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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法哲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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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卡多佐是美国实用主义法的代表之一,其代表作《法律过程的性质》在西方法学界有着深远影响。他的四种司法方法对我国现行司法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文章首先通过“最温情判决书”引发的思考,介绍卡多佐四种司法方法进行予以梳理和提炼,以期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更能深入的理解和借鉴。
  关键词:卡多佐;实用主义;司法方法
  一、“最温情判决书”引发的思考
  梁先生和张女士1983年结婚并有一女。婚姻生活23年,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初,张女士检查得了胃癌。于是梁先生让她回家住,张女士因考虑丈夫有严重的烟瘾,每天至少要抽3包烟,影响病情就没有回去。不久,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梁先生说婚前缺乏理解,感情一直不好。然而,张女士表示双方婚后关系良好,并且完全致力于家庭。在审判中,妻子生病时,她的丈夫并没有履行他该尽到的责任,表示她不同意。法院认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如果妻子生病了,丈夫应该履行他的义务。法院不支持丈夫的离婚请求。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
  判决书中这样写到,繁体字“親愛”,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从夫妻关系发展变化的脉络看,分居是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的重要原因。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化解。首先双方尽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其次各自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结婚20多年,共同抚育女儿长大成人,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本院未准许离婚,是想给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既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原告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患有癌症的妻子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履行婚姻法中的扶助義务。
  法官的举动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许多网友认为这项法律应该是严肃的。这样表达是不尊重法律的。一些网友甚至质疑这是法律的倒退。西方中世纪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法律是无私的,平等对待每个人。在任何事情上,她都没有偏袒。“另一方面,说法律本身是公众情绪和民意的反映,包括容忍和融合感情,并不是冷酷无情的。一种圆满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旭日般的温暖。“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学家安提戈捏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官处理纠纷要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德与法结合,才能达到法治的最好效果。法律条文虽然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人情味注入其中时,冰冷的法律也就有了暖暖的人情,群众只有感受到“司法的诚意”,才能在内心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这迸发出来的人情味,会让法律更有力量,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二、卡多佐法哲学思想
  如前文所述,卡多佐认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面临着一个双重性问题:不仅要从先例中推导出法律规则,还要确定推进并完善该规则的路径或方向。在此基础上,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出了四种司法方法:“一项原则的指导力量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道路工作,称之为类比的规则或哲学方法,它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道路工作,称之为进化的方法。”它也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工作,称之为传统方法。最后,它也可以沿着正义、道德、社会福利和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工作,称之为社会学方法。”
  (一)哲学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又称为“逻辑的方法”,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首先介绍了哲学的方法,将其放在各种方法之首。可以说,哲学方法是卡多佐所定义的司法过程中最传统和最基本的方法。
  卡多佐的哲学的方法之和我们平常所说的三段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就是说,普通法法官分析一个新案件的出发点是从一个或一系列先例中抽象出一个原则,然后根据抽象原则的初步印象,“在一致性和时效性的范围内,将其适用并扩展到一个新案件中去。”卡多佐在分析哲学方法的优点的同时,也认识到哲学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指出逻辑的力量并不总是沿着一条独特而畅通的道路运转。此时,还需要一些其他的司法方法,法官需要找到有助于他做出正确判断的原则。
  (二)历史的方法
  卡多佐有一句非常好的格言:“过去的历史也照亮了今天,并且根据今天的未来的光明。”“某些法律概念目前形式的原因几乎完全是由历史引起的。除了把它们看作历史的产物,我们不能理解它们。卡多佐认为,哲学方法被历史方法所限制,还达不到其极限。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他列举了大量房地产和遗产领域的例子。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只是历史的产物,只能由历史来解释。如果它们与历史背景分开,则无法完全理解。因此,法官在使用这些系统时应使用先例,并在比较和恢复先例的基础上应用先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判断先例是否应适用于特定的现代案例。
  (三)习惯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如果哲学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均无法用来确定一个原则运行和发展的方向,此时就应该发挥习惯的作用。
  虽然他认为在普通法发展的过程中,习惯的作用越来越不如以前,布莱克斯通等人夸大了习惯的作用。但是,因为习惯不仅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检验法律适用适当性的标准。为了建立某些法律规则,故而法官就充当了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体系的任务。但是,当法官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制度时,他们就不能使这些习惯与现行法规不一致。
  同时,习惯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发挥作用的,它往往同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等一起,只有当习惯法和其他方法找到一个交汇点时,才能起到更好的作用,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四)社会学的方法   卡多佐的社会学方法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考虑到法律的社会目标。社会学方法的内容包括“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氛围”。同时,卡多佐指出,社会学方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能实现其目标的规则不能长期证明其存在。更进一步而言,虽然哲学、历史和习惯的三种方法都影响着法律在自身范围内的目标,但这三个因素最终还是由社会福利控制的。
  所以,当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法律适用的逻辑,距离和方向必须根据社会福利,公共政策,道德和社会氛围来确定。卡多佐以自由、财产等为例说明了这种发展趋势,他指出,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在历史上曾经被定义为恒定的、绝对的一种价值,但是到了现代,宪法关于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都有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它们更多呈现的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价值。
  三、卡多佐的法哲学观
  法哲学是什么:“法哲学应该告诉我们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它是如何成长的,以及它将向哪个方向发展。”特别是法律的产生、发展、目的和功能的理论。卡多佐的法哲学思想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主导思想的。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法律、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在于社会现实。
  在阐述司法的最终目的时,充分体现了卡多佐司法哲学的务实观。卡多佐将法律的目的解释为如何确定法律的发展方向。卡多佐指出,法律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福利,规则不可能实现它的目的,证明它的存在。作为最终的决策者,社会福利注定是许多司法方法中最重要的方法。另一方面,社会学方法也要求我们分析法律的目的,充分考虑司法的功能和有效性。卡多佐指出我们寻求的正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怎样受法律的分配的正义,而且我们应该寻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正义。
  四、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社会学方法包括当时的正义,道德,社会福利和社会风气等要素。他认为,法律和正义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正义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利益和社会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学方法是实现司法目标的最佳途径,也是最符合司法价值取向的方法。在考虑到法律的社会目的的情况下,一旦社会学不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其他司法方法必须让位于社会学。
  就卡多佐的“现在”而言,法官的立法诉求对象不仅是逻辑原因,也是当时美国社会生活的需求。如果将其扩展到任何阶段,任何国家的具体社会、立法和司法基础都必须参照当时的制度和规则所依据的社会现实,并根据时代背景加以实施。不仅是美国,我国依然是这样,司法机构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联系在任何社会都是一个有意义的法律主题。如何从社会现实中探索法律成长的方向,以及社会现实对司法过程的深刻影响,是我们一直关注的司法焦点。
  参考文献
  [1] A·L·考夫曼著,张守东译.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卡多佐著,朱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北京,2000.
  [3] 理查德·A·波斯纳著,张海峰译.卡多佐的司法哲学[J].比较法学研究,2005(4).
  作者简介:张路(1994-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碩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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