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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构建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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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确立了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文章通过分析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基准的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要素构成,对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构建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法治视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7-00-01
  引言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它确立了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社会功能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对图书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迎来了一個新的时代和契机。
  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部分,其主要社会功能就是为民众提供文化服务,因此构建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是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基础。《公共图书馆法》第四章针对图书馆的服务提出了十六条具体的条款,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渠道等,从法治视野规范了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应当以此为契机,对照本馆的服务现状,审查现有服务的不足之处,制定更有效、全面、合规的服务制度,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广大读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一、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基准的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要素构成
  1.服务内容
  《公共图书馆法》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础服务: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同时,应当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备和服务,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文献信息和咨询服务。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是公共图书馆提供良好服务的基石。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争取和合理运用财政经费以购买、维修设施设备来维持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文献信息和数字资源是图书馆服务内容的核心。图书馆的本质要素是信息资源体系,图书馆获取文献资源是图书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功能的前提[1]。《公共图书馆法》指出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2.服务网络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是中介服务[1],如何做好这个“文化中介”,让公众享受到便捷化、均等化的服务,需要图书馆建设一个四通八达、覆盖面广的服务网络。
  《公共图书馆法》指出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主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以公共图书馆为依托,利用图书流动站(车)、移动图书馆,送书到基层,针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服务、免费邮寄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享用到图书馆的文化资源。
  同时,线上服务也是图书馆服务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公共图书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数字图书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为公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网络。
  3.专业人员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离不开图书馆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参与保证了公共图书馆能够提供专业的文化服务。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比较滞后,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10.8%,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占37.2%[3],尤其是中小城市的基层图书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更加缺乏。这就需要我们吸纳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到我们的专业队伍里来,现有的专业人员也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推动图书馆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契机探索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构建
  1.通过政府购买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完善图书馆的服务体系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五条指出,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是现行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模式,在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仅仅依托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进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社会民众的参与。《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民众参与志愿服务壮大了图书馆服务人员的队伍,用户可以从工作人员的角度体验图书馆的服务,对图书馆的工作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2.将图书馆服务评价和考核纳入服务体系构建中
  一个健全的服务体系需要机制的考核和用户的评价。《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从机制考核层面来看,2011年《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2017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2018年《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从图书馆的服务、资源、效能、宣传和监督等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的考核标准。自1994年开始的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的评估定级活动通过完整的评估体系以四年一评的方式对公共图书馆考核定级,是从政府角度对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的监督和鞭策。
  公共文化服务最根本的体现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因此,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宏观的制约,也需要公众的评价与反馈。从制度的决策到执行,从资源的提供到服务的开展,公共图书馆都应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评价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开发适合不同用户的评价方式,使公众参与评价常态化,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孙益武.探析图书馆文献获取的法律保障[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5,(5):55-58.
  [2]李国新.李国新教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思考[J].新世纪图书馆,2016,(8):25-25.
  作者简介:马崇环(1987.12—)女,汉族,文学硕士,菏泽市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公共图书馆资源建设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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