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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两种进路: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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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英美政治哲学同以霍耐特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政治哲学,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思考社会正义的两大理论路径,二者都持有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思想,但在哲学运思和理论旨趣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罗尔斯和霍耐特的社会正义论中,都包含了正义的主题、正义的方法、正义的目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内容。通过集中于社会正义中三个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罗尔斯侧重于规范的建构,以社会契约论建构政治的正义观念,但造成了其理论中应然与实然的分裂。霍耐特以承认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分析力图弥合正义理论中应然与实然的分离,但其对现代社会主要制度缺乏规范建构从而与他追求的道德进步造成了紧张。
  〔关键词〕社会正义;社会契约;社会分析;承认
  〔中图分类号〕D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3-0164-07
  社会正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自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理论界掀起了一股正义理论研究的热潮,并且一直持续到现在。在这股理论热潮中,有两种非常不同的社会正义理论值得关注,分别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英美政治哲学同以霍耐特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政治哲学。在理解政治哲学的传统、问题域和基本的思考路径上,两者具有鲜明的差异,它们也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思考社会正义的两大理论路径。罗尔斯侧重理论建构,霍耐特侧重理论批判,但是两者都持有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思想。因此,对两者做出全面的或者部分的比较,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正义进而管窥英美和欧洲大陆的政治哲学运思和旨趣差异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在二者的社会正义中,都具有正义的主题、论证的方法和正义的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通过集中于正义的主题、论证的方法、正义的目的或理想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以达到增进对社会正义的理解进而管窥两种不同政治哲学的目的。以这种比较分析为例,探究一种健全的社会正义理论在什么意义上应该同时包括规范建构和社会分析两个重要的维度。
  一、公平的正义与承认的正义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霍耐特的作为承认的正义同属社会正义,但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论传统与主题。前者是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并且主要与康德的实践哲学相联系;后者是欧洲大陆的社会批判理论传统,并且主要与黑格尔的实践哲学相联系。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关注政治的合法性及其基础,欧洲大陆的社会批判理论侧重于社会与理论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关于如何分配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安排。与近代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致力于揭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基础不同,罗尔斯的正义论不是直接针对政治制度的设计,而是探讨制度设计背后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政治制度的设计依赖于正义原则,在确定了正义原则之后其运用有四个阶段的序列。近代自由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处于四个阶段序列中的第二个阶段。罗尔斯认为,社会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个合作体系,其中既有成员之间的利益一致,也有利益冲突。正义及其原则就是在这种自愿的合作体系中做出恰当的社会安排的办法,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①这种适当分配的社会安排主要体现为社会主要制度,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这些社会主要制度受正义原则的调节。如果从权利、利益与义务的分配的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分配正义。
