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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婚姻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谭 永

  摘要:女性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一个不可忽视的思想流派了。对女性主义的研究也呈现越来越深入的趋势。不过,以往的研究更多是关注女性主义思想中的政治倾向,而对作为其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观笔墨相对不多。但由于女性主义内部流派纷呈,本文只是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婚姻思想进行阐释,希望对现今的婚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自由 平等 婚姻 社会契约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既是女性主义之始,也是其最主要流派之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是从作为政治思潮流派的自由主义发展出来的,它的全部目标是创造“一个公平而富有同情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1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和西欧启蒙运动背景下,其理论源自十六、七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即假设人人具有同等的理性潜能,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理性、公正、机会均等与选择的自由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基本观点。对传统的男女地位与分工模式表示质疑、否定 。它以启蒙理性为自身的理论武器,认为妇女也是具有成熟理性能力的主体,由此他们认为现存法律中对妇女家庭地位的各种限定把女性不具理性能力的做法毫无道理。所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抨击了传统婚姻制的不合理性,认为尽管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合理形式,但是,妇女依然要走出家庭,获得自身的独立,创造自身的价值,成为一个家庭中成熟而独立的一员,而不是依附于男性。
  无论是哪个时期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都视一夫一妻的异性恋婚姻为正常。她们对婚姻的看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婚姻制度的肯定
  首先,对婚姻之于人是否必要的问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一般采取肯定的态度。十九世纪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著名代表穆勒在《论婚姻和离婚的早期论文》的第一页指出“单身对于男性没有益处” ,2婚姻对于男性是必要。至于结婚男性能获得什么益处,他并没有直接说明,而是通过对比单身女性失去的权益间接论证婚姻的重要性。
  同时,穆勒还以社会对单身女性的歧视从反面论述婚姻对于女性的必要。婚姻产生后,成年男女能否结婚就成为了能否被社会认可的一个标志,不能走进婚姻的男性一般是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如果是女性不能出嫁,可能会认为是其本身身心、道德存在问题,会遭许多非议,有些甚至被这些议论夺去生命。因为社会认为,一个单身女性相对一个结婚的打理家务、相夫教子的女性来说是没有什么社会价值的。社会不会赋予她拥有财富的权利,而且法律制度、教育与风俗都会把她与结婚女性的权利相区分。单身女性不能获得工作,不能避开各种伤害、侮辱,整个社会的女性都被告诫结婚的好处、单身的坏处。当婚姻被视为是一种必要、一种常态,那么单身就被贴上病态的标签。社会各种制度与服务机构均是按“婚姻人”设置的,单身在社会中很自然就会遭遇诸多障碍、歧视。当今的社会仍存有对单身女性、单身母亲的歧视性规定,如我国有些单位在购买单位修建的住房,规定结了婚的才有资格。
  穆勒从功利主义角度得出婚姻对于男女,尤其是女性是必要必须的,没有从婚姻的社会功能来论证。但是,婚姻作为对男女两性关系行为的规范,对家庭稳定与社会的稳定、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本组成。
  其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婚姻的形式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对于婚姻的形式的考虑,是基于对传统婚姻形式的比较,认为当下普遍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合理的婚姻形式。也即把一对一的异性恋视作正常的婚姻,而同性恋与双性恋是异常的,不被认可的。一些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同性恋问题不是女性主义的问题,女同性恋败坏女权运动的名声。
  再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坚持婚姻的自由平等特征。对这个问题的说明,他们是从两个角度来论述的:第一,根据人人平等的启蒙原则和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由主义对传统婚姻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思想的进行了否定。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穆勒和弗里丹评析,传统的婚姻制度与婚姻伦理里,夫妻双方地位、权利的都是不对等的。男性处在主导地位,是婚姻家庭中的控制者,女性处在从属地位,在婚姻关系与家庭中被剥夺了发言权。这样的婚姻制度使得,女性整体地处在不自由、被支配的不平等地位。
