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公众对灾难事件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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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中,许多救援和处置工作人员辛苦付出,可在表彰这些集体和个人却容易遭到公众的谴责,这一现象需要我们反思。文章从网络时代媒体和公众沟通的特点、突发事件的特性等几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灾难事件;舆情:媒体沟通
顺应时代的发展,应急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公众对具体突发事件的反应,也将相当大的精力放在了应对媒体和与公众沟通方面。但是,由于缺乏危机与应急管理的经验,相关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常常不能令公众满意。比如,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诱发该次舆情事件的原事件发生在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号客轮在湖北监利段遇到大型灾害天气而沉没,四百多人死难,只有12人生还;国务院认定此事件是一起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其间有大量责任人需要为此负责,从中也发现了很多安全生产、应急应对中的问题。逝者亲属的情绪还未平复,事件的处理尚未结束,湖北省突然公布了《关于“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湖北省救援和处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以下简称《表彰公示》),令公众无法理解和接受,引发了网络上舆情的激烈反应。我们分析利用搜索引擎快照技术采集到的数据,发现这样的新闻后点赞的人非常少,相反,绝大多数人选择了“反对”。还好,湖北省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迅速将报道从网上撤下。即便如此,表彰事件依然在公众群中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文章从中国文化、网络时代特色、新闻媒体特点、突发事件特征等几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了在应对灾难性突发事件时如何界定功过、如何表彰,并为如何妥善应对互联网时代应急管理中的民意提出对策建议。
一、“事功文化”的渊源与表现
中国的“事功文化”包含“争功”和“诿过”两方面的内容。“功利之心”在中国不是耻辱,在中国文化中“立德、立言、立功”是成功的标志,世人皆有功利之心。被表彰是因为有功,“建功立业、功成名就”是许多有志气的人追求的人生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建立功勋,成就大业;功业建立了,名声也有了。“功”一般指“功劳”、“绩效”,是那些相对而言需要付出格外的努力和劳动所获得的超乎寻常的功绩。基于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晋升、提拔多会和日常所积累起来的“绩效”、“功劳”有相关关系,那么,“积功而进”的情况也就格外普通和平常,而因为这样的“功”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常态,所以,争抢这样的“立功”机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从史学典籍中看,中国的“争功”自古就有,如果说《书·大禹谟》中的“汝惟不伐,天下莫与汝争功”中这个词还有比较积极意义的话,《荀子·富国》中“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的“争功”就有为了利益而争夺之意了,《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五年,既杀项羽、定天下,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馀功不决。”而《三国演义》中第一百十八回的回目是《哭祖庙一王死孝 入西川二士争功》,将“争功”的做法演绎到极致,最后的结果是,管理者(司马氏)的目标达到了,但是争功者最后却自相残杀,都没有好的结果。历史告诉我们,“争”是应该避免的一种状态,在现代政府治理框架内,应该提倡“各司其责”的行为和做法,尽管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能责任到人,也要尽量减少遗漏。
中国的管理者也会通过“计功受赏、计功受封、计功受爵”等形式满足人们对于功利的需求,并通过各种形式“事功”。“功”往往以表彰的形式出现,其中有精神层面的,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等)或书面的(通报、证书等)形式进行,也有侧重于物资层面的,通过奖品、奖金等形式进行。有史以来“争功”现象屡见不鲜,政府从政策上要保证争功对大家有一定的吸引力,才会使得个人对于“建功立业”趋之如鹜。“争功”一方面是政策造成的;另一方面群体的争功行为也使管理者更倾向于利用这种心理,来达到目标。这样一来,管理者会利用政策提供给大家更多的功利机会,群体的争功行为有时会造成机构正常职能和执政行为的受阻碍和不通畅。政府的运行其实更应该多依赖于职责的清晰界定,履行过程的逻辑严密,以及出现问题能够依照规则条文标准流程来完成应对处置,处置不当则有问责的理由和依据。而不是在事情出现后,大家都认为自己在超越职责权限来行事做事,然后管理者需要对这样的“功”进行大量的“表彰奖励”。