  具体而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涉及两个方面的分配。第一个方面是对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的分配,重要的有思想和良心自由、政治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这种分配原则一般被称为自由平等原则。从基本自由的内容看,它们类似于柏林的消极自由。第二个方面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分配,主要有机会、收入、财富与地位等,其分配原则被称为差异原则。两个方面的分配原则构成了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它们具有先后次序,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②这种优先性表明,消极自由只可以因其他消极自由而受到限制,对它们的侵犯不可能通过社会经济利益而获得补偿。罗尔斯对消极自由的重视,与霍布斯、洛克等其他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本质差异。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强调了公平的正义作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强调是为了克服《正义论》中的一个问题,即正义论被当作一种完备性的学说。在理性而多元的现代立宪民主社会中,正义论作为完备性学说是不现实的。公平的正义作为一种正义观念,是“一种可为人们接受的政治正义观念”。③作为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接受和共享,是因为获得了重叠共识的支持,揭示了合乎理性的公共基础。
  关于正义的主题,罗尔斯的观点是一致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乃正义的第一主题”。④公平的正义是为了确定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关于权利、利益与义务的分配,分配的两个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受它规导的社会主要制度是一个相互匹配的系统,进一步塑造了通过社会合作而带来的利益的分配。它不是直接针对政治制度,也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霍耐特不赞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主题的观点,认为正义不在于分配正义或政治正义,而是承认的正义。霍耐特的这种看法与批判理论或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是联系在一起的,批判理论致力于寻求“前理论的实践”“内在的超越性”或“解放的兴趣”。在马克思的劳动和生产范式之后,批判理论家的诸多尝试并不很成功。⑤这促使霍耐特回到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并对后者的形而上学陷阱等方面进行改造和重释。经过改造后的承认,一方面被霍耐特认为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经验的兴趣”,可以被构想为一种批判观点或理论,这是承认的批判理论;一方面可以作为規范基础,就是作为承认的正义。
  霍耐特认为,正义不能离开承认而构想。一个实践的自我关系、自我实现都以主体间的关系为前提,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内在地以承认为道德基础,即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相互认可。承认有三种关系结构,分别是私人领域的爱和亲密关系的情感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和同等尊严关系的法律承认、群体成员的价值共同体关系中的团结承认。⑥承认为正义奠定了道德基础,社会公正与否以承认原则为衡量的标准。承认原则的错误运用和导致的蔑视,被认为是社会不公;承认原则的恰当运用和获得的承认,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由此可见,社会正义以承认为“阿基米德点”。由于承认的三种关系结构,社会正义是“一个三极的正义理论”,或者多元正义的思想。⑦从承认与正义的关系可以看出,霍耐特的正义理论是以承认为基础的规范主义一元论,因承认的关系结构又是一个多元正义的理论。   霍耐特还从自由的角度阐释了作为承认的正义。霍耐特认为,现代社会只有一种伦理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并且一直发生着持久的影响,那就是“在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⑧现代社会的自由思想和正义思想有着融合的趋势,并且个人自由是建立“所有正义思想的规范性基石”。⑨就自由与正义的联结而言,罗尔斯的正义是在公民之间对自由做出合理的分配。霍耐特则认为,自由离不开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自由只有在互惠的承认关系中才具有真实性,正义则是承认关系的规范要求。在社会实践中,自由要求承认,承认建立社会正义,承认处于规范要求的基础地位。
  通过上述对罗尔斯的观点与霍耐特的观点的分析可以发现,他们在正义的主题上具有相异的看法。罗尔斯立足于自由主义传统,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机构,社会正义是一种关于权利与利益分配的分配正义,是政治上的能够成为共识并体现了公共理性的原则和价值。霍耐特从社会批判理论出发,认为正义是作为承认的正义,社会正义源自承认关系及其结构,是在规范主义一元论基础上的多元正义。正义的主题到底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还是霍耐特的承认正义,这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弗雷泽认为,分配或再分配与承认有不同的理论传统和观点的分歧,但过于强调二者之间的对立,可能会导致社会正义被切割。⑩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并未涉及当代社会中与身份或文化相关的正义话题,在理论的现实性上显得不足。霍耐特的承认正义过于强调承认的规范基础地位,在面对当代社会的因不同原因而导致的诸多不同于正义相关的问题与矛盾时显得过于简化。
  尽管在正义的主题上,罗尔斯与霍耐特的观点是不同的,但二者的理论在规范主义路径上具有共性,都持有规范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思想。罗尔斯在现代分析哲学的背景下,为实践哲学的复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霍耐特在社会批判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积极介入当代实践哲学,实现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B11罗尔斯与霍耐特关于正义的构想,是当代实践哲学大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规范建构与社会分析
  正义的主题的差异与方法论的不同有紧密联系。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是一种契约论的正义论,霍耐特的社会正义则是一种社会分析的正义论,二者在方法论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具有建构主义和程序主义的特征,霍耐特的社会正义体现了社会批判和规范重构的特征。