  二、坚持婚姻地位的自由平等
  正如在“婚姻的必要性问题”所阐述的那样,女性选择婚姻必要原因在于,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敬,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这就说明了,婚姻关系里的男女双方的权利与地位显然不平等,女性处在被动的从属位置。这也正如穆勒所言,迄今为止的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本该由男女双方制定,但一直由男性制定的。换句话理解,即在传统婚姻关系中,男性的权利责任是男性代表分配的,女性的权益仍是男性代表的,在制度的制定中,女性没有话语权。这种制定制度的机制,经过历史长期的推行,逐渐成为女性屈从“合理”的规范。
  除了传统的婚姻制度,还有已固化的社会分工模式也是造成妇女在婚姻关系里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使男性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力量;女性被限制在家庭里,失去了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同时失去了平等地位的基础。根据这种分工模式,女性的只要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做好家务劳动,权利支持丈夫的工作;第二是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第三是收拾打扮好自己,以愉悦自己的丈夫和美化生活。
  三、鼓励妇女走出家庭
  在自由平等的婚姻里,妇女的首要任务是走出家门工作。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不反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在这个前提下,认为女性要获得真正的平等,出去工作进入公共领域是个关键。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泰勒认为不能把女性制限制在家庭,女性同男性一样首要的责任是工作、谋生。女性应该寻求机会成为男人“在劳动和收获、工业生产的冒险和报酬”这些方面的伙伴。她曾说,如果社会提供给女性真正的选择,在成为贤妻良母与写伟大的作品、发现新世界以及建立强大的帝国二者间选择,很少有妇女会选择前者,去满足于所谓的家及家提供给她的东西。泰勒给女性指出,除在家庭和做母亲的角色外,走出家门去工作或成就一项事业对于女性的独立尤其重要。她断言,已婚的女性除非能“在物质上支持家庭”,除非有做这种具体的物质贡献的信心和名分,否则她是不能真正和丈夫一样平等的。参加工作对每个女性的心理、家庭及社会地位都是重要的。妻子如果不想成为丈夫的仆人而是同伴,必须走出家庭赢得收入,降低或消除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
  泰勒鼓励妇女出去工作,仍不能保证女性在家庭里拥有平等权利。事实上,女性要扮演好两个角色或说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的责任是双重的,既要照顾好家庭、孩子,又要走出家门工作,成为优秀的员工。对于女性如何可能既能够成为出色的妻子、母亲,同时又是优秀职工,泰勒提出了需要“全副武装的家庭仆人们”的帮助才能实现。但是这个解决方法显然不是针对所有女性的,不是一个普遍可行的。这与泰勒所处的特定阶级有关,她是生活在当时社会的中上层阶级的女性,家庭经济足够富裕,可以雇佣其所需的仆人去代替她完成所有的家务。她的特权地位允许她到家庭外工作,而不会对家庭内的生活质量造成任何恶劣的影响。关于这点,弗里丹认为女性要从家庭与工作得以解脱,就要明确家庭的责任是夫妻共同的,女性要实现与男性的平等,除非妇女融入公共世界和男人融入私人世界同时发生。
  总之,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否定传统婚姻制度对女性的不公平,认为婚姻是自由平等的,正常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的异性恋,工作对于妇女十分重要,逐步认识到家务劳动不是女性的天职;对女性如何获得平等权提出了,走出去工作地解决办法,表现出了反传统的温柔的一面。它提倡:在婚姻关系里,男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平等:女性应该工作,有经济收入,减少对男性的依赖,以获得真正的独立与平等。这也使得现在婚姻制度追求并实现的一个基本精神。但是,它不反对共私领域的划分,也没有明确家庭事务的性质与分配,其主张过于理想化而未对实现这种理想的斗争方案进行仔细的论证。另外,由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婚姻观一般以白人家庭为其分析的蓝本,其适用度不适合其他肤色女性,其局限性很明显。
  注释:
  1罗斯玛丽・帕南特・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第16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John Stuart Mill and Harriet Taylor Mill:《Essays on Sex Equality》,第67页,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年。
  作者:
  谭永 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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