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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在内陆城市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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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研究起步于21世纪初,2002—2009年间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政策,这些为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2002年以后,国内部分地区如福建、广东、山东等地区逐渐开始试点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某些水产品加工企业也建立起自己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其中2006年开始广东省与国家科技部共同开展合作试点,进行了水产品追踪与溯源示范项目,此后又经过四五年的发展,通过政府多个部门的共同合作,建立了省级的较为先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于广东省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成功试点及相关的推广研究,2012—2014年间农业部、全国渔技推广总站等相关部门陆续在山東、辽宁、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宁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在地方性层面上,许多沿海城市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上发展较快,山东省作为2012年列入试点的省份,以烟台为重点,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部分工作,并将水产品质量追溯工程列为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十三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拟通过加快建设追溯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等举措,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相对接的省、市、县水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而作为内陆城市的临沂市,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并不完善,虽然我国2004年6月便已经发布了《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实施的水产品可追溯制度,但临沂市在实际应用中却与相关标准有较大差距,直到2019年,临沂市只有一家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借助农业部门设立的可追溯管理系统进行可追溯化生产加工,其余生产加工企业均未加入水产品可追溯管理系统。
  一、临沂市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管理方面
  水产品的安全问题由多个部门监管,但是部门之间存在监管重叠现象,渔业部门的执法权被收走,交由市场监管局行使,渔业部门作为专业部门既无抽检权力,也无执法权力。在水产品抽检上,市场监管局则因其非专业性,只能按照原有的抽检标准进行,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无法及时跟进,而抽检的过程也因为其非专业性而出现简化趋势,例如抽检的样品多由各抽检地自己提供,而非随机抽检。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水产品监管相关的部门需要转变职能,由负责水产品抽检等转变为监管可追溯标识和水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水产品抽检,这一职能将对水产品执法部门的要求提高很多,抽检的环节不仅集中在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同时流通环节也需要进行抽检,抽检的过程要与标识的记录过程相配合,而临沂市在水产品的政府监管方面还停留在“三品一标”阶段。
  (二)法律、法规方面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临沂市沿用了山东省的各方面标准,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其一是因为山东省作为水产大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更加依据沿海城市的情况,但是临沂市作为内陆城市应有符合自身的条例。其二是因为临沂市的水产品养殖多以水库养殖为主,这与海洋捕捞、湖泊养殖都有较大差异,这样的差异要求临沂市应有符合自身情况的条例准则。
  (三)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
  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可以分为标准体系建设和系统构建,在标准体系建设上,临沂市也是沿用山东省的标准规范,但是这一标准规范在不同省之间往往差异较大,与国际标准差异更大,再者,这样的标准体系的可操作性往往不强,因而没有建立一种统一且可行性强的标准体系不仅是临沂市这样的地方性城市的问题,也是我国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问题。在系统构建上,由临沂市现有的惟一一家参与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可见,企业对可追溯系统的认同感并不强,这一系统由山东省统一构建,但是对水产品的追溯只停留在生产者方面,对流通方面的追溯是缺失的,这样的追溯过程是不完整的。
  二、临沂市水产品可追溯体系问题存在的原因
  临沂市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存在于政府方面,也存在于水产产业方面,还存在于水产品从业者的观念方面。
  (一)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没有“质优价高”的利益驱动下,企业加入质量追溯体系,不仅没有更多的利润回报,反而增加了因录入信息、印制追溯标签等带来的劳动成本,故参与范围不广、热情不高。
  (二)消费者认可度不高
  在前期的平台构建及推广过程中,仅通过市级海洋与渔业微信平台、网站和高速广告牌推广,没有在电视、电台广播中大范围推广,群众知晓率不高。
  (三)政府扶持力度有限
  仅靠临沂市渔业局的项目扶持,资金有限,除招标构建追溯平台外,对参与的企业并无额外的奖励或政策、资金支持。
  (四)缺乏制度保障
  在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构建推广过程中,山东省拟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但针对水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并无严格相关的地方标准或法律支撑,导致追溯工作推进缓慢,无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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