  罗尔斯在规定了正义的主题之后,关于如何确定分配正义的原则他采用了社会契约论的方法。B12近代以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哲学家都曾使用过这种方法,以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相比于近代的那些哲学家,罗尔斯“将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学说普遍化,并使之擢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层次。”B13罗尔斯非常清楚传统契约论的一些局限,也十分了解休谟与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批评,这促使罗尔斯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做出了符合自身理论需要的改进。正义原则的确定类似于契约的签订,需要从某种状态开始,这就是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
  就原初状态而言,罗尔斯强调它的纯粹假设的、非历史、抽象的、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等特征。原初状态的定义如下:“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任意的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B14这个定义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也说明了原初状态是如何被使用的。使用原初状态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自由而平等的个体如何达到公平的契约。原初状态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或策略,罗尔斯更喜欢用程序来表示这种工具的使用意义。也就是说,加入适当的材料,原初状态这道程序可以导出公平的契约这个结果,因而公平的正义是纯粹程序的正义。
  人们在原初状态做出的选择,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其中主要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无知之幕是要排除社会成员受到各种特定偶然性的影响,确保他们不是根据各自的特殊情况而是从一般的角度进行选择。无知之幕的作用实际上是排除一些特殊信息,保留一般信息,以便社会成员只根据后者做出考虑。人们的选择必须是出自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反思的平衡。罗尔斯对此的说明是“从两端进行的”。一端是限制选择的条件,一端是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从某类条件出发,看是否可以达到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可以修改限制条件继续选择以便选出合理的原则。如果能,被选择的这些合理的原则还要考虑是否适合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这种情况被称之为反思的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而它又是反思性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以及是在什么前提下得出的。”B15
  在原初状态的所有条件的限制下,人们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与其他选择对象如功利主义相比,更好地符合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性质,更好地符合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更好地避免了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更好地符合反思的平衡。从原初状态的条件限制到作为社会契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结果,原初状态类似某种程序,导出了公平的契约的结果。与完美的程序正义相比较,作为契约而建构的正义是一种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它类似一种赌博或博彩的例子,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难以保证结果是公平的。
  霍耐特对当代政治哲学包括罗尔斯的正义论表达了一种担忧和反对,即当代政治哲学局限在纯粹规范性的原则及其論证上。这种研究范式脱离了社会分析而在理性反思中构建规范性的原则,然后再把这些原则运用到社会现实中去,就必然面临着实然与应然的分离而造成的难以跨越的鸿沟。要想克服这种研究范式的局限,只能采取另外的研究范式。霍耐特认为社会分析的方法可以避免上述局限,并致力于“从当代社会结构的先决条件中”构思他的正义理论。B16
  霍耐特并未明确定义社会分析的方法,只是认为这种方法接近于社会学的一种类型,并主要就方法论前提进行了说明。与罗尔斯从假设的社会契约去建构正义原则不同,霍耐特运用社会分析从已有的社会结构中析取正义原则。正义被认为是在一个具有社会价值和理想的社会结构中,“给予每个人,以一个他们真实希望的角色。”B17对于正义的这种理解已经不同于罗尔斯,它是以现存社会作为正义论的前提,并蕴含了目的论的形式。   以已有社会结构为条件的正义论,还需要进一步揭示它的真正特征与作用,这就是霍耐特所谓的“规范重构”。社会价值和理想在社会结构中是通过一定的实践机制包括习惯再生产出来的,规范重构就是要选择社会的普遍价值而不是个别价值或落后价值,并挑选出已经社会制度化的普遍价值的有效机制。只有这些制度化或通过机制而实现的普遍价值,才能达到正义的目的。正义规范与社会普遍价值及其实践机制联系在一起,“正义原则起着对机制和实践的道德水准检验标准的作用”,即是否能够给予每个人以他们真实希望的角色。B18从霍耐特的观点来看,给予每个人期待的角色需要主体间的承认,承认关系引申出正义原则,承认的关系、领域、原则决定了正义的内容。
  霍耐特认为,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在规范的重构过程中包括了批评性运用,这种批评是一种内部批评而不是外部批评。当现存机制中存在不完善或缺陷的时候,对于这些缺陷的批评应该是渐进的,并且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普遍价值的目标。在霍耐特这里,所有的缺陷都来自与承认相反的蔑视,社会成员出于蔑视而获得的不公正体验产生了社会冲突的道德动机,这一点在《为承认而斗争》中有着详细的阐释。冲突的出现意味着社会成员追求承认的道德动力,冲突的解决意味着获得了承认,社会正义获得了彰显。
