毅杰等,2001)。有关第二代农民工的相关研究指出,青年农民工群体由于其素质和生命活力,虽然暂时没有回到农村的打算,但是他们对难以融入城市的现状具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因而对定居于城市、成为市民不抱奢望,对于未来归宿仍然没有清楚、一致的想法和选择(李强等,2009:295)。
  这些研究结论与笔者的个人经验和田野调查的发现存在一定差距,期望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并没有达到这么高的比率。农民工步入城市,首要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收入,其次是希望见识农村之外的世界。有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后,除第一位的经济动因之外,农民工外出的心理因素变得重要起来,将“外出见世面”作为进城原因的比率在两次调查中都超过了50%(李强,2003)。因此,不少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目的非常简单明了,并没有清晰的定居城市的意愿和准备。
  
  此次调查中,明确表示想定居于城市的农民工比率为41.7%(见表4),要比以往的最高统计值大致低15个百分点左右。结合实地调查,笔者得出的基本判断是,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期望定居于城市,但大部分农民工仍然没有明确其意愿,初步统计显示,尽管明确表示不想在城市定居的被访者仅有20%多一点,但还是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访者回答“说不准”。这种模糊性可能源自他们矛盾的和不确定的心理感受。一方面农民工会倾向于城市的生活,另一方面却又掣肘于各种约束条件。考虑到目前并不十分满意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以及无法把握未来城市发展和政策走向等,农民工的这种模糊的、矛盾的选择,也许恰好折射出他们目前拥有的那种模糊的、矛盾的市民梦想。
  
  从表4和表5可以看出定居意愿在性别和代际上的区别:
  (1)定居意愿在性别上的区分度不大。尽管女性农民工中希望定居于城市的比率要略高于男性,但总体上差异不大,并且两者之间的独立性通过了卡方检验(卡方值为3.44显著性水平为0.179),在下文的回归分析中,性别的影响也不显著。
  (2)表5显示,第一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比较明确,并且希望定居于城市的比率要高于第二代农民工;而第二代农民工中有更多的人对于将来的定居倾向难以把握,想定居和不想定居的比率都低于第一代农民工。二者的相关性与卡方检验的结果一致(卡方值为22.76,显著性水平为0.000),从而否定了本文提出的假设4,得到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其中原因,可能是因为第二代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期望与其生活现实之间形成了更大的落差,而第一代农民工由于外出时间长,他们可能已经较为适应当前的生存境遇,并且拥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在第二代农民工身上所出现的这种巨大心理落差,根源或许在于目前我国社会形成的特定阶层结构,也就是农民工阶层整体上处于底层的社会地位。这在回归分析的讨论中亦有涉及。回归分析中,代际影响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如前所述,在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他们主观意愿的模糊性。有些农民工虽然表达了“想定居城市”的意愿,但也体现

出某种矛盾性,表现在他们表达定居意愿时,还会附加许多限定条件。在他们看来,这种期望对应了一个可能无法实现的事实。因此主观意愿方面的模糊性或许正是这种对现实选择的犹豫和彷徨的反映。
  通过访谈和实地调查,笔者发现,定居意愿的三种倾向非常清晰地体现在农民工的意识中。某些案例是年轻农民工中期望定居城市的典型,即年轻一代农民工对于农村的劳动已经不再熟悉,不满意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有的案例则体现出农民工期望在城市定居的意愿,但是这种想法在当事人看来是不可能的,或者这种意愿还需要根据以后的经济状况再作考虑。也有案例是那些将来要回乡的农民工类型,他们将农村视为其“本身生活”。
  
  四、回归分析
  
  在西方有关人口迁移的研究中,迁移和定居通常被认为是同一种行为。而对于中国的农民工来说,迁移与定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至少目前,迁移还只是一个初始性的流动问题,讨论农民工最终将在何处定居显然还为时过早。虽然没有具体统计,但是在过去的30年中,农民工最终能够成为城市中的真正市民,数量不会太多。因此本文的讨论也只能局限于定居意愿的层面。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工未来的定居决策与这种意愿在态度上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本部分以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为因变量进行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分析,首先将5类自变量(参见表2)以及地区变量(参见表1)纳入模型,考察它们对于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
  在建立模型时,笔者首先按照本文的假设,将所有自变量纳入模型,但结果并不理想,性别、年龄等多种自变量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基于这一结果,笔者改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先通过似然比检验(Likelihood Ratio),将一些非常不显著的变量剔除出模型。比如性别、年龄、居住时间、月平均收入、是否参加工会组织、职业资格证书、代际因素的影响作用,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已经对本文的部分假设提出了质疑,后文将做简要讨论。余下的主要自变量即包含在模型的分析当中(参见表6),其中文化程度因素、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显著性不明显,但因为显著水平不高,笔者选择了将其包括在模型中。
  
