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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羿克,梁强

  摘要:2009年颁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计划》,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有关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滞后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这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文化产业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性和文化产业保护与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其次总结并分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外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最后对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现状与问题;法律规定;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2-0032-05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概念与作用
  
  (一)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概念
  1.文化产业的概念。文化产业的概念一经提出,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阐释。我国在2003年9月由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方针和具体国情,共同研究决定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更为权威地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据此,我国文化产业的范围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2)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3)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4)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5)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6)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2.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概念。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就是既要强力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又要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的保护机制。建立文化产业就是要将文化作为一种国力,在知识经济社会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其巨大的经济价值。文化的市场化运作是文化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关键,这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市场化又将威胁到文化的创造性和多样性。因此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保护机制。
  总得来说,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就是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也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唯有两者相互作用,才能形成良好的文化生态,并最终促进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
  (二)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超级利润产业。许多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其支柱产业之一,例如英国的文化产业已相当于其本国的汽车工业,日本的娱乐业经营收入已经超过其本国汽车工业的产值,美国的视听产品是其第二大出口产品。
  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但是文化产业又不同于一般产业,它还有着特殊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属性。按照国际通行的产业分类方法,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富现代意义和科技含量的“产业群”。
  综上,文化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等特点,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对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保护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文化产业是典型的绿色经济、低碳产业,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作用小,对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作用大,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文化产业的优良特性使其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发展和保护文化产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保护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其成长态势良好,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已然成为经济增长的热点。许多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都已经成为其本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的文化产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省市的文化产业增加值所占GDP的比重已突破5%,成为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因此,发展和保护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有利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方式所依据的共同观念体系,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归宿。文化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维度。文化产业化发展不是简单的将文化市场化,而是在尊重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展和保护文化产业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机制,才能实现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也才能更有利地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现状
  1.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承认和对其地位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随后的十年里,中国文化产业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的过程。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更是标志着文化产业上升到了国家“战略性产业”层面。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但是我国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呈现了新的发展态势,世界文化产业格局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在2005年我国文化产业由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转变为名列世界前茅。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占据了GDP的2.6%,且每年以超过17%的速度在增长,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湖南、云南文化产业所占当地GDP的份额已经超过5%。2009年的增加值已达到8400亿元,预计2010年将会超过9500亿元,且文化部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提出今后五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要比2010年翻一番的发展目标。
  过去的十年,文化产业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其特有的经济、文化属性也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文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之后,我们还需将数量级的增长转化为质量级的提升。
  2.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大好形势。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步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标志着国家将文化产业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对其当作国家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文化产业涉及了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数字内容等多个领域。为了配合《规划》更好地实施,解决文化产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2010年3月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除了有国家方针政策以及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外,我国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良好的大环境等条件,均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在过去的十年里,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热点。为了继续保持这一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大篇幅地重点论述了文化规划,并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毫无疑问,未来的五年将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增长新周期。借力“十二五”规划蓝图,我国的文化产业在未来的五年里需要进一步实现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增强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并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二)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其发展起步较晚,以及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也制约了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力度不够大。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和一些现实的因素导致侵权盗版行为在我国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这极大地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既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又忽视自我保护的现象;二是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也远远不够,这使得文化产品被盗用和模仿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极大地打击了文化产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也加重了文化企业独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风险;三是未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其创新性,而创新性的培养和保护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其次,融资渠道有限,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的:第一,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被定性为单纯的公益性事业,主要有政府进行投资,垄断包办。文化产业既没有面向市场也没有引入竞争机制,这阻碍了其产业化发展的道路。而文化产业要发展必然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在拥有政府投资的基础上,还应当大力引进民间投资和外资。但是受政府包办的体制和政策影响,使得民间投资的成本较高,外资由于受文化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也难以进入,这就导致了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第二,由于过去只重视投入忽视了产出,政府投资的效益不佳,民间投资和外资的投资回报更是难以保障,这也使得文化产业出现投资不足的情形;第三,文化产业未重视融资的规范化管理,这无疑也加重了向文化产业投资的风险。以上因素导致文化产业的资金筹措渠道不畅,进而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
  最后,规范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文化产业的制度保障不完善。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文化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也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但是总的来说,针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滞后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涵盖范围不够广泛,许多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等现象;第二,即使对某些问题有了法律规定,也仍存在可操作性差,规定与现实脱节等问题;第三,立法层次较低,文化产业的调控长期以来更多的是依赖行政法规、规章或是政策来实现。缺乏必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层次立法。要发展与保护文化产业,实现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产业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三、我国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涉及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涉及文化产业各个具体行业的法规。这些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部分。涉及文化产业各个具体行业的法规则包括有关新闻服务、文化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等具体行业的法律规范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层面是涉及文化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几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加以规范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上三部法律配以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而形成了规范该具体领域完备的法律体系。以著作权领域为例,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先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第三层面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文化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和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和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
  第四层面主要是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如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出台有关文化产业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五层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促进和保护文化产业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一层面的法律性文件数量上较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制。
  总得来说,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有关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完善,在诸如文化管理和调整社会文化关系等重要方面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虽然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和文化体制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已相对滞后,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四、国外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启示
  
