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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视角规制下的地方性网约车监管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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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与“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网约车的优点改变传统出行方式,但是由于政府缺乏监管新生事物的经验。西藏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要地,拉萨市西藏自治区最为核心的城市,拉萨市未有因网约车造成的恶性事件,但要避免出现因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性事件。文章以此为研究,在指出拉萨市网约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应对措施,能够为拉萨市网约车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监管;监管思路;安全管理
  一、研究背景
  2017年5月2日,网约车司机潘某金将受害人捆绑并抢劫后杀害;2017年5月14日,网约车司机周某在途中将受害人杀害;2018年8月24日,网约车司机钟某在途中强奸并杀害受害人。由不完全统计显示,自2015年起网约车司机强奸乘客案件共发生17起,其中多起案件受害人被先奸后杀,且受害人主要为13岁至35岁左右的女性。然而,这只是受到法律制裁的部分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受害人不愿声张等原因,很多这样的案件并未被报道或审判。
  网约车虽然是新兴行业,但其使用人数众多且在不断攀升,已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受关注度必然很高,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将极其恶劣。
  西藏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要地,是与南亚国家进行合作的枢纽和名片,也是重要的高原特色农牧业基地和被誉为“最后一片净土”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拉萨市作为西藏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中枢,是西藏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领头羊”,对西藏的整体建设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现实要求。减少地方网约车恶性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保障西藏地区的稳定和谐,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整体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拉萨市网约车监管概述
  (一)网约车监管缺陷
  单一责任方式。由于网约车是新兴业态,我国针对网约车出台的法律条例较少,因而目前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划分较为模糊,且常采取对网约车平台罚款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和处罚。这种单一且严厉的网约车管理处罚机制極易激起网约车平台的逆反心理,对处罚过程和结果不配合,甚至网约车平台对整改意见阳奉阴违,从而导致更恶劣的案件发生。
  《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针对网约车的法律法规,均是在出现严重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后才出台的,不能及时应对突发事故。虽然针对网约车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暂行办法》也给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有效界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性质,规定了驾驶员和车辆的准入机制,也设置了保护信息安全的内容,但这只是在宏观上进行了界定,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约车市场出现的新问题。
  网约车投诉的反馈机制不完善。目前,网约车市场的投诉情况非常多,但网约车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对网约车司机疏于监督和管理,也没有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使得乘客不能有效地反映和解决他们的诉求,导致可了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关系十分紧张。
  (二)网约车事故成因分析
  人为因素。在人-车-路-交通环境系统中,主体是人,人-车-路-交通环境系统围绕着人进行。因此,交通安全应以人为中心进行研究。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司机违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网约车事故属于道路交通范畴,而最近的网约车事故发生在司机和乘客之间。
  正常情况下司机与乘客达成协议之后,如果双方不满意对方的行为或发生言语冲突后,司机可能会报复乘客,诸如故意绕路以收取更多的费用,殴打甚至残害乘客。
  三、多角度完善拉萨市网约车的法律制度
  上文阐明了交通事故是多重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产生的具有一定随机性和偶然性的动态过程。同时也指出了现存网约车监管的缺陷。因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拉萨市网约车的现状。
  (一)推进宏观环境改革
  另起炉灶,创新路径。新兴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是因为其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传统出租车之所以受到新兴网约车的巨大冲击甚至可能被其取代,均是因为网约车更符合目前所提倡的“共享经济”的社会大环境及需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将传统出租车所使用的管理理念死搬硬套在网约车的管理中。
  因地制宜,鼓励尝试。在网约车监管理念与方式的探索过程中,政府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度放任自由及惰性监管的理念。因为过度放任自由和惰性监管,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在新政下由于权力寻租形成新的地方利益集团,导致地区网约车市场出现乱收费、一家独大等不公平现象。拉萨市政府应根据具体的发展状况与面临的网约车问题探索适合拉萨网约车市场良性发展的监管法律,做好网约车市场监管与法律制定的同步发展战略。根据拉萨市是旅游城市的特点,可参考“互联网+旅游”城市的网约车监管方式,但在行业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规范化、灵活化、现代化。
  (二)引入多元主体互动机制
  政府引导,多中心治理。政府积极引导,多中心共同监管。网约车行业看似属于交通范畴,但它其实还涉及物价、税收、通讯、公安、社会服务等领域。因此,网约车的监管不能完全交由交通部门制定,而且制定细则时,为了避免主管部门主导立法所带来的局限,地方政府应多听取各部门对于网约车行业未来发展和监管的规划,多征求社会各界包括各级网约车行业协会、司机工会等民间组织的意见,通过多个部门和多个中心之间的联动来降低和应对风险。
  市场主导。明确市场监管的主导地位。政府过度地进行行政监管会制约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而且在自然、社会和行政等资源方面,公共资源市场化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行政主导模式均显示出的巨大优势。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政府应以市场为主、行政为辅,允许网约车行业由供需关系调控人、财、物的流动方向,允许网约车参与者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平竞争、多元发展、优胜劣汰。   (三)完善法律制度
  優化法律制度内容。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拉萨市需要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网约车的性质和类型,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体系,对网约车行业做进一步的法律条款细化,以及对网约车司机采用相对的法律监管措施,让合理的法律扩展网约车市场空间,掌握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完善网约车评价体系和反馈投诉机制。推动政府指导网约车平台日常监管体系的建立,以监管服务质量为核心。政府只对网约车日常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建立免费公开信息查询网站,将平台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对外公示,通过考核结果对网约车平台实行奖罚制。建立网约车平台投诉处理的分级处理机制。网约车平台应要把投诉情况归类处理,做好安全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采取不同的措施。完善乘客投诉机制,建立专业维权部门进行内部监管,配合政府监管网约车运营。
  (四)安全管理
  做好网约车司机及用户的管理。外来网约车司机的从业不利于区域的安全管理,从拉萨市网约车行业现状可以看出,外来司机所占比例较大,应更多地考虑这部分司机的管理。合理科学考量驾驶员的准入门槛,而不是盲目追求高知识水平、高强度限制。在司机监管方面,应鼓励乘客对网约车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促进网约车服务质量的提高。
  建立警方与平台企业联通的机制。建立公安机关与平台企业联通的机制,使背景调查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减少犯罪案件发生。例如,公安机关将网约车的从业人员数据库与有吸毒、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重点人员的数据库进行对比,把对比结果与建议反馈给网约车平台,可以减少网约车犯罪案件数量。没有犯罪记录的网约车从业人员随着情况的变化可能会产生犯罪记录。因此,应将数据库的对比常态化。
  四、结语
  实行平台接诉与公安机关出警联动。平台和公安机关深度合作,通过技术手段在APP上开通一键报警功能,将车主、车辆、路线、方位等数据对接公安机关接警平台,平台会不断发送追踪数据至公安机关数据后台来配合公安机关布控处置。并在网约车平台上设立常驻警务岗位,以便于事发第一时间甄别和处理紧急事态,以防案件进一步恶化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 沈开举,陈晓济.分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政府规制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7(05):135-143.
  [2] 范永茂.政策网络视角下的网约车监管:政策困境与治理策略[J].中国行政管理,2018,396(06):124-130.
  [3] “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约车”规制为例[J].法学家,2017(01):17-3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1768063);校级提升计划(ZDTSJH18-02);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8XCX020)。
  作者简介:田中轩(1997- ),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在读本科,研究方向:交通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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