  表6是农民工定居意愿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根据这一结果,同时结合被剔除的因素,笔者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
  
  (一)人力资本因素对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基本没有影响
  从既有关于迁移的人力资本理论来看,迁移者的定居决策深受人力资本条件的影响。一些关于农民工留城意愿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理论。钱文荣、黄祖辉(2007:215―217)在对长江三角洲十六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研究中,得出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都与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存在相关关系的结论。本研究的数据分析结果却明显地对假设1提出质疑,将人力资本的所有因素都排除出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之外。这是因为农民工群体是一个在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底层的高同质性群体,对于他们来说,人力资本的多少几乎是差不多的。
  近些年来,农民工群体也出现了一定的内部分层特征,一部分人实现了初步的社会流动,获得了“准白领”性质的职业,比如企业中的文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他们的收入差距也逐渐有所显现。但是,笔者认为,农民工的这种分层或分化现象是一种限制范围内的分层,没有在较高的层次上获得本质性的突破。比如在劳动收入上,本次调查中,超过1 500元的农民工只有10%左右,平均工资水平只在1 000元左右。若将工资超过1 500元的农民工作为其内部的高收入阶层,一旦放置到整个城市社会中,仍然是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范畴。在代际分化上,两代农民工也并未出现社会经济地位上的较大差别。第二代农民工在职业上相对稳定,并且从事“准白领”职业的比率高于第一代农民工,但是回到收入上,数据显示,第一代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为1 112元,反而高于第二代农民工的1 020元。因此,从整体上看,农民工群体的同质性依然很高,在城市中的生活世界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农民工对于自身定居意愿的考虑,与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基于对目前农民工所处底层社会经济地位的阐述,年龄、收入等人力资本因素在分析模型中未通过检验就容易得到理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不想定居城市”相对照,文化程度对定居意愿上的模糊选择(即“说不准”)有比较明显的影响。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的农民工,选择“说不准”定居意愿的发生比,分别是文化程度为“大学及以上”农民工的2.852倍和2.854倍(通过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也就是说,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总体上对于将来的定居选择问题认识比较清楚。
  
  (二)打工地区类型与定居城市意愿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与南部不发达的省区相比,在沿海工业发达地区工作的农民工反而不会选择城市作为定居场所,其城市定居意愿更弱。以“不想定居城市”为参照,沿海地区的农民工选择“想定居城市”的发生比只是南部省区农民工的0.449倍。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在于,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生活消费水平很高,定居成本远远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到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中部劳动力流出地区的农民工定居意愿与南部省区的农民工并无不同。
  
  (三)婚姻和家庭因素对于定居意愿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未婚对于“选择定居城市”、“说不准”的定居意愿都是负向的,也就是说,已婚对于这两种定居意愿都有正向的关系。已婚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城市定居,也更倾向于“说不准”的模糊态度。本文的假设3在此得到了支持。以“不想定居城市”为参照,未婚农民工选择“想定居城市”和“说不准”的发生比相对于已婚农民工分别是0.585倍和0.643倍。
  夫妻共同外出(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具有积极的影响,选择“想定居城市”的发生比,是夫妻未共同外出农民工的1.482倍。笔者认为,婚姻和家庭为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支持,这种作用主要是情感性的,同时也在经济上具有共担风险的效果。农民工以家庭为单位进入城市,不管他们在城市中的生活境遇如何,至少能够缓解对家乡其他亲人的思念,社会的依恋,甚至减少与家乡的联系。因此,当农民工把生活的关注点放在已经在城市生活的家庭,以及家庭所在的城市,并且期望城市能给自己家庭和子女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时,他们更愿意在城市定居也是一个理性选择或决策。
  
  (四)社会交往因素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比较明显
  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行为越频繁、越深入,其定居于城市的意愿就越明显、越强烈。三种交往因子都至少在0.0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影响是一致的。
  与拥有较多市民朋友的农民工相比,没有市民朋友的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相对较弱(同时在不清楚自己的定居意愿方面也表现较弱)。相反农民工结识的市民越多,相处得越融洽,他们就越会倾向于选择城市作为最终居住地。
  社会交往因素的显著作用,部分地证明了本文所提出的社会支持

假设,反映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之间的直接性的互动。虽然,目前农民工与市民的互动尚处于较浅的层次,甚至可能一开始双方都不会倾注太多的兴趣、信任和情感因素,但互动双方在彼此接触甚至碰撞的过程中,会逐步加深对对方的熟悉和了解。如果交往过程能够不断延续下去,那么二者之间的“弱关系”就有向“强关系”发展的可能。而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与市民的关系只能说停留在弱关系的层次,其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尚不强烈(从发生比上看差别不是很大)。
  