  霍耐特的作为社会分析而构思的正义认为,正义必须以现有的社会结构为条件。霍耐特引用社会学家帕森斯的观点,主张社会结构是一个系统,其中有社会的价值与理想、实现价值的机制、个人及其行为等要素。社会的价值是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这个价值在现实性上需要承认的道德基础,正义就是以此为基础给予个人自我实现的规范,其实现需要社会的有效机制才具有现实性。在社会结构的条件下,正义源自承认的道德基础,是确保个人自由实现的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体现在社会机制中,对现存机制中存在的缺陷能够提供一种改进的规范期待和道德动力。从霍耐特的这种正义构想可以看出,他采取的方法是在社会结构内部进行正义规范的重构与规范的批判,从而强调了正义的社会性、经验性与规范性。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这两种不同的方法都植根于现代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等价值,这些价值是现代社会中个体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罗尔斯设想的原初状态中的个体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作为社会契约的公平的契约致力于做出恰当的社会安排以保障个体的自由与平等。进一步而言,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权利,罗尔斯还要求实现对财富的正义分配。霍耐特也肯定自由与平等,处于主体间关系中的个体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分析的方法通过揭示并重构一些背景条件以保证自由平等的实现。
  在自由是什么,以及什么是恰当的社会安排或背景条件上,两种方法显示出了差异。罗尔斯从自由主义出发,认为自由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符合并按照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而构建的社会安排是正义的,社会正义首先要维护个体的自由权利。霍耐特认为自由不仅意味着自由权利的可能性,而且内在地包括了自由的现实性,个人自由结合了自由的可能性与真实性。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是要揭示自由实现的机制,通过规范性重构与批判运用实现个人自由。
  由于以上的不同,从而带来了两种方法在具体运用上的差异。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所有这些条件像一道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相互支持的整体。无知之幕要消除一些因素的影响,限制一些信息,而保留那些所需的信息。这种运用类似于思想实验,完全脱离了社会生活实践,这种假设的契约可能就不是一种契约。B19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与之相反,这种方法立足于生活实践,个体知道与个人和社会相关的所有信息。主体间的关系就是在这些背景条件下展开的,个体不仅有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与义务,还有着特定的期望。个体自由只有在这些背景条件下才可以被理解和实现。这带来了一个问题,即个体如何在社会中确认获得了恰当的承认而不是错误的承认呢?B20承认预设了一定的社会价值文化,当其中蕴含了错误的承认的时候,个体很难完全意识得到,也就不会产生社会冲突的道德动机,从而无法带来个人真正的自我实现。
  两种方法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同是如何看待正义的地位。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就正义与承认的关系而言,罗尔斯可能会认为正义是首要的,承认是次要的。与之相对,霍耐特认为正义并不具有独立性,纯粹程序的正义是抽象的。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是要揭示正义依赖的道德基础。霍耐特明确地表示,承认具有首要地位,承认原则是正义规范的核心。所以,承认是第一位的,正义是第二位的。
  三、正义的优先性与正义的目的性
  罗尔斯与霍耐特关于正义的地位的不同观点,已經涉及实践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极具争议的内容,即正义是否具有优先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此只从正义的目的、正当或权利是否优先于善的角度进行分析。罗尔斯坚持正义的优先性,霍耐特则主张正义的目的性。虽然具有明显的不同,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致性。
  对罗尔斯而言,正义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与权利优先于善。罗尔斯对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视,并且给予了详细的讨论。就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而言,涉及对自由的理解、基本自由的内涵与特征、基本自由为何具有优先性三个主要问题。对于这个方面的这些问题,在此不做展开的讨论。第二个方面关于正义是否具有目的,原初状态的那些人签订契约的动机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或目的。正当与善的关系一直是实践哲学中一对非常重要的范畴,罗尔斯的正义论也要面对这个非常重要但同时又难以处理的一对关系。罗尔斯非常注重这个区分并论述到:“简言之,正义划定界限,善表明目的。”B21但同时,罗尔斯也认为二者不能完全对立甚至割裂开来,主张二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
  在肯定权利与善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分的基础上,罗尔斯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罗尔斯对此的解释如下:“在公平的正义中,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政治的正义原则给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强加了种种限制,因而公民的要求是,任何追求僭越这些限制的行为都是没有价值的。”B22从这个界定中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说的权利是指在公平的正义中获得了正义原则的保障,主要包括了各种自由权、财产权和社会权利等。这个是和正义的主题相关的,即为社会的主要结构或主要制度而不是整个生活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些权利是公民普遍享有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某种目的或善等原因违背的。