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司法社工参与我国司法所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司法所作为全国普法的一线单位既是我国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預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将司法社工引入到我国司法所的建设中,不仅有利于破解基层司法所人少任务重的尖锐矛盾,更为司法社工这一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开辟了道路。
  关键词:司法社工;司法所;化解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5-0093-02
  “司法社工”,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会工作(Criminal Justice Social Work),即司法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在司法行政系统内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配合司法行政人员和其他志愿者,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假释人员和其他社会矛盾激化者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安置帮教,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的工作人员。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社工的发展情况
  在我国,社会工作作为一门职业以其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和谐互动、柔性管理的专业理念,以及助人、救难、解困、发展的专业功能,保障社会成员权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赢得了人们的肯定。我国的社会工作已经从最初的民政工作领域逐步拓展到精神卫生、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青少年服务等多个领域。司法社工根据其所服务的不同领域分为:社区矫正社工、安置帮教社工、人民调解社工、禁毒社工、法律援助社工、青少年社工等。
  在全国范围内,将司法社工引入到司法行政机构的实践一直在积极的探索中。上海起步较早,2003年上海市为帮扶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犯罪的青少年,在政府干预下成立了“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服务总社”和“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由上海市禁毒办、市社区矫正办、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分别与这三家社团组织签订了《政府服务采购合同》,向社会招聘了数百名司法社工,这是一次较大规模地由政府组织安排的司法社工参与到司法行政领域的实践。2010年,随着《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颁布,广州市司法局构建了当地的司法社工项目体系、司法矫治服务行业准入和绩效评估标准,司法社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需求特征,提供包括业务培训、释前辅导、评估研究、情绪疏导、改善家庭关系、发掘潜能、就业就学支持、临时困难救助、人际关系改善、认知模式重建、解决问题技巧培训在内的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广州市、区两级司法社工项目的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工20∶1的比例确定,每名社工的购买服务经费按每年10万元确定,并列入市、区财政公共预算。通过这个《实施方案》使得司法社工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证,也加速了司法社工管理的法治化进程。2016年,天津市和平区将63名司法社工招聘进当地的司法所,深入到和平区的各个社区承担起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这可以说是将司法社工直接引入到司法所建设的全国首例。
  二、司法社工的专业性
  司法社工的专业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司法社工的职业要求与司法所的工作职能相互对应。司法社工就是司法所建设中最奇缺的专业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包括: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社会管理、管理人民监督员等九项任务,这九项任务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是其工作重心,而恰恰司法社工主要服务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相比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这三项工作时司法社工运用的工作方法与工作理念更加专业、执行过程更加人性化,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更易于让服务对象接受,在情感上得到慰藉,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司法社工的职业价值与司法所建设的根本目标相同。司法社工的职业价值就是预防犯罪、防止再犯罪,保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为基层群众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培养基层群众的法治精神,建设具有法治文化的中国社会。可以说二者存在的根本目的基本相同。第三,司法社工与司法所都是我国司法系统中的柔性管理力量。相比于公、检、法、国安等司法系统的刚性管理,我国的司法行政系统就是柔性管理,司法行政承担的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系统性、见效慢的特点,比如:普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等都需要长时间付出努力,短时期内不会见得成效的庞杂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工作需要服务于形形色色的基层群众,要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以耐心、恒心、信心和爱心来处理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许多矛盾看似很小却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而司法社工就是具备这些特质的专业人才,他们面临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犯罪的青少年等社会边缘人群,这些人多疑、自卑,甚至具有反社会倾向,为了服务好他们要求司法社工必须学会尊重、包容、接纳,与之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然后为他们提供服务与支持。可以说,司法社工正是司法所建设中最合格的工作人员,也是司法所未来健康发展的主力军,司法所作为柔性管理者与司法社工这样的柔性执行者,各司其职,共同成为建设我国法治文化社会的柔性力量。
  三、司法社工行业自身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一直如火如荼,从1988年北京大学最早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以后,到2010年全国具有社会工作本科教育的高校达到260所,此外还有数十所高校有硕士点,十余所高校有博士点。每年社工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一万人左右,另有近153所高职、高专院的专科毕业生,但这些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还不到30%。一方面高校提供了大量的社工人才,另一方面社会各个领域还急需大量社工,导致这种不合理现状的根本原因就是缺少社工的工作岗位。其实,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社工活跃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他们对被害人、罪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给以积极主动的介入。以美国为例,司法社工的工作岗位很多,他们可服务于美国的各类非政府组织,也可进入到政府部门,司法社工会参与到罪犯调解、青少年犯罪治疗、吸毒者和少年犯的家庭服务、受害者与目击证人支持服务、家庭暴力庇护服务、保护妇女领域、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领域、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现。   在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社会工作这一职业仍是立法空白,司法社工作为社工中的一种新兴职业还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识与了解,特别是领层设计者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司法社工对我国整个司法系统带来的重大意义与积极影响。可以说,司法社工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很大,不仅会参与到公、检、法、国安,司法等国家机构之中,更会进入社区、乡镇、基层一线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将司法社工引入到我国司法所的建设之中仅是其自身发展的众多渠道之一,但就目前而言却是解决司法社工发展的快捷之路。
  四、司法社工帮助司法所突破其发展困局中的人才瓶颈
  我国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组织,共同担负着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同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总体不足,按照司法部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基层司法所要按1所3人建制,许多地方仍不能达标,不少偏远地区的司法所只有一人,甚至在个别乡镇和街道办还没有配备专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编制被占用、人员被抽调的情况较为普遍。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十分有限,执法能力不强,他们除了承担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工作以外,同时还要身兼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职务,要完成乡镇(街道)黨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可以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繁重,待遇偏低,经费保障不足,职业发展前景有限,使得司法所的工作岗位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优秀人才留不住,更招不来合适的人才。
  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所基层工作指导处发布的2014、2015、2016年度司法所工作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司法所从2014年到2016年工作总人数从118 668人递增到123 343人,其中司法所的专职在编人数一直保持稳定态势,而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从22 385人上升到27 123人,这些公益岗位人员占总聘用人员的比例由77.65%直线上升到79.8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补足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缓解司法所发展困境的必然趋势。司法社工之所以能够作为公益岗位人员进入到司法所的建设之中,也是由司法行政工作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多功能性、松散性、柔性法治、社会基础性、政策依赖性、低成本和预防性等特点,担负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三大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是面广线长,许多工作职能的发挥都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在职在编的公务员队伍是很难胜任的。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性、群众性、多功能性和柔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许多职能都可以引入司法社工来承担。
  总之,司法社工是一门新兴职业,它的出现对于补足我国司法所建设中人员不足的现实困境无异于是雪中送炭,但如何规范并管理好司法社工,将之更有效地应用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还需要更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铺垫与积极探索。相信我国的司法社工必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所建设中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天江,张旭.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J].中国司法,2015(8).
  [2]仇立平,高叶.路径依赖:强政府体制下的上海司法社工实践——以J区G社工点为例[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3).
  [3]张继平,关于整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9(7).
  [4]杨旭.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借鉴[J].学术交流,2013(3).
  [5]成军帅,潘泽.乡镇司法所现状及其队伍建设问题研究——以L满族自治县为例[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16(4).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49084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