那么,在“东方之星”事件中,是否存在需要被表彰的“功”?该如何界定那些被表彰人员的“功”?突发事件的特性决定了,即使管理者每一步都选取最优方案,也不一定能完美处理突发事件,因此,笔者建议考核管理部门的“功”时,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借鉴一些学者的观点,按照应急处置的过程与结果,可以将其可以分为理想型、有功型、无过型、有过型四种类型。
理想型是应急处置的最佳状态,是指在处理过程中事件被很好地控制和合理地处置,花费不多,没有出现明显的失误,并且获得了讓公众满意的结果。
有功型也是应急处置比较理想的结果,是指在处理过程中事件被很好地控制和合理地处置,但花费高或者在处置中出现了明显失误。有功型因为处置结果比较理想,在公众眼里也算是有“功”的。
无过型指没有过错,但处置结果不能令人满意。有过型是最差状态,指结果不理想、成本高或有重大失误,应急处置部门应该被追究过失责任。
我们认为,功劳应根据过程和结果的情况来综合评定:只有对于理想型和有功型两种有“功”情况,才能进行表彰;针对无过型和有过型的应急处置,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事后应急管理的重点应该放在总结经验教训上。“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事故中,442人遇难,43人被处分追责。可以看到“东方之星”事件是典型的无过型事件。因此当表彰消息出台时,超出了人们的心理预期,势必招致公众的反感甚至谴责。其实,在整个事件中,人们反感的不是“表彰”这种形式,而是无法接受“东方之星”这样一起应该总结教训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以表彰的形式结束。 二、“事功文化”中的群体认知差异
“东方之星”表彰事件遭到公众谴责,是互联网时代的特有产物。互联网时代,公众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许多信息都来自网络。
2000年-2010年十年间,我国媒体构成比例变化的两个显著趋势:趋势一,网站所占比例在快速增加;趋势二,报纸、杂志等纸媒萎缩明显。网络是“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新闻传播的主力。在百度中输入“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件”,得到1,500,000个相关结果;输入“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得到1,540,00个相关结果; 输入“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件表彰”,得到1,570,000个相关结果。仅新浪新闻一篇《东方之星救援表彰公示名单“消失”》的文章就有2017人参与其中。数字如此庞大的读者群是传统纸媒无法想象和实现的。同时,公众借助互联网互动平台集合为一种群体的力量,表现为强大的舆论力量,让人无法忽视。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作为“东方之星”事件中的主要传播媒介,使得事件的影响范围和扩散速度都超乎以往。同时,互联网时代,传播主体的公众化成为必然,个人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利。
《湖北拟表彰352个救援‘东方之星’先進集体个人》的消息发布。《网易新闻》转发这则消息后,4296人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直接表示激烈的愤慨,有人对表彰对象提出质疑,还有人提出了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大卫·斯特恩曾指出,“除我之外,无人能代表我”。表彰决定代表的是救援部门的意见,发表意见的是公众的个体感受。当应当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群的政府单位未能代表同多数民众趋同的价值观或者未能表达该有的立场态度时,多数个体表达出的自身态度、立场、观点却趋于一致,在舆论场中自发快速汇集,集合为一种群体的力量,形成舆论,又在媒介便利的条件下,迅速发展成了此次舆情事件。在传统媒体时代,参与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救援的人员也会被表彰,只是表彰单位没有机会和必要将表彰决定发布在网上,读者群和受众群是被表彰的单位,也就不会引起如此的多面的反应。
不同的环境场中存在着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从表彰单位的角度出发,每个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都做了所应承担的职业和社会责任之外的工作,对做了“职责之外”工作的人员应该表彰。表彰单位代表的是群体的意见,发表意见的是个体的感受,势必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观感。这对于在功利环境场之外的民众来说,不涉及自身利益,只关乎道德评价,舆论诉求自然膨胀。
从新闻传媒的角度来看,对参与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表彰一定要尊重新闻宣传的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虽然网络有别于报纸等传统媒体,但在中国民众心目中,网络仍然保留了民众对媒体的朴素期望:以客观公正为主,彰现人性的光辉,被表彰对象应该是无私的、光明的、受人尊重的。
三、突发事件与“事功文化”
管理者表彰的初衷是调动管理系统参与者的积极性,有效利用“事功效应”鼓励参与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功劳而更加努力,从而带来应急救援管理系统整体效益的提升。然而在“东方之星”这场导致400多人死亡的重大灾难性事件中,并不存在“功”。