  虽然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各不相同,但是都认同文化产业是有着巨大潜力的朝阳行业,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如何用法律来促进和保护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的优秀经验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1.美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美国是最早让文化产业化并创造商业价值的国家,美国的文化产业已经占到其GDP的20%。美国的影视作品已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美国文化产业的发达与其健全的法律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美国1790年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成为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随着美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美国国会一直在调整和完善《版权法》,以确保其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例如为了使其文化产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得以更好的保护,美国国会多次修改了版权法中有关保护期限的规定。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做出裁定,决定维持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法律,并将个人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人终生及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从而进一步保障了文化产业中各个集团公司的利益。

  美国充分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及不断调整现有法律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开放的立法态度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2.韩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法律规定。韩国是世界上最早以“文化促进法”为法律名称制定法律的国家。1997年,韩国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全面展开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治理,迅速推进放松管制进程,以实现经济复兴。在这个过程中,韩国政府认识到文化产业是未来的朝阳产业,振兴文化产业对于带动经济发展,从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具有重要作用。
  从1999~2006年底,短短7年的时间,韩国相继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等五部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这五部法律积极迅速地构筑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充分发挥了法律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促使韩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骄人业绩。
  韩国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特点是:第一,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即是要提高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围绕实现立法目的作出了大量务实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将构筑产业发展的基础作为核心促进事项。第二,有开放的法律态度。文化产业亟须法律促进,但是作为新兴的产业,经常会出现许多之前没有遇到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要适应文化产业本身的高度开放性,不断的根据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及时调整法律。第三,重视法律的执行。法律清楚地指明了促进的主体和促进的具体措施,构建了促进机制,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很好地得以贯彻执行。
  3.日本的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日本政府从2000年后开始重视文化产业,先后通过了《形成高度情报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统称“信息技术基本法”)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两部法律。日本政府依据这两部法律成立了“知识财富战略本部”,由首相担任部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于2004年5月最终制定并经国会批准通过了《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即“文化产业促进法”)。该法实施后已初见成效,日本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带动其经济增长的新型产业。
  《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和理念是为提高国民生活、为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做贡献。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为贯彻该法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主要是规定了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保护文化产业的产权、促进文化产业流通领域发展的方法等内容。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为振兴文化产业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主要是解决了制作经费、国内外的侵犯版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扩大日本文化产业的规模、保护中小企业和制作者的利益做了具体规定。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与“知识财富战略本部”要密切合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别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及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等积极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素材等内容。
  总得来说,《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加速了日本文化产业发展,扩大了日本在世界上的影响,先进的文化产业也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国外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启示
  针对各国不同的国情与法律环境,各国在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措施。美国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多次通过修改法律来保护本国文化产业所涉的知识产权,并据此收获巨大的利益。韩国和日本都是在近十几年才开始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保护的,他们都通过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来为文化产业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本国的文化产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以说每一个国家都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文化产业进行了法律规制,虽说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是还是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首先,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无论是美国,还是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都对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行了特别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利于激发文化产业的创新性,进而激发整个文化产业的活力。
  其次,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开放性。文化产业不同于制造业等已经成熟的行业,它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针对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状,我们应当不断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使其能够更好地对文化产业加以保护和促进。
  最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要立足本国国情。以上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对文化产业进行法律规制的,我国也必须做到这一点。每个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不一样的,其他国家的立法尺度不一定适合我国的需要。我国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五、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建议
  
  文化产业是举世公认的朝阳产业,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了其本国支柱产业之一,我国也将文化产业提升至“国家战略性产业”层面。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高位阶、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确保文化产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的发展。
  针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
  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但是在立法层面上仍然有许多不足,如未规定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未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归属、内容等问题进行规定。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第一,应当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之处进行立法修改;第二,在立法时要注意发扬我国的优势地位,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知识产权新制度的建立,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中医药行业、民间艺术、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第三,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打击侵权盗版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维护创作者创新的原动力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总得来说,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我们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立足长远利益,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保护。
  其次,要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方面的立法。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充裕的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是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都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民间资本和外资很难进入,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文化产业的融资进行规范,也使得民间和外来资本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来拓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途径,明确规定民间和外来投资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问题,制定各种保障性和鼓励性规章制度,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文化产业投资,拓宽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动力。
  最后,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立法层次,弥补立法的空白,扩大立法的涵盖面。从整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仍然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缺位和错位、立法层次混乱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规范主要是由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实现的,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同时,文化产业的许多领域,如投资、市场运营等方面均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空泛,甚至是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另外,由于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较多,各个部门依据自己的管辖和利益针对同一事项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不少立法重复和立法冲突、立法死角,在实践这极大地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着眼全局对文化产业进行立法规制,使立法更加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制定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整个文化产业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二,在立法时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文化产业不仅仅受专门的法律规范,还经常涉及到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因此,对文化产业进行立法不仅要注意其自身专门法律规范内部的和谐统一,更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第三,要建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对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即生产经营者的在文化产业经营上涉及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经济利益取向,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来调整市场主体资格,为不同利益主体间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文化产业市场行为是市场活动的核心内容与动力源泉,因此,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才能有序地参加竞争,保证各类主体间的公平交易,抑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总得来说只有建立全方位的文法产业发展与保护体系才能够确保文化产业稳定、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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