  (五)社会保障因素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影响并不显著
  这一结论部分否定了农民工定居意愿上的社会支持假设,与社会交往因素的影响作用形成了对比,即本文对于社会支持体系所划分出来的两个层次,在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制度性社会保障因素作用不明显的原因还有待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这可能与目前农民工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关,即目前农民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方面享受的权益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同时在福利待遇、社会救助等方面,其能享受到的权益基本上是空白的。也就是说,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能为农民工织就一张安全网。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民工参加情况最好的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但参加比率也不到五分之一,分别为18.9%和17.2%,尤其是对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的失业保险,在本次调查的农民工中所占比率还不到4%。
  
  五、制度还是市场
  
  为什么会有超过1/5的农民工不想在城市定居?为什么有超过1/3的农民工在是否定居城市的问题上很难明确选择?曾有很多研究都采用推拉理论来解释农民工的居留意愿。有学者认为吸引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是“收入高”、“发展机会多”、“就业机会多”、“向往城市生活”等,排斥农民工的推力因素有“生活费用高”、“工作难找”、“居住条件差”等(吴兴陆,2005);一些研究认为,制度因素特别是户籍制度是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刚性因素;也有相关研究表明,即使没有户籍制度的障碍,流动人口中的大部分还是没有把在流入地定居作为其最终目标,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与其在流入地的生存能力、家庭策略、市场需求波动及企业用工策略等一系列非户籍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朱宇,2004a)。
  然而,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还是农民工群体的内部构成及其生活状况,都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那么,在新的条件下,影响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因素是否也会有所不同呢?
  
  根据笔者的分类(见表7),农民工对定居意愿选择,主要是受三大因素影响的,即市场因素、制度因素和文化心理因素。
  第一,市场因素。主要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经济能力相关,包括收入水平、职业稳定性和生活环境。之所以将生活环境归在此类,是因为笔者认为生活环境的改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譬如,目前大部分农民工之所以居住于环境很差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最主要的原因可以说是这种恶劣的居住条件对应的是较低的租金价格。当然,市场因素的考虑主要还是看的前两项。
  第二,制度因素。本文在此项目的测量中只是笼统地列出“政策限制(比如户籍)”这一选项,其内涵自然会随着农民工个体的感觉而有所
  第三,文化心理因素。主要是与农民工的主观感受和文化心理相关,包括城市生活的压力感、对农村生活方式的偏好和亲缘联系等。
  从表7的统计结果来看,大部分表达“不想定居城市”或“说不清”的农民工选择了受市场因素影响的原因。农民工选择市场因素的比例超过了一半。与此相应,制度因素明显被绝大多数农民工所忽视,选择的被访者比率只占6.4%。位列市场因素之后的第二大因素是文化心理因素,占40.5%。
  笔者认为,户籍制度制约作用在被访者中受重视的程度很低,并不能说户籍对于农民工的城市定居已经不成为障碍。以往与户籍制度联系较紧密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虽然在最近几年都有所改善,但户籍却从身份上把农民工隔离在城市之外,虽然其中的长住人口已经“被统计”为城市人口了。同时,户籍制度因素影响趋于弱化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一些市场因素已经凸显为农民工继续在城市居留的首要障碍,在户籍制度之前它已经将农民工屏蔽于城市生活之外。
  农民工是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底层的社会阶层,很难获得长期稳定的工作,其工资收入水平通常只是徘徊在最低收入标准附近。即便如此,农民工仍然停留在城市,从事着高强度的劳动,生活于艰苦的环境之中,其目的,往往不是为了定居,而是为了赚钱。在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摆脱其低下的社会经济地位之前,户籍制度对他们自然便显得无关紧要了。
  笔者从访谈的一些案例中,也看到农民工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表述。很多农民工提到自己的年龄、文化程度和技能等因素影响到就业,但已经将户口因素与其城市生活和工作剥离开来。在考虑自身定居城市的意愿时,他们大多都强调经济状况这一市场性的因素。
  由此可见,市场因素成为阻碍农民工实现其市民梦想的直接而显在的原因,相对说来制度性因素的限制作用对农民工而言似乎在逐渐弱化。那么,为什么市场因素对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方面的阻碍作用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却越来越大呢?归根结底还是制度性因素,即制度性因素不仅包括户籍制度,还包括劳动力市场制度等。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劳动用工制度上的区别对待,使农民工只能从事低工资的体力劳动甚至是低工资的高强度劳动。
  围绕对农民工不愿定居城市的原因分析,本文着重探讨了一直被学界关注的影响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的三种主要因素。本文的结论是,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下,制度性(户籍制度)的约束条件在农民工的认知中已经被弱化;市场性因素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首要障碍;文化心理性因素也对农民工的定居选择具有很强的影响。上述结论与文中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对于农民工的未来,何处才是他们的归程?也许只有当很多隐性的制度性限制被终止时,我们能看到的市场因素的制约作用才不会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对农民工的定居意愿的讨论其实只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事实上他们将会走向何方。
  
  
  
  责任编辑:彦 爽
  实习编辑:肖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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