罗尔斯区分了五种善的理念,分别是作为合理性的善、首要善、可允许的完备性善、政治美德、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罗尔斯分别论述了权利为何优先于五种善的理念。罗尔斯特别重视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的事实,并对权利优先于善赋予了一种特殊意义,下面将论述这个方面。   在一个脚注中罗尔斯提到,“权利的优先性的特殊意义是,完备性善观念在社会中是可允许的或是可以追求的,当且仅当对这种善观念的追求符合政治的正义观念(即不侵犯其正义原则)。”B23从这个特殊的意义可以看出,它涉及的是权利优先于可允许的完备性善的理念。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具有多种完备性观念和善观念的事实。从各种完备性观念自身来看,它们可能都是理性的,因而一个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多元的社会。这种状况和事实意味着,一个社会只具有一种完备性观念和善观念是不可能的。在这一点上,罗尔斯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的看法,不把正义论看作一种完备性观念,而只作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后者作为获得了各种完备性观念的支持并成为共识的政治基础,可以确保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它在各种完备性观念中保持政治上的中立,并不鼓励任何一种完备性观念,所需要的政治美德也不是一种完备性观念。
  从正义的优先性到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实质上是在表达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即基本自由是优先的,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基础。如果说正义具有目的,它是通过权利与利益的合理分配,为社会的合作、统一、稳定与秩序提供一个所需的主要制度的背景条件。但正义并不预设一个具体的目的,也不发展某种完备性观念,毋宁是划定界限。一方面,正义划定的界限给公民的生活方式带来了限制,任何突破此限制的行为或生活方式都不能得到正当的辩护。另一方面,这个界限也为各种合理的完备性观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允许的空间,从而为形成一个理性多元的社会提供了可能。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优先性的观点,只是肯定了自由和提供了自由的可能,自由的实现等现实性的问题并未涉及。罗尔斯区分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这个区分具有吊诡之处。B24如果正义只是确保并止步于前者,那么自由的价值就会落空。一种不能实现的自由是抽象的,如果正义的优先性或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话,罗尔斯的观点就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或者道德主义的特征。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上述缺陷,遭到了霍耐特的强烈批评。霍耐特认为罗尔斯的自由是反思的自由,只是提供了自由的可能性,并未提供自由的真实性,因此造成了应然与实然的割裂。进一步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的优先性存在一个界限,“停在了社会条件问题的这个坎上”。B25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因不能进入社会现实,就只有退回到个人纯粹意志的空间。霍耐特认为,自由内在地包括自由的实现,个人自由是社会自由。社会自由表明,自由不只是法定的或反思的,还是主体间的社会概念,是主体在制度化的实践中与他人相遇时形成的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只有获得了他人承认的自由才不再是抽象的,罗尔斯的反思自由才具有现实性。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抽象的自由与权利,而是“必须保障和帮助所有社会成员实现自己的自由”。B26霍耐特的这种看法,表达了正义的目的论的观点。
  在霍耐特的正义的目的论观点中,正义与个人自由是相互依赖的。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是目的,正义是一种手段或功能。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追求正义是为了个人自由的实现。要满足这个目的,对正义的构思就不是契约论的,而是立足于社会分析,这是前面分析的霍耐特与罗尔斯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正义的主题就不只是建构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是以承认为基础的广泛的社会条件,这是前面分析的霍耐特与罗尔斯在正义的主题上的差异。个人自由是在以社会条件为前提的社会互动关系中,以承认为道德基础才可以获得理解,进而才能发展和实现。正义就是在社会互动关系中,体现了相互承认的规范诉求,以达到个人自由的实现。这么理解的个人自由不是法定自由或反思自由,而是社会自由。
  在一个具体而现实的社会互动关系中,个人自由有其原初的身份,并且以此为基础追求它的一致性和好的生活。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以社会互动中的承认关系和那些蕴含了伦理价值的互动关系为条件。这种理解可以追溯到黑格尔,他认为伦理是自由的概念,“伦理就是成为现实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B27霍耐特赞同黑格尔的这种理解,并与康德式的理解区分。从康德传统而言,对个人自由的理解是在道德上被理解为具有“自在的目的”,但它无法在现实中定位主体的具体目的。霍耐特也并未把伦理直接等同于社会的某种固定的习性。霍耐特并不想完全抛弃康德的传统,也不想完全接受既有社会的一切条件。霍耐特想把伦理规定为个人自由实现的“全部主体间条件”,康德式的道德自主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B28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霍耐特并不完全否定罗尔斯的正义论,只是把它当作个人自由实现的一个条件。
