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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中付

  【摘  要】为了提高基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环境行政处罚效率,论文对基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进行了具体论述,以期为构建社会共同推进的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
  【Abstract】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system, this paper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e discretion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system, so as to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good pattern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romoted that the society promotes together.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行政处罚;裁量
  【Keywords】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system;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中图分类号】D922.11;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11-0116-02
  1 引言
  当前提出的新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环境行政处罚提供了裁量规制的框架。其中,在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下,需要明确政府、企业等各个主体的权责,逐步建立起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新格局[1]。其中,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采取自我规制、协商规制和社会规制的方式,让基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作用充分凸显出来,为更好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2 行政机关对环境行政处罚过程的自我规制方式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所表达的行政自由不仅仅是对行政人员的适当规定,也包括提出领导对下级的控制。这样行政机关通过采用自我规制的方式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其性质具有内发性,让行政人员可借助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机制来完成目标。其中,环境行政机关在规制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和行政程序规范来进行处罚裁量,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裁量行为时主要依据环境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问责机制。这样作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以自我拘束为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和法律素质,并将内发性的规制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行为[2]。通过严格按照环境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则与程序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即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的框架下对环境行政处罚进行规制,充分凸显出环境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积极采取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规制行为。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还应该根据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设计裁量的基准文件、裁量基准制定的程序,并将这些相关文件直接公开。
  一般而言,在编写关于环境行政制裁的文件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公司和公众的意见,以确保裁量基准文件的正常执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裁量空间的适用范围。判断“环境犯罪”,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其权力,根据公认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条例》,在环境保护领域实施行政制裁和积极的行政行动,内部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则,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执法记录制度、承认制度和根据目前情况进行集体审查的制度。特别是在使行政制裁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化之后,行政当局可通过环境监测、环境控制来管制环境制裁的行政责任范围。环境管理机构主要是对环境进行控制和监督,由监督环境主管机构日常执法,并对环境行政处罚行使权力[3]。通常,环境复议主要是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机关的被动监督作用,再由复议机关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行审查。针对裁量基准的后评估,应统筹考察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并不断地规范裁量基准,以便能够更好地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3 企业参与环境行政处罚过程的协商规制方式
  根据民主协商的原则,负责环境管理当局的人员应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协商,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文件,使企業能够在事件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在谈判过程中积极参与环境行政机构就制裁进行谈判,并得到谈判制度的支持,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参与谈判过程,这可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
  首先,企业的事前协商规制。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签订行政合同的环境保护设备标准和排放标准,严格制裁违反合同行为和非法行为,积极鼓励企业遵守法律。这样在谈判之后,双方可以接受环境行政协定中的合同内容,从而对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更具约束力的影响[4]。
  其次,企业参与环境行政处罚,对裁量行为形成规制。第一,可通过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让行政人员能够积极地表达意见,主动参与环境行政处罚的过程;第二,依据和解制度,让相关的企业与环境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方案进行磋商,尽量达成非正式场合下的环境行政处罚规制,有效减少官企之间存在的矛盾,有效降低环境行政处罚执行的难度,从而更好地将环境行政处罚的社会效益凸显出来。   再次,如果公司與环境管理局签订的协议是一项行政协议,则该协议实际上具有约束力,可以有效使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最后,当对企业施加环境行政处罚时,企业可以拥有一定的谈判权力,环境行政机关将于适用的时间对环境行政处罚方法和执行时间进行沟通,再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履行的方式和履行的时间进行全面裁量。这样当双方在协商履行方式之后,便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4 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过程的社会规制方式
  所谓社会规制主要指的是相关的专家、媒体、社会组织等广大的社会主体全面监督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通常,环境行政行为的社会规制能够有效地实现,主要是通过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来实现。首先,社会规制应该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广大社会公众可通过自己所具备的知情权去熟悉“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环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处罚进行协商的过程”,这样便能够更好地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和自我规制、协商规制等工作。
  其次,将公众评审制度引入环境行政处罚中。在环境行政处罚的审议过程中合理地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公众评审团,并采取案件公众评审会的方式来评议原本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在评估过程中,公众主要是在某些条件下由政府机构领导,例如,通过社区招聘的形式,合法建立一个公共评估数据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决策过程,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全面监督环境行政机构的行政制裁程序,并积极参与有关行政制裁的听证会和协议进程,这样才能为自我控制和谈判制定良好的行政规则。
  最后,以社会公众的环境救济权兜底。一方面,由社会公众对环境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裁量不合理的行为,以及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当社会公众在全面监督企业与环境行政机关的协商过程、协商结果时,一旦发现政企之间存在合谋的情况或者企业尚未依法行事时,便可以采取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规制。
  5 结语
  总之,在坚持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下,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便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来调整裁量空间,以协商参与的方式来共同规制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通过将行政自我拘束、行政协商民主等理论作为重要的基础,不断更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制方式,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与私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涛.焦作出台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J].资源导刊,2017(6):48.
  【2】柯双根.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探索与实践[J].能源与环境,2016,135(02):66-67.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J].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4):27-40.
  【4】王婷君.论公民环境监督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的协调发展[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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