在我国现阶段的突发事件安全与应急管理领域,存在着一定的“争功”和“诿过”现象。争功的具体表现为:一次重大突发事件之后,参与应急管理不同方面的组织或个人常常会认为自己在应急管理中的功劳最大,期望获得更多的嘉奖或职位上的提升。诿过的具体表现是:当突发事件的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不利时,相关参与者又会极力推脱责任。
应急管理与其他公共管理相比,争功更明显,这是因为应急管理领域的功劳评定和奖励有以下特征:
(1)由于突发事件是不定期发生,并且每次发生的情况都不一样,管理者难以制定通用的客观的功劳评价方法,这使得每次评定时都要结合具体事件进行评定,容易增添主观性。
(2)由于应急管理是一项需要各个不同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活动,所以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而每个部门的工作都可能是影响应急管理效果的关键工作,这种情况下,很难定义与区分哪个部门功劳更大。
在公众理念中,天灾难以预测和阻止,人祸却可以预防和制止。在灾难性突发事件产生了“灾难”的结果,因此人们会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在“无过型”事件中,应尽量避免以应对灾难的名义进行公开表彰,此外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形式和恰当的范围。尤其是在处理类似“东方之星”这种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面前,一旦表彰不当,十分容易造成集体的抵触心理。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如前所述,中国人更倾向于用争功和诿过等方式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文化因素也同样影响到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中,同样是灾难,人们对天灾表现出的是宽容,对人祸则是激愤;对应对天灾时的群体作为点赞,对个体表现则容易嫉妒;对精神方面的奖励表现为理解,对物质奖励则喜欢争抢。与表彰相对应的就是“诿过”,在一个管理系统中,往往争功和诿过是同时存在的,人们发现有一些看起来和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集体和个人被列入表彰名单,就忍不住大放厥词。其实被诿过的人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如人们觉得一些看似和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和单位受到处罚是理所应当,没人为他们出面呼吁。
四、应对措施
随着公众对公共安全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应急事件的应急过程、应急能力和善后处置手段等都倍受公众关注,尤其是对救灾人员的奖励,更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人们在事件的应急过程并没有争功的意识,争功只体现在应急管理的最后阶段,即奖惩阶段。管理者既可以利用“表彰”来提高人们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诿过”来减少人们在应急事件处理中的推诿扯皮。在“东方之星”这样的重大灾难性事件的应急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取“表彰”的方式而应采取“诿过”的方式来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应急管理。
表彰表面是在肯定功劳,而实质上是对功劳背后可能获得的权力、地位、物质利益、名誉等,我们可以把这些都统称为“收益”。制定合理的应急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可以减少民众的抵触和抗拒心理,但突发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功劳的多少难以用客观标准衡量。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中许多责任规定尚不够清晰,责任混淆不清,很难分清功劳的来源与多少。
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明确的责权划分。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67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制是根本,国情是参考。确责、履责、问责,共同的字是“责”,突发事件的“责”是最不好界定的。一旦责任明晰,处罚起来就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释本[M].法律出版社,2008:40-50.
[2] 刘志强.“东方之星”翻沉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突发罕见飑线伴下击暴流是罪魁祸首[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12-31(04).
[3] 湖北拟表彰352个“东方之星”救援先进集体个人[DB/OL].http://news.163.com/16/0126/12/BE8O71J40001124J.html.
作者简介:李立(1989.08- ),大学本科,经济师,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方向:科研人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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