  对霍耐特而言,他并未提出一个社会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伦理价值,只是提出了基于承认关系而来的伦理要求。这些承认关系和伦理要求,体現在社会的实践和机制中,后者为个人的自我关系提供了自信、自尊和自豪的主要条件,从而实现个人自由。霍耐特的这个观点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第一,以承认为道德基础的正义,克服了罗尔斯的抽象性并具有了现实性。第二,正义不再具有优先性,也不具有独立性,正义以个人自由的实现为目的,并且需要现实的社会条件。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中,正义具有目的,但它的实现过程充满了冲突与斗争。社会历史进程中以正义的名义进行的抗争,都是基于承认,并且以实现个人自由为目的。在这个进程中,正义目的的逐步实现,代表了社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在正当或权利与善的关系上,罗尔斯与霍耐特都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在这种关系中,罗尔斯强调正义的优先性,强调权利优先于善,特别是各种可允许的完备性善的理念。正义的目的是由体现了正义原则的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带来的社会的统一、稳定与秩序。但从正义与公民的合理性的善的关系而言,正义实质上是作为手段使用,以满足公民的合理性的善的追求这个目的。因其割裂了现实性,正当与善只能被认为是“唯意志论意义上的”,只是基于“选择的产物”。B29这使得正当与善既无法在社会现实中得到确切的定位,也使得善失去社会基础而难以获得他人的承认。霍耐特坚持正义的目的性,正义是从属于个人自由的实现的需要,以社会互动中的承认关系为道德基础。正义不是给社会提供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而是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化的实践与机制中的规范要求。个人自由不是唯意志论的选择,而是具有原初身份的、定位在具体的社会互动中的可以获得理解与承认的自由。对于霍耐特而言,他虽极力克服个人自由的抽象性并力求自由的真实性,但这也使得他承认了自由主义的一些理念。而且与罗尔斯相比,他并未对社会主要制度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考量,这导致了他的观点具有接受既有社会制度的保守性。他并未质疑现代性的道德失败、殖民主义等问题,从而与他所谓的道德进步出现了一种紧张。这么理解的话,霍耐特关于正义的目的的观点就是一种概念上的重构,为现代性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版本。B30   四、结语
  虽然罗尔斯与霍耐特的社会正义同属规范路径,但在正义的主题、正义的方法、正义的目的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社會契约论、正义的目的三个方面蕴含了一个共同的缺陷,即应然与实然的割裂。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并未考虑当代社会中与身份或文化相关的正义话题,缺乏理论的现实关照。社会契约论力求开出一种正义论,但在原初状态的代表设置中达成的契约是假设的,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正义的目的根本上是为了确保以基本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统一,但它割裂自由的价值从而使自由在现实性上落空了。因此,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致力于政治基础的规范建构与论证,忽视了正义得以实施和运行的社会条件。与此不同,霍耐特的社会正义极为重视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作为承认的正义,正义离不开社会互动中的承认关系,承认是正义的道德基础,正义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范要求。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是要揭示出社会的制度化实践与机制,承认与正义在实践上依赖于这些社会条件。正义的目的指向的是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正义是实现后者的手段或功能。霍耐特虽然在社会正义中追求道德的发展,但因其并未像罗尔斯那样对社会主要制度进行规范建构,从而使得他追求的道德发展可能是难以实现的。由此可见,一种健全的社会正义理论既要对社会主要制度做出规范建构,又要对正义规范的实践条件做出社会分析,二者相互结合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统一与道德发展。
  ①②B14B15B2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47-48、92-93、16、160页。
  ③④B13B22B23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8、239、2、160、163页。
  ⑤⑦⑩南茜·弗雷泽、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4、137、7页。
  ⑥B28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5、180页。
  ⑧⑨B16B17B18B25B26阿克塞尔·霍耐特:《自由的权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7、29、13、16、17、68、31页。
  B11王凤才:《承认·正义·伦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页。
  B12社会契约论的方法不是罗尔斯采用的唯一方法,而是一种主要的方法。除了社会契约论之外,罗尔斯还采用了直觉主义的方法。
  B19石元康:《洛尔斯》,台北:东大出版社,1989年,第122页。
  B20RosieWorsdale.“Recognition,Ideology,andtheCaseof‘InvisibleSuffering’”,EuropeanJournalofPhilosophy,2018,pp.26,614-629.
  B2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71页。
  B2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87页。
  B29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75页。
  B30Jean-PhilippeDeranty.Injustice,Violence,andSocialStruggle.“TheCriticalPotentialofAxelHonnethsTheoryofRecognition”,CriticalHorizons,2004,vol.5,pp.297-322.
  (责任编辑:颜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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